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法律家>>法律文书全库>>法律文书正文
 

民事裁定书(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用)(2016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刑事诉讼- 裁定书  |  Sat Oct 29 08:00:00 CST 2016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____)____民初____号
 
原告: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
被告: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____与被告____(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原告____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
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____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____
审判员____
审判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因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而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的,不需另行交纳案件受理费。


版权所有:法律家科技集团 运营维护:法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