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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JF-2017-07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  Wed Mar 15 08:00:00 CST 2017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制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GF-2000-0203)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GF-2000-0204)进行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此《示范文本》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及工程测量等工程勘察活动,岩土工程设计也可使用《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JF-2015-072)。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
三、合同工期
四、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六、合同文件构成
七、承诺
八、词语定义
九、签订时间
十、签订地点
十一、合同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4  语言文字
1.5  联络
1.6  严禁贿赂
1.7  保密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权利
2.2  发包人义务
2.3  发包人代表
第3条  勘察人
3.1  勘察人权利
3.2  勘察人义务
3.3  勘察人代表
第4条  工期
4.1  开工及延期开工
4.2  成果提交日期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4  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5  恶劣气候条件
第5条  成果资料
5.1  成果质量
5.2  成果份数
5.3  成果交付
5.4  成果验收
第6条  后期服务
6.1  后续技术服务
6.2  竣工验收
第7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2  定金或预付款
7.3  进度款支付
7.4  合同价款结算
第8条  变更与调整
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第9条  知识产权
第10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第11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第12条  合同解除
第13条  责任与保险
第14条  违约
14.1发包人违约
14.2  勘察人违约
第15条  索赔
15.1  发包人索赔
15.2  勘察人索赔
第16条  争议解决
16.1  和解
16.2  调解
16.3  仲裁或诉讼
第17条  补充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9条  知识产权
14.1  发包人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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