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记林,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8111128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陈贺驼村五胡同6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记林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广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记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5日15时许,在安阳市龙安区陈贺驼村,被告人陈记林进到被害人陈三林家西屋内,盗窃了陈三林的身份证及农村信用社存折一本。同年3月26日下午,陈记林使用盗窃的陈三林的存折在杜贺驼信用社取款1200元,3月30日,陈记林使用该存折到马投涧乡信用社取款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陈记林之行为应构成盗窃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记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陈记林在安阳市龙安区陈贺驼村被害人陈三林家西屋内,盗窃陈三林身份证及农村信用社存折一本,该存折帐面余额为1299.12元。同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陈记林使用盗窃的存折在杜贺驼信用社取款人民币1200元;同年3月30日,被告人陈记林使用该存折再次到马投涧乡信用社取款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陈记林退赔被害人陈三林人民币1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记林供述证实2012年3月25日15时许,其在安阳市龙安区陈贺驼村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被害人陈三林陈述证实事后发现其家中存折被盗并已被取现的事实经过。证人王双成证言证实2012年3月30日,被告人陈记林用陈三林存折再次取现时被当场抓获。取款凭条证实2012年3月26日陈三林存折被他人取款人民币1200元,帐面余额为人民币99.12元。龙安分局扣押物品、发放物品清单及被害人陈三林出具证明证实被盗物品已发还、退赔被害人陈三林。另有被告人陈记林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记林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记林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审理期间,被告人陈记林能供述其犯罪事实,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记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2012年6月29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志刚
审 判 员 于 敏
代理审判员 宁利霞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牛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