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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青岛法院通报六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2018-09-14     浏览325
13日下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据了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后,青岛全市11家法院全部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青岛中院组建两个扫黑除恶专门合议庭,基层法院也确定了专门审判团队集中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审判了一批涉黑涉恶典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3日的发布会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田孝民,刑一庭庭长吕燕向媒体通报了青岛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并公布了六起典型案例,这六起典型案例分别为:
 
案例一:赵红、于瀛寰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赵红、于瀛寰等人自2001年起,在青岛市某市场通过经营洗头房的方式进行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于2007年年底逐步确立了在该市场“一家独大”的地位,发展成了以赵红、于瀛寰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转租“洗头房”获取差价、强迫“卖淫业”店主交纳保护费、从卖淫女的卖淫行为中营利抽头等手段实现对该市场“卖淫业”的非法控制,明目张胆地大肆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对于不服从管理或者不交纳保护费的“卖淫业”店主通过打砸店铺等形式排除异己,对于在市场上经营其他买卖的商铺无事生非,通过砸店、辱骂等行为恐吓无辜群众。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扩张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该组织先后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先后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黄岛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红有期徒刑20年,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于瀛寰有期徒刑20年,并对二人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案例二:陶艳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陶艳艳系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审结的刘海军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的同案犯。其在刘海军案侦查过程中于2009年11月30日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一直在逃,2017年2月16日被抓获。陶艳艳在2002年至2009年间作为刘海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之一,参与组织卖淫、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洗钱等犯罪。
莱西市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洗钱罪判处陶艳艳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260万元。
 
案例三:钟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钟方系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审结的聂磊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的同案犯。其在聂磊案侦查过程中于2011年6月14日被批准逮捕,2018年4月9日由菲律宾回国投案。钟方系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之一,参与故意伤害王军一案。
青岛市中院认为,钟方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鉴于钟方参与一起故意伤害犯罪,未参加聂磊组织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主动脱离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回国投案自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自愿认罪,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对钟方所犯各罪分别予以减轻处罚。青岛市中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钟方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案例四:徐延锋等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徐延锋、孟冬冬为索取高利债务,于2017年8月17日17时许,纠集马锡龙、李增连、田醒钟将被害人吕渐文从家中带至借贷公司内,逼迫吕渐文偿还高利借款,限制吕渐文人身自由长达5小时。当晚21时许,吕渐文被逼无奈,持刀捅伤孟冬冬后,服用百草枯农药死亡。
此外,2017年5月25日,徐延锋与王新伟(在逃)等3人以被害人黄典志曾为其修过的车辆坏在路上为由,将黄带走拘禁,索取4000元后将黄典志释放。同年7月至8月间,徐延锋为索取高利债务纠集孟冬冬、马锡龙、王新伟、徐彦龙(在逃)等人,先后3次以砸玻璃、喷油漆等手段,逼迫陈某豪、李某锋、李某某还钱,造成财产损失420元。
平度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徐延锋有期徒刑11年;其他团伙成员亦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至5年不等的刑罚。
 
案例五:郭玉松等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案。
经营青岛安顺达物流公司的郭玉松,因不满高密新万金物流托运站在其公司附近发布物流广告,于2016年12月至1月间先后3次指使被告人王新忠、刘京秀、孙彬、张世刚等人打砸万金物流托运站的货车,毁损物品总价值人民币6012元。
胶州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郭玉松有期徒刑3年;其余团伙成员亦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年3个月不等的刑罚。
 
案例六:孙孝进等7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孙孝进4次伙同恶势力团伙成员刘克强、牟凯、蓝恭航、李波、孟浩浩、吴龙宝等人无理滋事,采取威胁、恐吓、阻拦工程机械、扣留挖掘机、堵门等方式阻挠青岛市高新区多处施工,严重破坏他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经济损失12万余元。实施犯罪后,孙孝进多次为李波提供资金,帮助李波逃匿。此外,孟浩浩还于2015年8月伙同多人非法拘禁肖某、相某,并实施殴打。
城阳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窝藏罪判处孙孝进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团伙成员李波、刘克强、牟凯、蓝恭航、吴龙宝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0个月不等的刑罚;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孟浩浩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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