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 Apr 20 19:45:32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登录注册
  您现在的位置:法律家首页 >> 优秀裁判文书 >> 优秀民事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详情
优秀裁判文书
上传人评语: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月辉与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文书
(2015)大民初字第719号

原告赵月辉,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卿正科,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3号富力中心21层。

法定代表人李国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新星,1987年11月5日出生。

被告北京富源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村第三村民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倩雯,女,1989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三区8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赵一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亚红,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

原告赵月辉诉被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富公司)、北京富源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盛达公司)、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意通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伟龙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崔广田、梁跃海共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月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卿正科,被告恒富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新星、被告富源盛达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倩雯、被告华远意通公司委托代理人吕亚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月辉诉称:原告于2011年10月11日购买被告富源盛达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大兴区x镇的x家园x号楼x单元x号,包括地上一层和地下一层。恒富公司提供物业管理。华远意通公司提供供热采暖。原告自2013年9月入住后,发现房间经常听到持续不断的噪音,夜间出现的频率更高,频率最高时每隔10多分钟响起,每次持续几分钟,震的人心烦无法入睡。原告经过调查发现,持续噪音的声源来自安置在地下二层停车场内、锅炉房内、5号楼2单元和3单元的污水泵,数量达到10多台。污水泵工作时产生巨大噪音,最高时达到50多分贝,经常让原告一家整晚无法休息。原告发现有的污水泵没有水其泵经常无缘无故半小时内水位上升到最大值甚至溢出污水池,10多台泵经常此起彼伏发出难以忍受的噪音,甚至原告房间内听到的声音比在污水泵边上直接听污水泵声音还要大很多。原告从2013年9月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不计其数、不厌其烦地向恒富公司和富源盛达公司反映污水泵噪音影响休息,并于2013年11月11日、2013年12月5日书面要求恒富公司和富源盛达公司解决污水泵噪音问题。恒富公司以地下二层未与开发商交接为由,拒绝承担污水泵降噪施工。富源盛达公司更是对原告反映的问题置之不理。一年多来,原告一家人经常在睡眠中被污水泵巨大的启动声惊醒,原告经常深更半夜要到地下室关掉水泵。原告更是出现了严重睡眠障碍。原告认为富源盛达公司建房时没有足够注意锅炉房和污水泵的噪音污染问题,锅炉房应放在远离住宅的位置,但建成的锅炉房距离原告家不足20米。原告的住宅是地下一层,富源盛达公司设计时将锅炉房规划在地下二层,中间没有架空层,热力管网密布在地下二层的顶层,与原告地下一层的卧室仅有一层楼板之隔。按照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当噪音较高时,应加大与周边建筑的距离。当条件不允许时,可采取选用低噪音设备、建筑进行隔音处理等办法解决。当热力站所在场所有隔振要求时,水泵机等有振动的设备应采用减振基础、与振动设备连接的管道设隔振接头并且附近的管道支吊点应选用弹性支吊架。富源盛达公司和华远意通公司在2013年供暖前锅炉房设计并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原告多次反映后,2013供暖期其也没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致使原告2013年4个月供暖期遭受严重侵害。原告在发生噪音初期就通过多方查找资料,积极与富源盛达公司和华远意通公司提出降噪建议。直到2014年12月供暖开始后,在原告一次又一次的投诉后,降噪才予以完成。

2014年12月,富源盛达公司和华远意通公司认为降噪工程已经完成,但原告家里仍然存在严重噪音和振动影响,尤其卧室的墙体噪音和振动最大。并且房间内到处充满蒸汽和水流声,根本无法休息。原告又多次向富源盛达公司和华远意通公司反映,二者之间互相推诿。华远意通公司认为与开发商是合作关系,锅炉房内的设备改造归华远意通公司,停车场内对管道加装减震器和管理蒸汽噪音改造归富源盛达公司。富源盛达公司和华远意通公司互相推诿、不积极采取最完善有效的防止措施、不重视原告一年来申诉意见,致使锅炉房噪音对原告一家的严重侵害仍然存在。

2014年12月11日,经北京天盛佳环境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检测,锅炉房噪音最高达到48.5分贝,污水泵噪音加锅炉房噪音最高达到47.2分贝。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声环境功能区分类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按照社会生活环境噪音排放标准(GB22337—2008)4.2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制规定“1类声环境功能区(居民住宅)卧室夜间噪音不得超过30分贝,对于在噪音测量器件发生非稳态噪音的情况,最大声级超过限制的幅度不得高于10分贝”。本案污水泵和锅炉房的噪音已严重超过国家标准。长期噪音超标的住宅生活环境严重干扰和影响了原告一家的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和身心健康,对原告的环境权益和健康权造成严重损害。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原告一家人拥有正常的身心健康和生活环境质量,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对地下二层锅炉房和水泵采取整改措施,彻底消除原告住房内的噪音,消除标准是满足工业产业环境噪声的标准,不超过30分贝。未能消除噪音前,被告给予原告200元/日的赔偿金至室内噪音符合标准之日止;2、三被告承担噪音检测费1.12万元;3、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恒富公司辩称:关于住宅的性质,依照原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地下一层是库房,并不是卧室,所以不适用噪声标准房屋分级的一级标准。本案争议是噪声是否超标的问题。对于水泵属于原告自家专用,当原告地下一层污水坑中的污水到达一定水位后,该台水泵将污水排出。这是一个偶发的噪音,水泵并不都是在晚上使用,而且原告自己也可以关闭水泵。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是适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效声级是40分贝,无论哪次鉴定都没有超过该标准,所以水泵和锅炉房的声音是声音不是噪音。即使原告适用工业产业噪声,依据该标准中4.1.3内的规定,对于偶发噪音应上浮15个分贝。

被告富源盛达公司辩称:富源盛达公司并非污水泵的所有者,原告起诉的对象错误。原告室内噪音并没有超标。即使超标,声音的发出频率也非常低,对原告的生活影响有限。本案应适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作为评价标准。

被告华远意通公司辩称:从检测报告来看,锅炉和污水泵都没有超标。关于适用标准,同意其他两个被告的答辩意见。锅炉房设计规范第六章第3节对于锅炉的声音有规定,华远意通公司是按照锅炉房设计规范的标准安装锅炉。自己在锅炉房内做过初步的测定,基本是60多分贝,肯定是没有超过70分贝的,声音是符合标准的。锅炉房传出去的声音,这个不是华远意通公司的投资范围和控制范围。

经审理查明:富源盛达公司系大兴区x镇Bx、Bx1、Bx2地块x号楼的开发商。2011年10月11日,赵月辉与富源盛达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购买x室房屋。x室房屋由一层和负一层组成,该房屋已交赵月辉使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第二十条约定,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8485-87)、《隔声门》(HCRJ019-98)标准。附件九写明:“室内允许噪声级昼间≤50dB(A),夜间≤40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三级标准。

2011年10月11日,赵月辉与恒富公司签订《富力盛悦家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恒富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富力盛悦家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五条约定恒富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养护、运行和管理。附件四约定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高压水泵、污水泵、中水及设备系统。

2013年6月8日,赵月辉与华远意通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规定频发噪声指频繁发生、发生的时间和间隔有一定规律、单次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排气噪声、货物装卸噪声等。偶发噪声指偶然发生、发生的时间和间隔无规律、单次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工程爆破噪声等。该标准注明A类房间指的是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其中1级标准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昼间40dB(A)、夜间30dB(A);B类房间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和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打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其中1级标准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昼间45dB(A),夜间35dB(A)。

原告赵月辉在起诉前,自行委托检测机构依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其地下一层主卧和次卧的噪声数值进行检测,支付检测费3200元。庭审中,三被告主张应适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标准,评价锅炉、水泵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噪音。原告赵月辉主张本案的侵权事实是水泵与锅炉在运行中产生低频噪音(固定结构传声),所引起的室内噪声污染。应使用等效声级、倍频带声压级和最大声级对水泵、锅炉运行噪声进行评判。涉案的锅炉和水泵位于原告住宅附近,各设备通过地板、墙体连接,设备运转时导致固定结构传声,影响原告房屋房屋居住使用,低频噪音污染在性质上不同于普通的建筑噪音污染。本案的侵权事实和评价噪声源只是基于被告设计、建造和管理的室内设施(电梯、水泵、锅炉等)运转时,对原告室内的居住环境生活影响,并非讨论被告的房屋是否建筑隔音设计合格与否。《建筑隔音设计规范》中房屋建筑隔音设计主要指:针对房屋小区所的区域的隔声噪声标准,开发商进行小区建筑隔音设计,避免房屋遭受道路车辆、人流声音等的影响。而固定结构传声的噪声源来自楼内的设施运营,噪声源和建筑结构连接在一起,形成共振传播声音,形成“固定结构传声”,不同于建筑隔音。也即是说,即使房屋满足建筑隔音设计标准,但仍然可能存在内部设备设施运转时发生的固定结构传声导致室内噪音污染问题。在国家关于噪音污染评价标准中,《建筑隔音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中没有任何关于“固定结构传声污染”相应的专业规定(包括检测方法、评价限值等)。目前,只有环保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针对噪声源通过固定结构传声产生噪音排放时,规定了详细的检测方法和评价标准。因此,原告赵月辉申请依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对于涉案的锅炉和水泵噪音是否超标进行检测。

本院根据原告赵月辉申请的检测依据,依法委托北京天盛佳境环境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对于原告赵月辉家中一层及地下一层房间在晚上22时以后,锅炉和3台水泵各自在运行过程所产生的噪声进行检测。3台水泵包括污水泵,1号雨水泵和2号雨水泵(该两个水泵系距离污水泵最近的两个公用水泵)。其中污水泵由赵月辉家自用,用于排出x室房屋内地下一层生活污水。1号水泵用于排出小区地下停车场雨水。2号水泵用于排出地下庭院雨季积水。2015年10月26日,检测机构作出(ZS检)字(2015)第(100003)号《检测报告》,其中等效声级测量结果为x室房屋的一层主卧室(污水泵)29.1dB(A)、一层小卧室(1号水泵)36.3dB(A)、一层小卧室(2号水泵)29.7dB(A)、地下一层卧室(污水泵)37.9dB(A);最大声级测量结果为一层主卧室(污水泵)43.5dB(A)、一层小卧室(1号水泵)50.4dB(A)、一层小卧室(2号水泵)38.6dB(A)、地下一层卧室(污水泵)47.1dB(A)。针对锅炉的检测,检测机构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ZS检)字(2016)第(010001)号《检测报告》,其中等效声级测量结果为102室房屋的地下一层北卧室23.7dB(A)、一层北卧室22.9dB(A);最大声级测量结果为地下一层北卧室42.4dB(A)、一层北卧室41.9dB(A)。原告赵月辉支付锅炉噪声检测费3200元,水泵噪声检测费4800元。

关于地下一层的性质,原告赵月辉主张其为住宅,应按照A类房间的标准评价噪音是否超标。三被告则主张地下一层的设计用途为库房,不应按照A类房间的标准评价。被告富源盛达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中第三条约定x室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库房。被告富源盛达公司还提交了x室房屋所在5号楼地上一层、地下一层报规图,证明地下一层房屋性质为库房。原告赵月辉房屋所有权证的规划用途一栏中登记内容为“住宅、库房”。原告赵月辉则主张富源盛达公司存在销售违规行为,销售过程中其明确告知业主户型为四室三厅,170平米,地上地下都包括卧室房间。其提供的规划图和购房合同中不按照国家规划要求明确“库房”在房屋中的具体位置和面积。由于双方购房合同和房屋房本都是笼统的规定房屋用途包括“住宅、库房”,却没有说明具体库房位置和面积,不能得出地下一层检测部位房间就属于库房的结论。此外,地下一层房屋用途安排系开发商富源盛达公司事先进行精装修后交付原告使用的,地下一层装修交付的分区都安排了2个精装修卧室。

另查,2007年2月6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给北京市环保局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54号的全文如下:你局《关于室内噪声污染适用法律的请示》(京环文〔2006〕9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问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因该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二、评价居民楼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可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2349-90)。在噪声源边界与居民住宅相连的情况下,上述环保标准参照适用于室内。

2009年9月27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9]1014号的全文如下:你院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调查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54号)的第一条内容仍然有效。二、鉴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已废止,2008年发布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与原标准相比,体系和内容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该标准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

2011年4月7日,环境保护部给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88号的全文如下:你厅《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请示》(环科函[2011]17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未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处理因这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都是根据《噪声法》制定和实施的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这两项标准都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噪声法》也未规定这类噪声适用的环保标准。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房屋所有权证、富力盛悦家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北京市居民供热取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富源盛达公司作为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房屋时,应对与水泵、锅炉有关的事宜进行合理的设计、选购、安装等,以保证水泵、锅炉在日后运行中产生的噪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不对居民造成噪声污染。虽然国家环保部相关复函指出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电梯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但相关复函是行政机关从环境噪声污染行政执法角度对国家标准的适用范围予以的限定,并非民事案件确定是否构成噪声污染的限定性依据。鉴于本案系民事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目前国家没有对居民楼内电梯产生噪声进行评价的明确标准,本院认为,既然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了噪声标准,其所替代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曾适用于评价居民楼内电梯、设备产生的噪声,且无论噪声是来自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还是居民楼以外,当其噪声达到一定程度时,均会对居民的生活产生一定影响。并且,《建筑隔音设计规范》中没有关于固定结构传声污染的相应检测方法和评价限值。故当水泵、锅炉等楼内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低频噪音,确实对楼内居民造成影响时,从切实依法保护公民健康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本院认为此种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作为检测及评价依据。

现经法院指定的检测中心的噪声鉴定结论表明,在锅炉运行时,102室内被测两个房间的倍频带声压级和等效声级的数值均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关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1类中A类房间夜间的排放限值。根据房产证、报规图及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对于x室地下一层北卧室的噪音评价标准,应适用1类中B类房间夜间的排放限值,对于原告赵月辉主张地下一层房间应与一层房间按照同一标准评价,本院不予采信。x室地下一层北卧室测量出的最大声级为42.4dB(A)。根据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的规定,该房间的最大声级允许值45dB(A),故该房间内的最大声级数值符合排放限值。虽然102室一层北卧室最大声级超出排放限值1.9dB(A),但由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的参照标准是倍频带声压级和等效声级两项指标,而最大声级只是在测量时间内瞬间的偶发声音,对人影响较小,且涉案房间的限值超出幅度较小,故总体来讲,涉案的锅炉在运行中产生的声音未对原告赵月辉构成侵权。

在污水泵运行时,一层主卧室中的最大声级数值,超出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1类声环境功能区A类房间的夜间标准。地下一层卧室中的等效声级数值,倍频带声压级数值中的250Hz、500Hz两个频带上,超出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B类房间的夜间标准。1号雨水泵运行时,一层小卧室中的最大声级数值、等效声级数值和倍频带声压级数值中的125Hz、250Hz、500Hz三个频带上,均超出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1类声环境功能区A类房间的夜间标准。2号雨水泵运行时,一层小卧室倍频带声压级数值中的250Hz频带上,超出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夜间1类声环境功能区A类房间的标准。

被告富源盛达公司作为原告赵月辉所购房屋的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房屋时,对于水泵的位置、种类和安装方式等拥有决定权,理应保证水泵的运行噪音符合国家标准。由于涉案水泵运行中所产生的噪音超出国家标准,对原告赵月辉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现原告赵月辉要求按照按照GB12348-2008国家标准消除水泵运行的噪音污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整改的标准,本院认为应根据声环境所处功能区的类别。

考虑到污水泵系原告赵月辉自家独自使用,其开启频率与赵月辉家中地下一层的用水量密切关联,根据该水泵的设计容量、居民日常用水量等因素考量,该水泵的开启频率并非很高,而且水泵的开启时间也并非均集中于夜间。此外,作为该水泵的专用人,原告赵月辉亦应有一定的自用容忍。至于1号雨水泵和2号雨水泵,根据其功能设计,其开启的机率和频率均较低。上述3台水泵均属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夜间偶发噪音。上述噪声虽存在不达标的情形,但由于其属于偶发噪音,并未形成持续侵权而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生活。此外,本案中的侵权情形并非被告故意或过失而为之,富源盛达公司所建造的楼房通过了国家的竣工验收,符合《建筑隔音设计规范》的相关标准,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目前在噪音检测等相关标准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本院选择适用了不同的参照标准。基于上述理由,本院对于原告赵月辉请求的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对于水泵噪声检测费,应由富源盛达公司负担。对于锅炉噪声检测费,应由原告赵月辉与被告富源盛达公司分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富源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于大兴区x镇x家园x号楼x单元x号房屋自用的污水泵,与该污水泵相邻的小区地下车库中的1号雨水泵和2号雨水泵采取降噪措施,使上述水泵的运行噪声在x号房屋内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被告北京富源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月辉噪声检测费六千四百元;

三、驳回原告赵月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二十四元,由原告赵月辉负担二千四百五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富源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七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齐伟龙

人民陪审员  梁跃海

人民陪审员  崔广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奡


您认为本案判决如何?
 (0)  (0)
您对本案的评论:
提交评论
热门评论
热门评论加载中...
最新评论(
最新评论加载中...
  • 公众用户指南
  • 法律专家用户指南
  • 特色服务
  • 客户服务
  • 关于我们

版权所有:法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66148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广益大厦9层 邮 编:150000 E-mail:lawfae@163.com 传 真:(010)83113702
全部版权保留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49563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397-1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10190号
法律家官方微信二维码
优秀裁判文书上传
标 题: * 标题不能少于5个字。
文书分类: * 请选择文书分类
案 号: * 请填写案号。
裁判日期: * 请填写裁判日期。
法 院/仲裁委员会: * 请选择 法院/仲裁委员会
裁判文书原件上传:
* 内容不能少于5个字。
* 请认真填写邮箱地址!以便接收裁判文书审核结果。
裁判文书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