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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浙江省公布五年来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浙江新闻     时间:2019-09-11     浏览286
9月11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5年来全省法院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更好发挥司法引领和规范的积极作用。
 
案例一:台州:卖相好的食品未必安全
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唐某某在租用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菜市场130号摊位销售水产品期间,用化工原料“黄桅”浸泡过的鲛鲛鱼(又名姣姣鱼,也称小黄鱼)向顾客进行销售,后被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场扣押4斤鲛鲛鱼及4瓶粉末状物质。经检测,送检的鲛鲛鱼含有碱性橙Ⅱ成分;4瓶粉末状物质,1瓶含有碱性橙Ⅱ成分,2瓶含有酸性橙Ⅱ成分。碱性橙Ⅱ和酸性橙Ⅱ均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有毒、有害物质。后被告人唐某某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二:绍兴:美丽不应以健康为代价
被告人颜某某是广州市广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主管,在明知公司填充胶囊资质被吊销的情况下,仍专门生产、销售胶囊。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分别是生产、销售减肥胶囊的中间商。被告人陈某某和金某某(另案处理)是被告人胡某某的业务员。被告人易某某、邓某、蒋某某、倪某均是开设淘宝网店销售减肥胶囊的人员。被告人梁某某、王某为被告人胡某某提供添加到减肥胶囊中的西布曲明。2015年至2016年5月期间,各被告人分别合伙从事生产、销售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活动。其中,被告人易某某、邓某销售金额约30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生产、销售金额24.97万元,被告人颜某某生产、销售金额27.77万元,被告人陈某某销售金额24.13万元,被告人蒋某某销售金额2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销售金额2.8万元,被告人梁某某、王某生产、销售金额19.87万元,被告人倪某销售金额1.6万元。后被告人易某某等人被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1年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三:绍兴:性保健品并不保健
2017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刘某通过网络从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入“精品伟哥”“美国玛卡”等各类性保健品近百种,并通过手机微信名为 “A欢乐城(招代理,一件代发)”“小马”的朋友圈推送各类男性口服性保健品照片、视频等广告,用快递向全国各地邮寄销售性保健品。至2018年1月23日被抓获时止,被告人刘某已向诸暨的阴某某、陈某某,江西的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快递邮寄销售各类性保健品,销售金额达94万余元人民币,非法获利约10万元人民币,另有40余万粒库存性保健品被扣押。2018年1月,公安机关在河南安阳市被告人刘某租房等处扣押“精品伟哥”“美国玛卡”“第五元素”等97种性保健品,合计40余万粒。经检测,上述97种性保健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后被告人刘某等人被分别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10个月至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四:丽水:卤菜的“美味”源自罂粟壳
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在青田温溪镇开设温州烧鹅店,制作熟食过程中在卤水中非法添加有毒原料罂粟壳。2018年3月起,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孙某某制作的熟食卤水中非法添加有毒原料罂粟壳后,仍参与经营、贩卖活动。2018年3月,2被告人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使用的卤水发现含有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等成分。被告人孙某某和夏某某被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和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
 
案例五:宁波:削皮芋艿不宜保存
2015年8月以来,被告人姜某某为使出售的削皮毛芋艿变白、保鲜,在位于宁波海曙区的出租房院内加工点,将削皮毛芋艿放入含有焦亚硫酸钠的水溶液中浸泡,并陆续销售给17家快餐店,供快餐店对削皮毛芋艿进行再加工销售给顾客食用。2016年5月以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姜某某在加工点采用同一方法对削皮毛芋艿进行浸泡并予以销售。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这些情况下仍帮助浸泡、送货。2017年5月,宁波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鼓楼市场监管所与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南门派出所在现场查获正在加工、已加工完成的削皮毛芋艿、加工用水等物。经检测,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为0.23g/kg(不合格),加工用水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为1.31g/kg。被告人姜某某、徐某某累计销售削皮毛芋艿金额达10.6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累计销售削皮毛芋艿金额达6.8万余元。后被告人姜某某等人被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六:宁波:检验检疫是肉品安全的保障
2014年3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国家明令禁止进口及销售美国和巴西牛产品又未索要有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购入美国、巴西牛产品,并雇佣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在位于宁波江北区路林市场的商铺内进行销售,至案发除巴西牛肚、巴西牛鞭、巴西牛花肚、巴西牛排、美国牛排等若干箱以外,其余均已销售。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被分别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拘役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七:温州:牛肉干岂可用猪肉做
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吕某某伙同方某某(已判刑)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合股设立公司为载体,要求朱某某、陈某某夫妻(均已判刑)等人生产假牛肉干,以猪肉为原材料,添加牛肉纯粉、牛肉精油等添加剂生产出来五香味、香辣味、沙嗲味假牛肉干,同时以公司名义招聘人员以“牛人帮”牛肉干品牌通过网络销售,收到客户订单并收取货款后,由郑某某(已判刑)将假牛肉干包装加工成两种规格的“牛人帮”牌牛肉干,通过物流发送给全国各地客户。至案发时止,被告人吕某某及方某某等人以公司名义委托郑某某等人包装加工并发送全国各地客户的假牛肉干8克装(400包一箱)累计3万余箱,每箱248元;26克装(100包一箱)共1000余箱,每箱190元。两种规格假牛肉干扣除赠送和正常损耗部分,累计销售金额达700万元以上,后被告人吕某某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
 
案例八:温州:查验合格证明是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夫妻二人在温州菜篮子锦绣农贸市场经营水产店销售水产品。2017年7月,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待售黑鱼、鲫鱼进行抽检,检出含有孔雀石绿成分。同年8月,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告人林某某送达了《检测报告》,并告知了上述检测结果。被告人明知检测结果不合格,仍继续向原经销商进购黑鱼予以销售。同年9月,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该水产店内待售黑鱼进行抽检,仍检出含有孔雀石绿成分。后被告人林某某及胡某某被分别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和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
 
案例九:湖州:包子有点甜,却不是因为糖
被告人何某、曹某某于2016年1月在安吉天子湖镇良朋村经营小吃店。到2018年8月,两人生产、制作添加有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的白馒头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2.4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7400余元。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18年7月、8月单独或会同安吉县公安局对该小吃店检查,对白馒头抽样。经安吉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两次检查抽样的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两人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后被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十:嘉兴:农药应按规定规范使用
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平湖曹桥街道严家门村房后菜地种植青菜时,使用禁用农药“毒死蜱”喷洒青菜,后将喷洒有农药“毒死蜱”的青菜销售于平湖当湖街道南市菜场、滨湖菜场等地。经抽样检验,被告人王某某种植及销售的青菜中“毒死蜱”均不符合要求,后被告人王某某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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