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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等活动治安责任书

公安执法- 治安执法文书  |  2014-09-04 14:28:41.047


为了保证群众性文化、体育、商贸等活动的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公安部《群体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等规定。作为治安责任人,愿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认真维护好治安秩序。
 
二、对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的活动,做到不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擅自委托或者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活动。
 
三、对活动的具体内容、组织管理、安全保卫措施等承担全部责任,在实施中如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四、服从公安机关对活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关于活动安全需要整改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保证活动安全。
 
五、对活动因安全措施未落实而发生问题,愿接受公安机关处理;触犯法律的,愿承担责任。
 
                
治安责任人:__________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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