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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裁判文书
上传人评语:本案是一起涉及域外公司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企业字号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方可给予保护。本案中域外公司虽未举证其企业字号具有知名度,但被诉侵权方系明知该企业字号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恶意进行攀附,该行为应当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本案的裁判,对建立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促使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具有积极意义。
 
威尔德摩德公司与济南慧邦汉默实业有限公司、济南汉默特种焊接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文书
(2014)鲁民三终字第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慧邦汉默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琼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峰,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尔德摩德公司(英文名:WeldMoldCompany)。

法定代表人:DarrylHammock,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齐斌,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济南汉默特种焊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总经理。

上诉人济南慧邦汉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邦汉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尔德摩德公司、原审被告济南汉默特种焊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默焊接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三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慧邦汉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峰,被上诉人威尔德摩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斌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汉默焊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尔德摩德公司在原审中诉称,威尔德摩德公司(英文名“WeldMoldCompany”,又名“美国万得模模具焊接公司”,因创始人家族及现任法定代表人姓氏“Hammock”发音为“汉默”,亦称“美国汉默公司”)系在美国注册的合法公司,在锻造、焊接及模具修复行业处于领先地位,是世界锻造模具修复行业的创立者和行标制定者,公司网址为http//www.weldmold.com/1996年,威尔德摩德公司取得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发的第895028号、第898344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9类“电极”及第6类“焊条钢丝,金属焊条”,目前均在有效期内。2001年,威尔德摩德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在业内获得较高知名度。2011年,威尔德摩德公司在上海独资设立了万得模模具焊接材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模上海公司”),在中国销售万得模(WeldMold)产品并进行技术推广,该公司网址为http//www.weldmoldchina.com/20111031日,威尔德摩德公司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WELDMOLDCOMPANY”文字(字母)商标(类别:67935)并被受理。慧邦汉默公司与汉默焊接公司系关联企业,慧邦汉默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琼伟是汉默焊接公司第二大股东。上述两公司曾向威尔德摩德公司采购焊接材料等,与威尔德摩德公司及万得模上海公司经营同类产品、提供同类服务。2011年,慧邦汉默公司与汉默焊接公司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擅自将威尔德摩德公司的注册商标以整页平面广告形式刊载于业内权威杂志《锻造与冲压》(20118月)总第276期及(201110月)总第279期。在广告中,威尔德摩德公司的注册商标与英文名称、网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置于广告页面的中心位置,两侧分别列出慧邦汉默公司与汉默焊接公司名称、网站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以较大字体刊载“美国汉默‘II’代产品”字样。“汉默”为威尔德摩德公司创始人家族姓氏(Hammock)的中文翻译,在业内通常以“汉默”指代威尔德摩德公司及其产品和技术,广告用语显然是以“美国汉默”的说法误导业内人士和相关公众,使其误认为双方有关联关系,侵犯了威尔德摩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擅自使用WeldMoldCompany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20111221日,威尔德摩德公司法定代表人Hammock分别致函慧邦汉默公司与汉默焊接公司,要求其尽快支付拖欠的货款(另案处理)并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但,20121月,慧邦汉默公司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擅自将与威尔德摩德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的图案以整页平面广告形式刊载于《锻造与冲压》(20121月(上)】总第282期,在该广告中慧邦汉默公司自称“汉默特种焊材中国总代理”。慧邦汉默公司使用与威尔德摩德公司及万得模上海公司基本相同的网站域名(www.weldmold-china.com)。并在该网站首页左上角显著位置使用与威尔德摩德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图案,在网站“公司简介”中自称“美国汉默公司中国总代理”、“‘汉默’商标持有者”、“汉默国际中国总代理及联络处”,足以使人误认为慧邦汉默公司与威尔德摩德公司有关联,并极可能误导威尔德摩德公司及万得模上海公司的用户或潜在用户访问慧邦汉默公司网站。另外,慧邦汉默公司还在“中国锻造网上展览会”网站(http//www.china-forge.net)上使用类似的误导性措辞,以展商身份为其产品刊登广告。汉默焊接公司销售威尔德摩德公司的焊条产品。综上,慧邦汉默公司和汉默焊接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威尔德摩德公司的形象和信誉,给威尔德摩德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决:1.慧邦汉默公司和汉默焊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在行业杂志广告、网站、产品包装上使用威尔德摩德公司的注册商标或相似图案;2.慧邦汉默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公司网站上使用带有“weldmold”字样的域名,并删除其公司网站上“公司简介”中及其在“中国锻造网上展览会”网站所登广告中所有涉及“美国汉默”、“‘汉默’商标”及“汉默国际”的内容;3.慧邦汉默公司和汉默焊接公司共同赔偿威尔德摩德公司经济损失和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4.慧邦汉默公司和汉默焊接公司在《锻造与冲压》杂志及《齐鲁晚报》上登文向威尔德摩德公司赔礼道歉,内容由法院审定;5.慧邦汉默公司和汉默焊接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查明,1960126日,威尔德摩德公司作为美国密歇根州营利公司成立。1996年,威尔德摩德公司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和商标“”(注:“WELDMOLDCOMPANY”不在专用权范围内),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第895028号、第898344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电极商品上和第6类的焊条钢丝、金属焊条商品上,续展注册有效期分别自2006117日至2016116日和20061114日至20161113日。

20101月、4月、6月,20111月《Forge》杂志刊发了相同内容的图文广告。该广告有“WELDMOLDCOMPANY美国汉默公司自1945年服务于锻造行业。中国总代理:济南慧邦汉默实业有限公司、济南汉默特种焊接有限公司”字样,配有威尔德摩德公司第898344号商标“”。

20118月、10月,《锻造与冲压》杂志第276279期刊发了相同内容的图文广告。该广告有“WELDMOLDCOMPANY美国汉默公司-焊条、药芯、实芯焊丝,模具数控加工与专用焊接修复设备以及相关的培训热烈庆祝美国汉默“II”代产品即将上市”字样,并载有威尔德摩德公司、慧邦汉默公司和汉默焊接公司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等信息,配有威尔德摩德公司第898344号商标“”。

20121月,《锻造与冲压》杂志第282期,慧邦汉默公司刊发了广告,该广告有“WELDMOLDMACHINE汉默国际-焊条、药芯、实芯焊丝,模具数控加工与专用焊接修复设备以及相关的培训汉默工艺技术中国创立者汉默焊接技术支持与服务器汉默特种焊材中国总代理……”字样,并载有慧邦汉默公司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等信息,配有“”图标。

200311月,慧邦汉默公司申请注册域名“weldmold-china.com”,并在国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记录。

20046月,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铸锻厂在为威尔德摩德公司颁发的优秀供应商铭牌中称威尔德摩德公司为美国汉默公司。20043月,中国重汽汽车集团公司济南卡车有限公司锻造厂在为威尔德摩德公司颁发优秀材料供应商铭牌中称其为美国焊模公司。

20114月,慧邦汉默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汉默”、“ ”商标,使用商品类别分别为679类。

20119月,威尔德摩德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WELDMOLDCOMPANY”商标,使用商品类别均为67935类,尚未获准注册。

2012428,威尔德摩德公司代理人登陆“www.weldmold-china.com”,打开慧邦汉默公司网页,标题为“济南慧邦汉默实业有限公司:美国汉默公司中国总代理”,其公司简介称“济南慧邦汉默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为‘汉默’模具焊接修复工艺技术中国创立者,‘汉默’商标持有者,是一家集汉默国际进口焊接类产品技术支持推广、销售、服务、模具及设备部件的焊接修复,模具开发设计,模具、零部件数控及通用设备加工、进出口贸易等业务为一体的多元化企业。是汉默国际中国总代理及联络处”,并配有“”图标。威尔德摩德公司代理人登陆“www.china-forge.net”,进入锻造模具及锻造润滑馆页面,亦有慧邦汉默公司的公司简介,简介内容与慧邦汉默公司网页相同,并配有“”图标。

2012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慧邦汉默公司颁发第9292904号、第9292960号、第9297706号“汉默”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679类。

20125月,威尔德摩德公司对慧邦汉默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292904号、第9292960号、第9297706号“汉默”及“”商标的异议申请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20132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裁定书,分别认定威尔德摩德公司对第9292904号、第9292960号、第9297706号“汉默”商标异议不成立,予以核准注册。20134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裁定书,认定威尔德摩德公司对第9297819号“”(第9类)商标异议不成立,予以核准注册。认定威尔德摩德公司对第9297819号“”(第6类)商标异议理由成立,不予核准注册。

慧邦汉默公司成立于1999211日,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焊接材料及设备,钢材,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及配件;模具修复技术开发;模具加工、销售(不含冶炼);模具设备的维修、安装;机械加工;进出口业务(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股东为赵玉琴、赵晓蓉、赵琼伟。

汉默焊接公司成立于2005113日,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及辅具,电子产品,汽车用品;模具制造及修复;机械设备的维修、安装;模具制造技术的开发及转让;进出口业务。(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200548日,企业名称由济南华润泰克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济南汉默特种焊接有限公司。股东为赵晓蓉、张传宝、赵琼伟、张海。

威尔德摩德公司使用的网址为http//www.weldmold.com,于1997219日注册。2011年威尔德摩德公司在上海独资设立了万得模模具焊接材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网址为http//www.weldmoldchina.com

威尔德摩德公司为诉讼支出法律服务费50000元,公证费2000元,交通费12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慧邦汉默公司和汉默焊接公司在《forge》、《锻造与冲压》杂志中所作广告中以英文将威尔德摩德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网址等详细列出,在显要位置标注威尔德摩德公司英文名称及商标标识“”或与威尔德摩德公司的商标标识相似标识“”,并将自己企业名称与威尔德摩德公司并列。慧邦汉默公司在网站公司简介中使用与威尔德摩德公司商标近似的标识并自称汉默特种焊材中国总代理或汉默国际中国总代理及联络处。对于慧邦汉默公司和汉默焊接公司辩称其在广告中使用威尔德摩德公司的商标及公司名称的行为威尔德摩德公司口头同意的事实及慧邦汉默公司和汉默焊接公司在广告中自称系威尔德摩德公司总代理的事实慧邦汉默公司和汉默焊接公司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威尔德摩德公司亦不予认可,原审法院未予采信。因此慧邦汉默公司和汉默焊接公司擅自使用威尔德摩德公司公司名称、商标标识,采取了虚构事实的手段,其目的在于借助威尔德摩德公司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误导相关公众,使人误认为其与威尔德摩德公司有着某种联系,以此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威尔德摩德公司19972月注册域名“weldmold”。其在上海设立的公司万得模模具焊接材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域名为“weldmoldchina”。慧邦汉默公司200311月注册域名为“weldmold-china”。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本案中,威尔德摩德公司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慧邦汉默公司域名主要部分与威尔德摩德公司的企业名称、域名等在先权益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且慧邦汉默公司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条件,慧邦汉默公司注册、使用域名“weldmold-china”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停止。慧邦汉默公司和汉默焊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威尔德摩德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慧邦汉默公司和汉默焊接公司应予赔偿的经济损失的数额,因威尔德摩德公司未提交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慧邦汉默公司和汉默焊接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的证据,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慧邦汉默公司和汉默焊接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威尔德摩德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为6万元。另,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足以制裁侵权行为,且慧邦汉默公司和汉默焊接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系借助威尔德摩德公司商业信誉,威尔德摩德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商业信誉降低,故对于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予支持。

威尔德摩德公司诉称汉默焊接公司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其商标标识,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汉默焊接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威尔德摩德公司为证明其主张虽然提供了照片,但照片较为模糊,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照片拍摄日期及拍摄内容均无法核实,故威尔德摩德公司以汉默焊接公司产品包装使用了其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要求汉默焊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证据不足,原审法院未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济南汉默特种焊接有限公司、济南慧邦汉默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有关广告宣传中使用威尔德摩德公司商标标识、公司名称等借助威尔德摩德公司商誉的行为;二、济南慧邦汉默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weldmold-china.com”域名;三、济南慧邦汉默实业有限公司、济南汉默特种焊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威尔德摩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万元;四、驳回威尔德摩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济南汉默特种焊接有限公司、济南慧邦汉默实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威尔德摩德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威尔德摩德公司负担1300元,济南慧邦汉默实业有限公司、济南汉默特种焊接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上诉人慧邦汉默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并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威尔德摩德公司承担。其主要理由是:一、“weldmold-china.com”是经慧邦汉默公司在工信部合法注册并备案的域名,慧邦汉默公司对该域名有合法的使用权,应受我国法律保护;二、慧邦汉默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威尔德摩德公司并不是“weldmold.com”域名的合法注册人及所有人,故威尔德摩德公司不能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提起域名侵权诉讼;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未规定域名与企业名称近似就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四、“WeldMold”中文意思是焊接、模型,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既不能作为企业名称使用,也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五、慧邦汉默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关于慧邦汉默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判项于法无据。

被上诉人威尔德摩德公司答辩称,威尔德摩德公司在1986年就进入中国市场,2001年左右威尔德摩德公司与慧邦汉默公司及汉默焊接公司曾进行过合作,后由于出现纠纷而中止合作,威尔德摩德公司授予两公司的代理权也取消。慧邦汉默公司使用的“weldmold-china.com”域名与威尔德摩德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域名非常相似,会在中国市场造成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是适当的。

原审被告汉默焊接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二审庭审后,威尔德摩德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两份新证据:

证据1:中国锻造协会向威尔德摩德公司法定代表人Hammock先生发出的邀请函三份,均为复印件,日期分别为2000921日、200125日、2002814日。证明“WeldMold”是威尔德摩德公司的专用名称,且至少在2000年就已在中国被公知。

证据2:在代理机构(GODADDY)网站上检索“weldmold.com”域名的结果及域名报告摘要。证明“weldmold.com”域名系威尔德摩德公司所有。

慧邦汉默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该证据仅是邀请,内容为英文,无中文翻译,不能证明威尔德摩德公司将“WeldMold”在中国进行了商业使用。证据2内容为英文,无中文翻译,不能证明威尔德摩德公司是“weldmold.com”域名的所有人。本院认为,该两份证据均为复印件,内容均为英文无相应中文翻译,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无法确认,且慧邦汉默公司也不予认可,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在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另查明:20101月《Forge》以及20104月、6月的《锻造与冲压》杂志中,慧邦汉默公司刊登图片广告,除标注“WELDMOLDCOMPANY、美国汉默公司自1945年服务于锻造行业、中国总代理济南慧邦汉默实业有限公司以及威尔德摩德公司第898344号商标“”外,还称“我们的竞争对手感激我们!因为他们知道美国汉默公司为锻造模具及设备的修复确立了行业标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慧邦汉默公司注册并使用“weldmold-china.com”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各方当事人对上述焦点问题无异议无补充。

本院认为,威尔德摩德公司主张慧邦汉默公司注册使用的“weldmold-china.com”域名,既包含了其企业字号“WeldMold”,又与其域名“weldmold.com”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可见,威尔德摩德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权利既包括其企业名称权,也包括其域名权,对此,本院分别作如下分析:

对于威尔德摩德公司主张保护的企业名称权。本院认为,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本案中,根据原审及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可知,威尔德摩德公司成立于1960年,早于慧邦汉默公司的成立时间1999年。慧邦汉默公司在《Forge》杂志刊发图文广告称,“WELDMOLDCOMPANY美国汉默公司自1945年服务于锻造行业。中国总代理:济南慧邦汉默实业有限公司”、“我们的竞争对手感激我们!因为他们知道美国汉默公司为锻造模具及设备的修复确立了行业标准。”在其网站“www.weldmold-china.com”上亦显示“济南慧邦汉默实业有限公司:美国汉默公司中国总代理”、“济南慧邦汉默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为‘汉默’模具焊接修复工艺技术中国创立者,……是汉默国际中国总代理及联络处”等内容。上述内容皆是慧邦汉默公司对自身进行的宣传,据此,本院认为,慧邦汉默公司在成立、经营过程中及注册域名时,对于美国汉默公司即为本案威尔德摩德公司,以及威尔德摩德公司的英文企业名称“WELDMOLDCOMPANY”是明知的,对于威尔德摩德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经营时间、知名度及影响力亦应当是知晓的。故本院认为,慧邦汉默公司将含有威尔德摩德公司英文企业字号的“weldmold-china.com”注册为公司域名,主观上具有攀附威尔德摩德公司知名度借以宣传自己的不正当意图,客观上亦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慧邦汉默公司与威尔德摩德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的误认。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予以禁止。慧邦汉默公司关于“WeldMold”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企业名称使用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也无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威尔德摩德公司主张的“weldmold.com”域名权利。因慧邦汉默公司对“weldmold.com”域名注册于1997年、该域名系由威尔德摩德公司使用并无异议,故本院认为威尔德摩德公司依法对“weldmold.com”域名享有权利,其域名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慧邦汉默公司虽主张威尔德摩德公司并非该域名的注册人,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本案中,威尔德摩德公司依法对“weldmold.com”域名享有权利,慧邦汉默公司注册的“weldmold-china.com”域名与威尔德摩德公司的“weldmold.com”域名相比,整体组成构成近似,主要部分均为“weldmold”,仅有的区别在于有无“-china”后缀,而这种区别并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两域名进行区分,与之相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weldmold-china.com”是“weldmold.com”域名的中文版,进而将慧邦汉默公司与威尔德摩德公司的产品或服务相混淆。因慧邦汉默公司对域名的主要部分“weldmold”并不享有权利,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且其注册“weldmold-china.com”域名的时间为2003年,晚于“weldmold.com”域名的注册时间1997年,主观上亦存在利用该域名造成两公司的产品或服务相混淆的故意,故本院认为慧邦汉默公司注册使用“weldmold-china.com”域名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慧邦汉默公司注册使用“weldmold-china.com”域名的行为既侵犯了威尔德摩德公司的企业名称权,也侵犯了威尔德摩德公司的域名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域名是否在工信部注册备案并不影响其侵权的成立,本院对其关于域名已经在工信部注册备案,其使用系合法使用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慧邦汉默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济南慧邦汉默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晓梅

审判员:丛卫

代理审判员:张亮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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