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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制度

律师非讼- 律师事务所文书  |  2015-04-14 08:03:55.52


一、工作总则
1.律师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其职责是: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办案,仗义执言。
 
二、收案
1.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或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3)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4)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及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委托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的,应有合法证明。
2.收案程序
承办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面谈,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然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3.收案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只有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已经决定再审的案件,律师事务所才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2)在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时,可以由本所视情况指派两名律师承办;
(a)代办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b)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c)代为和解;
(d)代为反诉;
(e)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
4.委托人为法人的,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合同还须由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三、订立委托代理合同
1.收案后由承办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
2.代理权限是确定律师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范围,检验代理行为是否有效的基本依据。因此,双方在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必须对代理权限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应笼统地填写含义不明的“全权代理”、“一般代理”或“诉讼代理”。
3.代理权限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
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特别授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
4.委托人为法人的,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合同还须由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四、阅卷
1.承办律师凭本人工作执照和委托代理合同到人民法院查阅卷宗。阅卷一般应在法院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需将卷宗携出法院,应经法院有关人员同意。
2.阅卷要认真细致,弄清当事人起诉或答辩的事实,诉讼请求或辩驳、反诉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政策的规定,重点分析判断证据及其来源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3.阅卷应做好记录。记录要能反映出案件的基本情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合法、不可靠的重点摘录。摘录材料要注明卷号、页码,摘录卷内材料不应断章取义,要保持其连贯性、完整性,不改变愿意。
 
五、调查
1.通过阅卷和向委托人了解之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经委托人提供证据和有关情况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还应亲自进行调查,调查前要拟好调查提纲。
2.调查要做好记录。调查笔录要与被调查人陈述内容相一致,经被调查人阅读或对其宣读无误后,由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和在场人签字盖章。如摘录其单位保存的有关资料,则应注明资料名称和卷、期、页码,并请该单位审核加盖印章。
 
六、出庭前的准备
1.承办律师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应做好以准备:
(1)拟出向证人等发问提纲;
(2)就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可能对代理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
(3)准备好拟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
(4)进一步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
2.承办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应与委托人交换意见,以便在法庭审理时进行配合。
3.对于委托人在诉讼请求或答辩中的非法和无理部分,应耐心进行解释,动员其放弃;如委托人不采纳律师意见,在法庭上应由委托人自己陈述。
 
七、参加法庭审理活动
1.律师出庭要模范遵守法庭规则,发言认真,态度谦虚,说理透彻有据,坚持合法合理要求。
2.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就本案的疑点,按提纲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发问,协助法院核实案情和证据;必要时申请通知新证人出售,调查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将新证据提交法庭。
3.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要认真发表代理词,无论担任原告或被告方代理人,都应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对自己的代理词或代理意见做及时必要的修改、充实,律师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尽快整理出完整的书面代理词,打印或抄写后将正本送法院,副本留自己存档。
4.法庭对案件调解,只要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尽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八、法院宣判后的工作
1.代理一审诉讼活动的,如法院作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律师应说服委托人服判,当事人坚持上诉的,律师不再接受其委托;如法院的裁判不当,律师应向委托人讲清裁判文书的不合法不合理部分,当事人是否上诉由其自己决定。如果委托人决定上诉,并继续委托律师代理的,原承办律师可继续担任其代理人,参加第二诉讼活动,并另办委托手续。
2.律师代理第二审诉讼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应说服委托人服判,按判决书或裁定书的要求执行;如果二审法院的裁判违法或显失公正的,可告诉委托人按民事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诉。
 
九、结案
1.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律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如下结案细则,以使律师业务立卷、归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2.案卷材料排列顺序应按照诉讼程序和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3.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材料的收集和保管,在案件办结后应及时立卷归档,发现文书材料不齐或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案件无关的重复材料。
4.案卷内容一律用钢笔或毛笔誊写清楚工整,底稿和印件同时入卷(印件在前,底稿在后),对字迹不清难以辨认的材料要附抄件。
5.结案时要写出结案报告(办案体会),经主任审批以后交内勤保管并由财务人员计算必须的报酬。
6.案卷装订一律用线绳,卷面为十六开纸,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卷内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剔除。
7.装订时必须加卷皮、卷底,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及收、结日期。收案日期以委托书签订之日期或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或调解书)之日为准。
订卷后,在目录后第一面起。在每页右上角编写页码,将全卷面数在目录上注明。
8.档案要集中到所办公室由专人统一管理,各部和律师个人不得保存。借阅已归档的案卷要办理登记,阅卷时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阅后必须及时归还。
9.为便于查找案卷,要实行案卷编号和制定必要的索引卡。并逐步创造条件实行微机管理。
 
十、附则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仲裁和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但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均可参照本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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