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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网购陷阱典型案例
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2017-11-10     浏览260
“双11”各大电商网站推出各种活动优惠信息吸引消费者。但各大电商平台上入驻的商家信誉参差不齐,眼花缭乱的宣传中,可能隐藏着各种“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遇到网购陷阱或者遭遇欺诈时,如何保存证据进行维权。
 
案例一:网店宣称奶粉不含添加剂 涉嫌欺诈
2016年3月6日,赵先生通过某购物平台网购了某奶粉金装爱加+奶粉2段12罐,总计2040元。赵先生购买时看到,商家网页宣传该款奶粉的食品添加剂显示为“无”,适用年龄显示为“6-12个月”。
在收货后赵先生发现,该款奶粉中不仅含有添加剂,而且含有多种。赵先生非常气愤,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他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要求假一赔三。
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商家在某网购平台“XX一号母婴专卖店”销售某奶粉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行为,遂立案,并于2017年1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但商家拒不向赵先生赔偿,赵先生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被告在对销售的奶粉作宣传时对食品添加剂表述为“无”,但实际该产品中添加有食品添加剂,在庭审中,其又未能举证证明其通过其他方式将案涉产品就存在食品添加剂的情形进行了告知,因此,其提供的所销售产品的信息存在不真实性,易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故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三倍价款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商家退还消费者货款2040元并赔偿6120元。
 
案例二:2G存储宣传为8G构成欺诈 消费者获赔119988元
北京某州公司是某易购网络交易平台中“戴尔官方旗舰店”的经营者。王先生发现北京某州公司的宣传页面中关于Alienware外星人AuroraR5系列ALWS-1508型台式机的参数配置显示为“独立显卡,显存容量8GB”,而单价仅需9999元/台,性价比高,适合自用,因此于2016年12月10日,通过该网络交易平台在“戴尔官方旗舰店”购机4台。但王先生收到货物后,发现该电脑的显存容量仅为2GB。
2016年12月20日,王先生在徐州市云龙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后,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举证的公证书,北京某州公司的宣传页面中对于涉案产品的配置宣传为显存容量8GB。而消费者通过网络进行购物,对于产品的真实状态无法查验核实,只能通过商家的宣传对产品进行初步的识别判断。
法院认为,显存容量是涉案电脑的核心参数,显存容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到电脑对于图像处理的速度,是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对图像处理有较高要求的商品时重点考虑的因素,因此,足以表明北京某州公司所宣传的涉案商品信息并不能客观反映该商品的真实情况,且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故其宣传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
依据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所购商品的三倍价款增加赔偿。
综上,依照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州数码科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货款39996元,支付赔偿金119988元。
 
案例三:未依法标识食品配料 被判赔偿十倍价款
2016年11月3日,张先生在网络一号店的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店购买“能维士人参饮品”1件,价款为2189元。
“我食用后发现口感很差,查询后才发现,这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张先生说,产品配料表中载明含有的“烟酸、维生素B6、维生素B12”,而烟酸、维生素B6、维生素B12属于营养强化剂,但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却未标识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违反了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显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他认为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法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返还货款2189元并支付10倍赔偿款21890元,合计2407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关涉广大消费者最基本的切身利益,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生产和相应的标识,以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而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能维士人参饮品配料表中标示含有维生素B6、B12等营养强化剂,应当根据规定标注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但未按照要求进行标示,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作为销售者未尽到审慎和注意义务,应视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消费者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价款,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遂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退还货款2189元,同时支付赔偿金21890元。
 
案例四:网购箱包非正品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去年6月21日,孙先生通过某东公司经营的“某东商城”,在“PLAYBOY某箱包专营店”购买了“花花公子Playboy拉杆箱”、“花花公子登机箱”各1只,支付现金分别为488元、188元。使用过程中,孙先生认为两旅行箱系假冒伪劣产品,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东公司和某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并未举证涉案箱包的合法来源,无法证明是正品,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当赔偿其实际支付价款三倍的损失。某公司作为涉案箱包的经销商应当举证证实其出售的箱包系正品。某公司提交的《特许经销证》及《授权书》与某东公司提交的相关备案材料不一致。综上,依法判决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三倍赔偿孙先生2028元。
 
案例五:手链夸大有保健功效涉嫌虚假宣传
去年11月19日,钱先生在MYN公司所经营的某猫商城店铺“MYN旗舰店”处购买了一条价值为4112元的天然水晶手链。
网络店铺网页中显示:“石榴石能有效调节女性荷尔蒙的分泌和血液系统的内循环,净化血液中沉积的毒素,通畅气血经络,缓解经期不适,是女人的美丽之石。推荐理由:有助于改善血液、促进循环,增进活力,有美容养颜的功效,女士首选”等内容。被告MYN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销售玻璃制品、工艺品、木制品。
而经钱先生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MYN公司通过互联网对商品性能作虚假的宣传。后该公司被处罚款2500元。但商家拒绝向钱先生赔偿,钱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MYN公司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以销售不合格产品。最终,法院判决这家公司向原告返还购物款4112元,并支付赔偿金12336元,合计16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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