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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用)

民事诉讼- 裁定书  |  2015-09-11 10:07:33.943


X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用)
 
(XXXX)X破字第X-X号
 
申请人:……(写明名称等基本情况)。
 
XXXXXXXX日,XXX(申请人名称)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写明依据的事实及理由),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查明:……(写明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的情况及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写明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XXX(申请人名称)的申请;
 
二、终止XXX(债务人 名称)重整程序;
 
三、宣告XXX(债务人名称)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XXX
(代理)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XXXXXXXX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附:重整计划草案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时使用。
二、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人是管理人的,其基本情况只需写明“XX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申请人是债务人的,其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撤销债权人 会议决议用)(破产清算程序) ”相同。
三、本裁定书应送达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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