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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继承问题的法律咨询意见书范例

司法行政- 律师事务所文书  |  2015-07-12 22:04:17.043


__________先生:
 
本律师谨就你提供的情况和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日有关法律继承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法第2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外国人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同法第_____条规定,本法自_______________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日本法例(_______________日日本第10号法令公布,1942年、1964年修改有关条款)第25条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
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第一,中国公民的继承问题,在继承法颁布之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政策。
第二,依日本法例规定,李某的遗产继承问题应适用中国法律(被继承人的本国法)。
第三,依中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李某之妻有权继承李某遗产。李某之兄妹二人属第二顺序继承人,因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配偶),所以不能参加对李某遗产的继承。
 
 
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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