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
专利申请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被授予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记录有关发明创造专利权
法律状态及其有关事项的文件叫做专利登记簿。专利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有: (1)专利权的授予;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3)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5)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6)专利权的终止; (7)专利权的恢复; (8)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8)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 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由专利局依职权登记;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登记。 专利登记簿登记的事项储存于计算机数据库中,需要纸件时,由计算机打印而成,加盖证件专用章后生效。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专利权授予公告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应当缴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