【 案号 】 …… 【 案由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判期 】 Thu Oct 27 08:00:00 CST 2016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及时履行披露义务不承担民事责任
刘锟诉佛山市顺德区莎碧娜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审判规则
【 规力 】  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因商品质量问题与卖家发生争议,要求卖家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共同赔偿,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及时为消费者提供卖家的基本信息。因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消费者……
【 关词 】
民事 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经营者基本信息 合理期间 披露义务 连带赔偿责任
【 基情 】 (立即浏览演示体验版案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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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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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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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规则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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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 法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内容没有变更。……

【 法书 】
【 效力与冲突规避 】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 同例 】   (3)
  1.使用特价与原价相同的宣传方法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 —— 李……诉酒……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2.消费者支付的结算价格高于广告价格时经营者构成欺诈 —— 王……诉小……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3.价格欺诈未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 李……诉海……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 案息 】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
【检码】 B0304+74+6LNDLJJ0316C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审理法官】 张景馨
【原告】 …… 【被告】 ……
【被告代理人】 谢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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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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