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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一)

团体协会- 章程规则  |  2015-09-03 12:39:28.697


____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   年 月 日发布施行)
 
1条 依据本公司《福利保险管理委员会章程》第____条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2条 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设委员七至十一人,其担任人资格如下:
1)公司行政领导一人;
2)公司工会代表;
3)公司员工代表。
员工福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委员中推选,负责管理有关事务。
3条 员工福利委员会应据下列规定制订规章:
1)名称;
2)会址;
3)内部组织及事务处理规定;
4)会议规定;
5)福利基金的提取、保管及动用规定;
6)福利设施规定等。
4条 员工福利委员会应将下列各项事宜报主管机关备查:
1)办理员工福利的各种规章;
2)委员及重要员工名册;
3)会址所在地;
4)成立日期。
上述各项如有变更,需及时呈报备查。
5条 员工福利委员会职责如下:
1)有关员工福利事宜的审议、推进及督导事宜;
2)有关员工福利基金的筹划、保管及动用事宜;
3)有关福利基金分配、稽核及收支报告事宜;
4)其他有关员工福利事宜。
6条 员工福利委员会应于年度结束,在12月底前拟定下年度实施计划,连同预算书送主管机关备查,并于新年度开始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上报备查。
7条 员工福利委员会视需要及经费状况开办以下业务:
1)食堂:
2)宿舍或住宅;
3)补习学校和子弟学校;
4)理发室及浴室;
5)托儿所或幼儿园;
6)洗衣房;
7)图书室;
8)康乐室;
9)体育场;
10)日用品供应处;
11)服务设施;
12)其他有关福利业务。
8条 本规程由参加福利委员会全体成员通过后,由主任委员颁布。
9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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