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新忠,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660514221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东平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2年3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泉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5月7日被逮捕。2012年5月31日被取保侯审。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新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新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李新忠在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与王天海因工资问题发生争执后,强行推走王天海家的电动自行车,王天海妻子石桃枝阻拦去夺电动自行车,行到龙泉镇十字街南邮政储蓄所门前李新忠将石桃枝右眼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人李新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新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李新忠在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与王天海因工资问题发生争执后,强行推走王天海家的电动自行车。王天海妻子石桃枝阻拦去夺电动自行车,行驶到龙泉镇十字街南邮政储蓄所门前时,李新忠将石桃枝右眼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新忠和被害人石桃枝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新忠供述2011年11月19日中午11点多,在龙泉十字街南邮政储蓄所门前,因向王天海索要工人工资,与王天海、石桃枝两口发生冲突,将受害人石桃枝右眼打伤的经过。受害人石桃枝陈述了2011年11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李新忠到家中找其丈夫王天海要帐未果,因争抢电动车,在龙泉邮政储蓄所门前北侧将其右眼打伤。证人王天海证言证明与被告人李新忠因民工工资问题发生争执,李新忠抢石桃枝的电动车时,用拳头打伤石桃枝右眼的经过。另有证明被害人石桃枝的损伤构成轻伤的伤情鉴定书、视频截图六张、民事和解协议、调解书、收到条以及被告人李新忠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质证。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做为证实审理查明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忠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新忠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为惩罚故意伤害犯罪,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琰成
审 判?员 于 ?敏
人民陪审员 陈文军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董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