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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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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刚盗窃案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
(2012)荥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志刚,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8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2]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刚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志刚携带工具在新密市新华办事处梁沟村电力幼儿园南边200米的家属楼楼下,将失主郑辉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银灰色一汽佳宝汽车(车牌号为豫AR9737)的车锁拆开,后搭接线路,将该面包车盗走。后被告人在开车往南四百米左右经过一条土路逃窜过程中,车陷入泥坑,无法驶出,被告人王志刚弃车逃窜。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800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2、2011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志刚携带工具至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方寨277号胡同内,将该车左侧中间玻璃敲碎,后搭接线路,将失主范水生的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车牌号豫A1L456)盗走,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汽车价值15000元。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3、2011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志刚经预谋后,驾驶其在新密盗窃来的五菱之光面包车,行驶至荥阳市东关小区将失主李月红停在自家楼下的一辆紫色五星钻豹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于2011年9月5日以2100元的价格购买,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失主陈述、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及其他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王志刚犯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志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第一起盗窃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志刚携带工具在新密市新华办事处梁沟村电力幼儿园南边200米的家属楼楼下,将失主郑辉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银灰色一汽佳宝汽车(车牌号为豫AR9737)的车锁撬开,后搭接线路,将该面包车盗走。被告人在驾车向南行驶四百米左右时,车陷入一条土路的泥坑中,无法驶出,王志刚弃车逃窜。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800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2、2011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志刚携带工具在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方寨277号胡同内,将失主范水生的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车牌号豫A1L456)的左侧中间玻璃敲碎,后搭接线路,将该车盗走。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汽车价值人民币15000元。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3、2011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志刚驾驶其在新密市盗窃的五菱之光面包车,行驶到荥阳市东关小区内,将失主李月红停在自家楼下的一辆紫色五星钻豹电动车盗走。经查,该电动车于2011年9月5日以2100元的价格购买。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王志刚侦查阶段供述、失主郑辉等人陈述、鉴定结论、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及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志刚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王志刚辩称其第一起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王志刚已将失主的汽车发动并驶离原停放处,此时王志刚已取得该汽车的控制权,失主郑辉亦丧失对该车的控制权,王志刚的盗窃行为已既遂,后被告人王志刚因行驶过程中车辆陷入泥坑无法继续开走,而被迫丢弃赃车的行为,不影响其盗窃犯罪行为的既遂。故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志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志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结果,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志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张焱南

? 焦焕利

人民陪审员 李金顺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吴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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