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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评语:证据表述清晰
 
吴坚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信用卡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文书
(2015)朝民(商)初字第48038号

原告吴坚,女,1968年12月31日出生。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6号。

负责人曹蓬,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佳,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

原告吴坚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建国路支行,以下对招商银行亦简称为招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丽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思、张秀英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坚、被告招行建国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吴坚起诉称:吴坚于2008年10月开始使用招行信用卡,使用期间未出现任何不良记录,无恶意拖欠和延迟还款等情形。2013年经招行主动提出,吴坚开始使用招行的临时额度,起初额度为12000元,吴坚一直按规定使用并及时还款,多数时候是按最低还款额还的款;2014年5月,招行发送短信,说由于您用卡信用记录非常良好,本行决定将您的临时额度上调至22000元。2015年5月24日,该临时额度到期,由于吴坚出差在外,其于5月20日打电话给招行,问是否能提前续临时额度,招行告知其到期再申请续,6月2日吴坚回京重新申请,却发现招行已经取消了临时额度的使用资格,无法重新申请。吴坚给招行95555客服打电话询问,客服称是由于其上个月的消费综合评分不足,所以取消使用临时额度的资格,吴坚认为其每个月都是同样用卡消费的,既然之前都是评分良好,为何此次出现问题,故要求招行给出合理的说法和解释;第二天,招行一位经理致电吴坚,称是由于银监会实施了紧缩政策,招行也是没办法才取消吴坚的临时额度的。后吴坚找到银监会,接待人员称并未对招行实施紧缩政策;吴坚又找到银行业协会,经银行业协会沟通,招行又致电吴坚,称无法恢复其使用临时额度的资格,但不必一次还清全额,可以只还最低还款额,直至把全部额度还清。吴坚认为,招行的行为系对中小信用卡用户的欺压和不尊重,故在6月29日按时偿还了5月份的账单之外,并未按该方案还款,该期间招行生成7月22日账单并收取了循环利息和滞纳金1000多元,新旧账单叠加,至起诉前吴坚须偿还的金额达到20000多元,使其信用记录受损,导致其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严重影响,包括:其为还信用卡申请小额信用贷款,但因信用记录受损无法申请;因与招行处于沟通阶段,吴坚连续三个月未按时还款,银行要求吴坚还清全部固定和临时额度,因连续三四年使用临时额度,吴坚已经形成了消费习惯和还款习惯,突然取消对其造成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且该段期间招行成都分行、武汉分行等客服经常打电话催款,严重影响了吴坚的工作和生活;临时额度的取消亦造成了他人的误解,认为吴坚的信用记录有问题。另,在与招行沟通的过程中,招行工作人员在言语中有侮辱语言。吴坚认为,自己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按时还最低还款额并按月支付利息,不存在任何违约违规行为,招商银行在吴坚拥有相同存款和投资状况的情况下,一方面主动给予提额的资格,另一方面又无理由取消其临时额度的资格,此种行为不讲信誉、霸道武断、构成违约,将吴坚拖进被动偿还大额欠款之中,践踏了吴坚8年的诚信守信记录,故诉至法院,要求招行建国路支行:1、恢复吴坚使用临时额度的资格(指恢复吴坚2015年5月24日被取消使用临时额度资格前的临时额度状态,包括吴坚2015年6月19日偿还5月份账单5400元的记录,即招行须承担2015年6月22日后因取消临时额度资格行为所生成的账单无效的全部后果);2、为此事件给吴坚带来的工作和生活上的负面影响向吴坚赔礼道歉(通过新浪微博以及招行能接受的任何书面方式的道歉);3、恢复吴坚因被取消使用临时额度资格陷入被动还款所导致的个人用卡信用受损记录。

被告招行建国路支行答辩称,不同意吴坚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临时额度是银行授予客户临时使用的额度,当客户在短期内临时有较高的合理的额度需求,例如装修、结婚、旅游,而固定额度无法满足消费需求的情况下,可向招行提出临时额度申请,招行将根据内部系统逻辑对客户提出的申请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授予临时额度。临时额度是有时效性的,失效后不享受循环授信的便利,将计入客户最近一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须在到期还款日一次性还清。据此,临时额度是有期限的,到期终止,需要重新申请,不是自动连续的,不存在“续”的问题;吴坚提出临时额度申请是其本人意愿,并非双方合意,仅有单方申请的法律效力,是否同意属于银行的经营自主权,招行建国路支行并无合同和法定义务必须通过吴坚的申请,也不需要对不通过申请说明原因;2、招行建国路支行没有法律上的原因需要向吴坚进行道歉;3、吴坚的个人信用记录受损是因其未及时足额还款所致,与是否使用临时额度无关,吴坚使用招行信用卡须按时还款,招行作为商业银行,须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如实反映持卡人的信用状况,吴坚的征信记录如实反映其当前实际信用状况和信用卡欠款还款情况,招行建国路支行的做法于法有据。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7日,吴坚在招行建国路支行申领VISA奥运信用卡,并作为乙方与招行信用卡中心签署《VISA奥运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领用合约》第二条第4款约定:信用额度是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美元账户的共用额度。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给或调整其信用额度,并将信用额度调整的信息及时通知乙方。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信用额度使用情况,甲方有权对其合法或调整为相应等级的信用卡。

关于“信用额度”的含义及实际额度。吴坚认为“信用额度”包含固定额度和临时额度,并称发卡时固定额度为2000元,后提升至19000元,临时额度申请时为12000元,后提升至22000元;招行建国路支行起初称“信用额度”仅指固定额度,认可吴坚所称的固定额度和临时额度的金额,后经本院要求提交《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第八版)》,其中第六条写明:“账户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名下的某一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额度,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关于临时额度的申请。吴坚称系招行主动电话通知其可以申请临时额度,只要回复指定信息即可提升临时额度,并认可招行在告知其提升临时额度时说明了临时额度存在有效期,还款方式与固定额度一样,可以按最低还款额还款;每次临时额度到期前吴坚都通过手机银行进行申请。吴坚并称,其于2015年5月20日左右给招行客服打电话问询临时额度延续问题,客服说5月24日到期再续就行了。对此,招行建国路支行不予认可,并提交了2015年5月17日吴坚致电招行的电话录音,其中显示通话内容为:吴坚:“我想知道5月24日之前我能重新申请临时额度延长么?”客服:“吴小姐,您后续如果还需要临时额度的话,须等到5月25日,您重新来做申请,能不能申请成功以系统测评结果为准。”……吴坚:“就只能是等到时间了才能延长是吗?”客服:“到期之后是须重新做申请而不是延长。”……吴坚:“那我记得我这个临时额度每次不都是到日子了,你们会发来一个短信,然后临时额度就生效了吗?”客服:“是,这个是短信邀请您,如果没有邀请您您可以自己做申请。”

关于申请临时额度未予通过的原因。吴坚认为,其符合申请条件且自身信用状况与此前无变化,并提交了招商银行一卡通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的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其在招商银行借记卡使用方面并无不良用卡记录。招行建国路支行不认可该记录与信用卡额度的关联性,并称,该行对临时额度的申请并无成文规定,系通过电子审核系统进行。经本院要求,招行建国路支行就吴坚临时额度调整出具情况说明,称:对客户临时额度的审核系在符合用卡客户身份、基本信用状况等基本审核要求外,结合客户的基本信息、招行内部对客户的风险评分、客户的用卡行为表现、额度需求等因素综合考量,最终形成审核结果,具体会综合考量客户的年龄、学历、工作情况、持卡时间、外部资信情况、招行卡消费(包括消费种类)、还款情况、额度使用情况、客户的需求额度等信息进行系统综合评定;当客户出现资信状况异常、非正常用卡、风险评级恶化等情况,或有其他风险可能给银行造成利益损失时,招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不予提高客户的授信额度、调减授信额度等,以达到防范风险降低损失的目的;2015年3月以来,吴坚申请提升临时额度后,月均额度使用率较高,且消费形式较单一,以信用卡预借现金为主,同时每月只还最低还款额,在此情况下,招行认为其风险属性过高,且可能不具备与之消费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因此在2015年5月最后一次临时额度到期后,2015年6月再次申请不再予以提升临时额度。吴坚对此说明中提及的“月均额度使用率较高,且消费形式较单一,以信用卡预借现金为主,同时每月只还最低还款额”的说法不予认可,并认为即使存在上述情况,也是其一直以来的用卡习惯,并非在2015年3月以来才出现,故招行据此判断“风险属性过高”过于主观和武断。

吴坚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显示: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吴坚每期应还金额在29000元至42000元之间,每期均有多笔手机银行预借现金;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账单中还款、预借现金的比例有所增加,消费比例有所减少;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每期还款均为最低还款额。

吴坚提交了个人信用报告(明细),其中显示:2007年8月29日“招商银行”发放的贷记卡(人民币账户),授信额度19000元,共享授信额度19000元,截止2015年7月22日,最近一次还款日期为2015年6月19日,当前逾期期数1,逾期金额22628元。

上述事实,有吴坚提交的信用卡账单、借记卡银行流水及换卡证明、个人信用记录、短信截屏、招行建国路支行提交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关于客户吴坚临时额度调整的情况说明、电话录音等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吴坚与招行建国路支行因申请和使用信用卡形成的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双方对招行自2015年6月22日起不再给予吴坚临时信用额度的事实均予认可,争议焦点在于:招行不再授予吴坚临时信用额度资格是否构成违约,并应否为此承担责任。

首先,从招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内容看,临时额度系信用额度的组成部分,同时,招商银行有权依据客户的资信状况核给或调整其信用额度,并将信用额度调整的信息及时通知客户,根据上述内容,招行有权根据吴坚的资信状况核给或调整其包括临时额度在内的信用额度,即是否核给或调整信用额度是招行的权利,吴坚并无依据证明招行有必须授予其临时额度的义务;其次,从临时额度的特点来看,其与固定额度的区别在于“临时性”,系在持卡人在短期内出现临时性特殊需求时的信用额度申请,银行没有长期授予持卡人临时信用额度的义务,即使吴坚无任何违约违规行为、其信用状况与此前并无实质差别,银行也没有在已授予过临时额度的情况下必须继续授予该种信用额度的义务,相反,银行有权对临时额度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客户的相关信息进行综合评判进而作出是否授予的决定,从吴坚的消费记录及招商银行提供的说明来看,招行决定不再授予吴坚临时额度亦无明显不当。吴坚所称其所受损失主要根源于其自身的经济状况及其信用卡消费模式,该消费模式系其自我选择,与银行正常开展业务无关;如将其形成使用临时额度并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消费习惯归结于银行曾主动提供临时额度服务信息并多次授予其临时额度,而其后陷入经济困境和精神压力归结于银行突然中断临时额度的授予,则明显有违日常逻辑。吴坚要求招行恢复其使用临时额度的资格并无法律和合同依据;招行在不授予吴坚临时额度一事上并无过错,在后续解释处理方面可能存在的瑕疵,亦不足以构成法律上赔礼道歉的条件;吴坚个人信用记录受损系其未及时还款所致,要求招行予以恢复亦无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吴坚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支持。

需要提及的是,《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在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服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上述原则,为消费者提供周到完善的服务。本案中,招行在不授予吴坚临时信用额度的理由方面始终三缄其口,经本院要求方提供情况说明,其代理人在庭审中亦坚持认为银行并不需要向客户就该情况进行说明,该观点反映出招商银行对消费者存在一定程度的强势心理。本院虽未在法律上支持吴坚的诉讼请求,但须在此善意提醒招行,务必消除对消费者可能存在的强势或其他不当心态,并进一步完善服务,只有对消费者的充分尊重和周到服务才能真正赢得消费者的选择和信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坚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吴坚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丽英

人民陪审员  陈 思

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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