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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湘潭中院发布扫黑除恶六大典型案例
来源:红网官方帐号     时间:2020-07-29     浏览147
红网时刻湘潭7月29日讯(通讯员 尹静)7月29日下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市法院全力以赴打好审判执行两场“攻坚战”的情况,并发布起涉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据了解,截至2020年7月29日,全市两级法院共计受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审案件65件,已全部审结;中院二审受理38件,已全部审结;实现了阶段性清零的目标。全市两级法院共计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4件,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11件,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28件,对225名黑恶犯罪被告人依法给予了严惩,无一适用缓刑管制、免刑。从严从重地打击了涉黑涉恶严重暴力犯罪分子,有力震慑了犯罪。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全市法院将严格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紧紧扭住“案件清结”“黑财清底”两大重点,全力完成“六清”行动目标任务,坚决打赢这场为期三年的收官战、决胜战。
 
案例一:范锦等18人涉黑案
基本案情:
2003年起,被告人范锦即伙同其他社会闲散人员混迹社会,通过开设赌场、抢劫等犯罪积累资本,赚取名头。2005年6月28日,范锦在易俗河金城开枪致死周铭伟,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获得轻判,实际只服刑4年5个月,因而在湘潭县“名噪一时”,人送绰号“杀人锦”。2013年2月,被告人范锦被聘为易俗河镇“盛巴黎KTV”安保经理,以此为据点结识当地政商关系、发展组织成员。2013年10月至2014年初,范锦利用其名声与关系做生意、办企业,开始涉足湘潭县渣土运输行业,逐渐形成了以范锦为组织者、领导者,周明亮、杨军、唐湘荃为骨干成员,刘洲军、刘汝成、刘峰、唐亚成为积极参加者,黄铁丰、黄军、尹清甲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黑护商,以商养黑,实施的犯罪活动涉及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赌博、窝藏、包庇等十个罪名,实施殴打、威胁、恐吓群众等违法行为18起,其中多起案件涉枪,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伤害群众18人,其中轻伤5人,轻微伤13人,被侵害群众因惧于范锦组织的“恶名”,不敢举报、控告。该组织长期以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备雄厚经济实力,并用以支持该组织活动,在湘潭县渣土领域影响尤其恶劣,以暴力威胁手段打击竞争对手,承揽渣土工程共40个,工程总价累计三千余万元。侦查机关已冻结范锦等人涉案资金562万元,扣押77万元,查封住宅7套,扣押小车、工程车辆共5台,查封后八轮交易货车25台。该组织还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和利用其强势地位,多次插手民间纠纷,树立非法权威,在湘潭县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湘潭县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范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周明亮等十七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涉黑案件。该组织一方面在湘潭、长沙、株洲等多地大肆开设赌场,积累黑财;另一方面,范锦利用其名声与关系做生意、办企业,涉足湘潭县渣土运输行业,以暴力开路敛财,为该组织发展提供经济来源。范锦等人还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庇护,获得轻判,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司法权威。此案的宣判有利于维护湘潭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促进湘潭平安建设。
 
案例二:谢韬、易英等21人涉黑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谢韬、易英出资200万元成立了湖南金弘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弘公司”),以公司为平台吸收成员,有组织地进行非法放贷讨债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谢韬、易英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易强、胡成芳、陈葵为骨干成员,被告人赵磊、罗鹏(1988年出生)、罗灿、欧阳建业、谢兵、周浩宇、高宪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张玲、刘勇、冯彪、陈梦雕、刘望、肖立志、张久灵、罗鹏(1987年出生)、廖恬洋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公司化运作、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形成了一系列不成文的组织规矩,运用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对其成员进行管理。其中,被告人胡成芳、周浩宇担任业务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培训新成员、诱骗被害人到金弘公司借款,直接管理被告人陈梦雕、张玲、冯彪、刘勇、刘望、罗鹏(1987年出生)、廖恬洋等业务经理、业务员;被告人易强担任风控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家访”、办理不动产的公证、抵押、过户等,直接管理被告人罗灿、欧阳建业等风控人员;被告人谢兵、陈葵担任催收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暴力讨债和上门催收等,直接管理被告人赵磊、罗鹏(1988年出生)、张久灵、肖立志等催收人员;被告人高宪则为金弘公司提供借贷资金,协助办理房产抵押、公证、过户等手续,协助出售被害人的房产。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期间,先后对364名被害人实施了“套路贷”相关犯罪活动,累计发放贷款8877万余元,违法获利3425万余元,已经查实的犯罪共计107起,被害人达106人,其中诈骗案96起、敲诈勒索案4起、寻衅滋事案4起、非法拘禁案4起、非法侵入住宅案2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1起、非法经营案1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1起。对湘潭、衡阳、株洲等地民间借贷、小额贷行业形成了重要影响,致使在湘潭、衡阳、株洲等地生活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活动侵犯后外出躲藏,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干扰、破坏了众多群众的正常生活,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经营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谢韬、易英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判处被告人易强等22人二十年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套路贷”涉黑案件。被告人谢韬、易英以小额信誉贷、房屋抵押贷、房屋过户贷的名义实施“套路贷”相关犯罪活动,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肆意认定违约、单方面设定高额逾期费、转单平账等手段“吞吃”被害人房产,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多次有组织地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债;还多次使用高音喇叭、油漆、胶水、大字报等作案工具,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实施犯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谢韬、易英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在湘潭、衡阳、株洲等大肆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经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大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人民法院充分运用自由刑、资格刑、财产刑等多种刑罚手段,强化“打财断血”,对黑恶势力犯罪从严打击,摧毁了黑恶势力赖以生存的土壤,维护了社会稳定。
 
案例三:被告人周智勇等24人涉黑案
基本案情:
1996年左右,被告人周智勇开始混迹社会,逐步网罗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打手,通过打架斗殴,了难滋事迅速提高“江湖地位”、扩大“社会名声”。至2009年,被告人周智勇等人通过投资片石厂、承揽土方工程、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积累了一定财富。2009年7月9日,被告人周智勇投资成立湘潭天易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公司为平台和聚集场所,管理组织成员。逐步形成以周智勇为组织、领导者,刘子述、易志荣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张勇军、谢普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周早阳、曹望南、刘志强、李乐、黄峰、黄锦、胡邓江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至2019年案发,该组织利用其社会恶名、影响力,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揽工程、强占工地,承揽渣土工程项目共计50余个,工程造价累计2亿余元,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该组织成员在湘潭县范围内称霸一方,欺压百姓,随意殴打他人。该组织为寻求保护,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该组织共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串通投标、行贿、窝藏、包庇、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31起,致二人重伤,四人轻伤,二十余人轻微伤,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政治生态。
裁判结果: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九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智勇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等六项罪名,数罪并罚,分别判处11名组织成员二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九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串通投标罪等三项罪名,分别判处12名同案人员四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名被告人十万元的罚金,依法没收各被告人非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从恶势力犯罪团伙逐步发展壮大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犯罪行为从普通的打架斗殴,逐步向经济领域渗透,欺行霸市形成行业垄断,攫取巨大经济利益。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在公正与高效的前提下,克服疫情防控带来的困难,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财断血”,依法精准、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周智勇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的判处,不但打击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稳定了市场营商环境,同时彰显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为维护安全有序的社会治安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四:王先海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先海自1993年开始担任湘乡市山枣镇原莲长村村干部。2004-2009年期间,王先海通过被告人王光彪结识了被告人杨建强、杨顺、姚远等社会闲散人员,不断壮大自己的势力范围。2005年以来,王先海通过殴打被害人张再强、曾志兵、谭吕平等多人,对周边群众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慑。2004年至2010年,王先海、王光彪为谋取经济利益,分别通过拦截、言语威胁等方式打压中巴客运竞争对手争抢客源。2011年,王先海指使王光彪等人殴打选举竞争对手,迫使其放弃选举。2012年,王先海贿选当选为湘乡市第七届人大代表。2011年开始王先海、王光彪霸占矿山附属矿产资源。被告人王先海通过向团伙部分成员发放报酬、给予经济好处、准许参与特定经营活动以及购买挖机、货车等生产设备投入矿山牟取非法利益等方式,逐步形成以王先海为首要分子,王光彪等3人为重要成员,赖林军等8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王先海依靠该组织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共同故意实施了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政治生态。
裁判结果: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破坏选举罪、非法采矿罪、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先海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光彪等十六人八年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横行乡里,称霸一方的涉恶案件。王先海通过村主任、村支书、人大代表的身份,行事霸道、猖獗,大肆实施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较大经济利益。王先海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政治生态,如不及时打击,最终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可能性极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从严从快判决,贯彻了惩治黑恶“打准打实”的方针,维护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案例五:赵杰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基本案情:
2012年以来,被告人赵杰与被告人王建泉、刘海泉、陈伟强、章枚秀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赵杰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堵门堵路等“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赵杰、王建泉等人还利用组织的势力和影响,长期控制了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匣锦村村支两委,并通过贿选等方式破坏基层选举,帮助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牟取不正当利益。
该犯罪集团在把持匣锦村基层组织期间,组织、策划、煽动、纵容村民堵门堵路或者以堵门堵路相要挟,对辖区内工矿企业实施了一系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2012年至2014年期间,该组织共实施敲诈勒索5笔,金额共计100余万元,强迫交易3笔,违法所得共计150余万元,职务侵占8笔,金额共计32万余元。被告人赵杰个人还实施了行贿、合同诈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法采矿、串通投标等犯罪活动,严重干扰、破坏了当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并严重侵蚀当地政治生态。
裁判结果:
湘乡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合同诈骗罪、非法采矿罪、破坏选举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杰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三十四万元,没收财产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伟强等十三人十七年及以下不等有期徒刑,依法没收各被告人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把持基层政权,进而牟取经济利益的涉恶案件。被告人赵杰利用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人大代表的身份,通过组织其他被告人参与旅游、分钱等方式,腐蚀村委成员,形成了以赵杰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通过行贿、破坏基层选举等行为,不断扩大政治影响。其利用政治权力带来的便利,大肆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职务侵占、串通投标、非法采矿等犯罪活动,牟取巨大经济利益,对当地政治、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人民法院秉着从严打击涉恶犯罪的原则,及保护当地政治生态、营商环境有序发展的目标,对恶势力犯罪集团予以严厉打击,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当地政治、经济秩序恢复、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案例六:被告人周星辉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基本案情:
2012年湘潭市日鑫建材有限公司在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白马村(2017年合并为金马村)建厂。被告人周星辉、杨宇峰、李湘炎、宋勇光、姜君为非法获利,抱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不良思想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常年以驻村企业影响其生活为借口,采取堵门、堵路、堵车、砸车等手段强行阻碍湘潭市日鑫建材有限公司车辆的进出,打击、排挤外来煤炭供应商,致使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并以此威胁相关企业负责人强揽煤炭供应业务、索要财物,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被害企业慑于其威胁、恐吓,被迫答应其非法要求。被告人周星辉、杨宇峰、李湘炎、宋勇光、姜君共同强迫交易金额为600多万元。被告人周星辉、杨宇峰、李湘炎、宋勇光共同敲诈金额40多万元,被告人姜君敲诈金额为4万多元。被告人周星辉还以其成立的湖南新景生态养老有限公司及株洲分公司为名,以投资养老公寓,承诺高额回报为由,诱使社会公众投资,共计非法吸收公众资金1000多万元。
裁判结果: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星辉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宇峰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湘炎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宋勇光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姜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村霸”、“恶霸”抱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不良思想,采取堵门、堵路、堵车、砸车等非法手段强行承揽当地企业供货业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较大经济利益的案件。被告人周星辉、杨宇峰等恶势力犯罪行为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破坏了自愿、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营商环境,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如不及时打击,最终会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从严从快判决,贯彻了惩治黑恶“打准打实”的方针,有效的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净化了基层农村社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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