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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十起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黄河新闻网食品安全频道     时间:2019-11-07     浏览189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始终把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贯穿到食品药品监管全过程,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关于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通知》精神,及时印发《整治食品药品安全聚焦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联合行动工作方案》,聚焦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整治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着力查处食品药品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消费安全。现将2019年6月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办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太原市查处高某某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和食盐定点企业批发证书违法生产、销售假冒食盐案
(一)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查获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假冒山西盐业牌深井海藻碘盐。经过对该案件线索的跟进,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在清徐县南尹村东208国道西侧一门面房查获了制贩假冒山西盐业牌食盐的窝点,现场查获用于加工假冒食盐的全自动包装机、热打码机、塑料薄膜封口机等设备,以及假冒山西盐业牌深井海藻碘盐3.12吨,用于生产假冒食盐的原料精制工业盐8.25吨、原盐(工业盐)0.1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及其同伙配送假冒食盐的13处下线一一进行了追缴,共查获假冒深井海藻碘盐0.6444吨;在当事人长子高某租用的地下室中查获假冒山西盐业牌深井海藻碘盐70件,合计1.4吨。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目前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贾某等已被公安机关逮捕。
 
案例二:大同市天镇县查处某批发部违法经营食盐案
(一)基本案情
天镇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天镇县公安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在其院里东南角的库房内发现存放标称为“晋盐深井碘盐”共计254袋,“晋运盐精制碘盐”共计38袋。当事人未能提供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的进货台账、厂家资质等相关票据。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违法经营的食盐实施了扣押。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批发食盐,属于非定点食盐批发企业批发食盐的违法行为;对扣押回的涉嫌问题食盐,经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鉴定结果为碘含量不合格,属于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食盐外包装与原厂家包装明显不一致,属于伪造冒用他人包装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13940元,违法所得960元。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960元,罚款13.94万元。
 
案例三:晋城市查处某茶艺文化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营业场所摆放有各种规格的米醋,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随后执法人员又对该公司位于沟北村口北侧的灌装场地进行了检查,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对灌装场地进行了查封。执法人员对涉案米醋进行了抽检,检测结果均为合格。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的米醋货值金额为76114.23元;违法所得为23425.55元。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3425.55元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小米醋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罚款106.5599万元。
 
案例四:阳泉市盂县查处山西某煤焦化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使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且食堂经营环境脏、乱、差,无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从业人员现场未能提供健康合格证明,使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食堂经营环境进行整改,做好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从业人员办理健康合格证明。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6万元;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原料“老干妈”豆豉油、霉变生虫的“黄金苗”小米;罚款31.39万元。
 
案例五:朔州市查处某保健食品经销部虚假宣传案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以发放礼品为噱头,吸引90多位老年人参加健康讲座。当事人的笔记本电脑、宣传资料、礼品卡、讲座内容等宣称,其经营的迪美牌辅酶Q10维E软胶囊中含有的辅酶Q10,具有治疗各种疾病的功效,礼品卡上印有“只要心脏还在跳,辅酶Q10少不掉”等夸大宣传内容,对保健食品作引人误解的疾病预防、治疗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案例六:运城市查处某净水机经营店虚假宣传案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利用其开办的净水机经营店销售藏王北冬虫夏草酒,为提高销售量,对藏王酒的功能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宣称该酒具有治疗心脏病、动脉硬化、老年痴呆、风寒湿痹、筋骨疼痛等医疗功效。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向145人销售25箱(每箱6瓶)藏王北冬虫夏草酒。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案例七:晋中市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食品违法广告案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水蜜桃”食品广告,广告中含有“补益气血、滋阴生津、开胃、提高人体免疫力、增强抵抗力的作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0.4万元。
 
案例八:临汾市襄汾县查处某烟酒茶行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混合水果大燕麦片”食品广告,引用《食品科学》有关介绍或论述,宣传产品具有减肥脱脂廋身的功效,但没有依法标明出处。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处罚款0.2万元。
 
案例九:大同市查处刘某某非法经营中药饮片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在大同市平城区西王庄村一居民院内发现大量中药饮片,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执法人员现场查扣中药饮片494个品种,销售票据1635张以及其他涉案物品。据统计,现场查获的中药饮片货值71627元,票面经营额609020.33元,非法经营额共计680647.33元。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无证非法经营行为。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办案机构将该案移送大同市公安局调查处理。
 
案例十:晋城市泽州县查处孙某某生产假冒中药饮片红花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在泽州县大箕镇石峰村外发现一假药加工窝点,现场发现成品红花1189.25公斤、半成品876公斤、原料1416.5公斤、废料1155.5公斤,违法生产辅料双氧水37桶、氢氧化钠45公斤、着色剂157公斤、加重粉1080公斤、滑石粉390公斤及加工用机器两台。经调查,当事人孙某某使用来自亳州中药饮片市场的红花原料,配合废料粉碎、增重、染色后加工成中药饮片“红花”,违法成品货值金额共计184334元。经检验,孙某某违法生产的“红花”性状、鉴别、含量测定(山奈素和羟基红花色素A)均不符合规定。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违法生产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假药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办案机构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目前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已被检察院正式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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