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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裁判文书
上传人评语:一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释的典型案例。
 
管钦志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不予假释案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
(2015)铜中刑执假字第12号

罪犯:管钦志,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黄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钦志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2015年1月1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铜仁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同年1月20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提讯了该犯,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假释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分别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黄平县司法局同意将该犯纳入社区矫正,建议予以假释。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核对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管钦志与同案犯龙×等人案发前经常在黄平县境内打架斗殴、闹事,故意伤害他人,并在多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发放高利贷等,系“恶势力”犯罪团伙主要成员,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在其所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伙同同案犯龙×在非法拘禁被害人过程中,多次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因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犯罪情节严重。在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罪犯管钦志的狱内消费情况为,个人存款31100元,狱内劳动补偿180元,两年个人消费共计31590元。在服刑期间,罪犯管钦志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被贵州省铜仁监狱分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黄平县司法局建议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上述情况有《刑事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调查评估意见书》、《铜仁监狱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记录表》等相关材料在卷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管钦志在服刑期间,虽然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司法行政机关亦建议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但鉴于其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对财产刑确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从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悔改表现、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等因素综合考量,罪犯管钦志不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管钦志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晓慧

审判员  张金勇

审判员  向 俊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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