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8日,邯郸永年区工商食药局发布消保维权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化妆品过敏反应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4日,永年区工商食药局12315接到王女士投诉,称在我区某化妆品门市购买的祛痘化妆品在使用三天后脸部出现红肿,消费者王女士马上和门店负责人进行联系,门店负责人不承认是化妆品造成的,并挂断了电话。王女士对此十分气愤要求经营者退还货款赔偿其损失。
【调解过程】
永年区工商食药局接到王女士投诉后,执法人员分别与双方进行了沟通,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持一词,门店负责人称是王女士使用不当造成的,王女士说是化妆品问题。经与厂家联系了解到,确实有极个别消费者使用该商品有过敏现象。经进一步调查,该产品包装上没有标明“过敏警示”,存在商品缺陷。执法人员及时向门店负责人讲明其过错所在,门市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向王女士退还2000元化妆品购买款,并赔偿消费者损失3000元,生产商也积极进行了整改。
【案情评析及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依据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消费者提出的消费请求是合法的,经营者赔偿损失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消费警示】
1.消费者购买使用化妆品前一定要谨慎查看使用说明。
2.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案例二:饭店停业关门预付卡应退必还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份,消费者李先生在永年区某饭店办理了一张价值1000元的消费卡,到2017年7月10日,消费者李先生共消费200元,再去消费时发现该饭店,处在歇业状态。随后李先生打电话停机无法联系,李先生非常气愤,无法与商家联系。2017年7月12日李先生向永年区工商食药局投诉,请求维权,要求该饭店经营者退款。
【调解过程】
永年区工商食药局受理了李先生的投诉后,执法人员通过走访附近的经营者、房东和查阅登记档案等方式,联系上饭店老板,经调查了解情况属实,立即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执法人员向商家宣讲了《消法》以及诚信体系建设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商家明白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经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向消费者李先生退还现金800元。
【案情评析及依据】
依据《消法》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消费警示】
1.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首先应该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2.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建议选择信用度较高、规模较大的多年老店。
3.消费者充卡消费时切记不要一次性存入过多现金。
案例三:新房变危房工商来帮忙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2日,东张固村民李某到工商食药局广府分局进行投诉,称其从送砖人吕某处购买了6万元的建房用砖,新房建好后发现部分砖块遇水易膨胀脱皮,新房一下变危房。随后要求送砖人吕某予以加固并赔偿。吕某推辞说他只是送砖的不是卖砖的,砖质量有问题应该找砖厂。李某找到砖厂进行咨询,但砖厂称不是李某直接去厂里购买的不予承认。无奈之下,李某来到广府分局进行投诉。
【调解过程】
接到投诉后,广府分局执法人员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起初送砖人和砖厂老板相互推诿。为查明真相、保护群众权益,执法人员收集了当时购砖的票据及相关的证人证言。在事实和证据面前,砖厂老板终于承认这批砖是从其砖厂拉出,由于制砖时配比错误,造成该批次的砖遇水后易膨胀脱皮,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最终,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砖厂老板同意赔偿李某的损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投诉人一次性补偿李某房屋加固费及其他费用五千元整,另给付四千块质量有保障的红砖作为赔偿,双方签字和解。
【案情评析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所以本案中被投诉人负有依法给予赔偿的义务。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留存好票据,以便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换购黄金惹纠纷工商食药来帮忙
【投诉简介】
2018年1月18日早上,吴女士到工商食药局进行投诉,称2018年1月16日从某珠宝专卖店用自己价值3000元10克黄金换购一条标签为3000元的黄金项链,回家后发现其换购的项链只有3克,吴女士感到上当受骗,吴女士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希望换回自己的黄金,商家迟迟推脱不予换回。
【调解过程】
永年区工商食药局十分重视,立即与城区分局进行电话联系并把投诉内容转到城区分局,城区分局接到投诉后,迅速派执法人员与消费者和经营者取得联系详细了解其具体情况,了解到:吴女士价值3000元的黄金当时是按照等价值来进行换购的,换购的项链包含相应的工本费,所以克数相对来说要少一点,但吴女士坚持要求换回自己的黄金,后经城区分局执法人员与经营者沟通后,经营者同意吴女士换回自己的黄金。消费者吴女士非常满意,脸上露出满意的笑容,并打电话到消保科进行感谢。
该专卖店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规定,故执法人员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其本人用于换购的黄金。
案例五:贪小便宜惹纠纷
【投诉简介】
2018年1月4日,永年区工商食药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接到张先生的投诉电话称:从某商场购买商品后参与抽奖,抽中一张2000元的首饰礼券,商场称想要购买该套首饰只需要交200元。于是吴先生支付了200元现金,回家后怀疑首饰不是真品,立即和商场联系,商场称其是优惠产品不能退换。无奈之下消费者打电话向工商食药部门12315进行投诉。
【调解过程】
永年区工商食药局城区分局接到投诉件后,迅速派执法人员与消费者、商场取得联系,详细了解具体情况。1月11日经城区分局执法人员与双方沟通,经营者允许消费者退还首饰并退还消费者200元现金,消费者吴先生非常满意,并对执法人员表示万分感谢。
【案例分析】
该商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规定,故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退还消费者200元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