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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裁判文书
上传人评语:本案争议焦点为对行为主体的认定
 
吕桂连交通肇事罪上诉一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
(2016)京03刑终361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吕××,男,1966年6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2016年6月6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新红,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5)朝刑初字第1836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吕××未提出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审认定事实及宣告被告人吕××无罪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健彬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吕××及其指定辩护人王新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2月1日午间,被告人吕××将车牌号为鲁××的桑塔纳牌小客车头北尾南停放在本区364路公交车双桥农场站附近东侧路边。14时许,一人打开车的左前门进入车内并关门上车,二分钟后该人在未确保通行安全的情况下,推开车的左前门,开启的小客车车门撞到由胡××(女,殁年25岁)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致使电动三轮车倒向道路中央与董××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刮撞,胡××落地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胡××于当日死亡。当晚,被告人吕××接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吕××的供述证,2014年3月我在花乡买了一辆快报废的黑色桑塔纳牌轿车,只有行驶证和1把钥匙,无其他手续也未过户,车牌号为鲁××。2015年2月1日13时许,我驾车到364路公交车双桥农场站附近,将车头北尾南停放在道路东侧,用钥匙锁好车后去市场小卖部找人聊天。后来市场里卖水果的老太太说我的车被撞了,我回到车边看到我车左前门坏了打不开,门条也掉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侧翻在我车的左前方,一个女的躺在三轮车的北边,还有一辆大货车停在三轮车北边。我问是谁撞的我的车?一个男的说他是大货车司机,我的车是三轮车撞的。过了一会儿地上的女的被拉走了,我看我的车也没人赔,我就从副驾驶一侧上车开车回家了。当晚民警打电话通知我去交通队。出事时我不在现场,我认为这事与我无关。

被告人吕××在法庭上的供述证,3月21日市场里的人说“王××”自称上我车了,是他拉车门造成的事故。我找“王××”问了,当时林×1在场,我用手机录音了。

2.证人董××2015年2月2日的证言证,2月1日15时左右,我开着京××货车由南向北行至364路公交双桥农场站时,我车右侧一辆停在路边的黑色小客车的左前门突然打开,一辆电动三轮车撞上后向我车方向侧翻,我猛向左打方向并刹车,车停后我见一名女子面朝天头东脚西躺在地上,我让路边人报警。没过一会儿该女子的老公过来,我帮忙将这名女子抬到一辆白色车上,然后我用手机拍照。一会儿一名50岁左右的男子过来问是谁撞了他的车?并说得给他修车。之后他把小客车左侧车门条拾起来放车后座上,打开左侧车门开车走了,我给他拍了照片。我将自己的车也向前面路边挪了。民警问:开车门的人你看清了吗?答:我没看清。民警问:开黑色小客车的人事故后多久你看到的?答:我照相时他就在现场,当时是15:04分。

证人董××2015年2月13日的证言证,事故发生后,很快围了好多人。民警问:你看见开车门的人了吗?答:当时没看清,只看见有人突然开车门并且开得很大。民警问:开门的人事故后下车了吗?答:没看见,当时很着急又紧张没顾着那么多。我用手机拍第二张照片时,小客车的人就出现了,他问我是不是货车司机并说我把他车撞坏了。

证人董××2015年3月10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民警问:你停车后下车发现现场有什么情况吗?答:我看见有一个男的正在关黑色小客车左前门,用手推车门,推了好几下,电动三轮车侧翻了,一女子躺在地上。民警问:你发现这名男子有什么特征?答:上穿咖啡色皮衣。民警问:你怎么知道关车门的男子就是驾车人?答:后来这人让我赔他修车钱,而且他开走了这辆车。民警问:从你停车到看见有人关车门用了多长时间?答:10秒钟左右。民警问:当时开车门的人你看清楚了吗?答:没看清,但我拍照时让我给他修车的人一直在现场。事故发生后不超过两分钟我就拿手机照相,照第二张时小客车司机就出现了,小客车车牌是鲁××。经辨认,证人董××指认被告人吕××是开启鲁××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左侧前门的驾驶员。

证人董××在法庭上的证言证,是小车驾驶室的车门撞的伤者,我没看清是谁开门,我只觉得是个男的,我一下车就看到被告人用两只手在关左侧车门,我想他肯定是这车的司机。我拍照时有一个人拦着,(经辨认照片)这人在照片里穿咖啡色上衣浅色裤子,带蓝帽子。伤者家属几分钟就来到现场,他报警并等了一会儿急救车,然后他的朋友开车拉走了伤者。审判长问:关车门的情况为什么最初未跟民警讲?答:着急害怕,怕人找我麻烦。审判长问:民警让你辨认时你确认被告人吕被告人吕××是开启轿车左侧前门的人?答:我认为是他,我觉得别人没有这么快,但我不能确认是他。审判长问:民警何时到现场?答:从出事有10分钟左右。

3.证人何××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胡××是我妻子,我俩在事故现场北边不到100米的路西开饭馆,事发时胡××开着电动三轮车从住处去饭馆。一出事有人去叫我,我跑到现场,看见胡××躺在地上,我问是谁撞的,一名男子说他是货车司机,是黑色小客车开车门撞的,之后我找车把胡××送医院了。我用手机报案。民警问:黑色小客车驾驶员是否在现场?答:当时我不知道。民警问:当时现场围观的人多吗?答:很多。民警问:你辨认一下,你到现场后这些照片中的人是否有在现场出现的人?答:可以。民警问:你一到现场是不是这个人就在?答:是。经辨认,证人何××指认被告人吕××是开启鲁××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左侧前门的驾驶员。

证人何××在法庭上的证言证,到现场后我问是谁撞的,大车司机说是小车开门造成的。我看我爱人没外伤,我还用土维护现场、拍照、报警、自己跑出去叫车。我的照片里有“傻子”和被告人。审判长问:在公安机关辨认时你确认被告人吕××是开启小轿车车门的人?答:我听大车司机和路边人说他是小车司机。

4.证人杨××2015年3月8日的证言证,我在中天市场卖水果。民警问:2月1日15时左右市场外的交通事故你知道吗?答:不知道,当时我是听别人说的。民警问:你讲一下当时的情况?答:我在市场里卖水果,“傻子王××”过来对我说:吕××啊吕××,你告诉吕××。我就跟吕××说:吕××,叫你呢,快出去,在市场外面。吕××就出去了。吕××开黑色小轿车,老来市场买东西,认识有三、四年了,不知他的名字。民警问:你说王××叫你是什么时间?答:上午,几点想不起来了。民警问:你什么时间知道出事了?答:中午左右,时间想不起来了,卖完水果我出来时马路上有一辆三轮车翻着,没见吕××和他的车。“王××”天天在市场,小脑萎缩,有点傻,说话不清楚。

证人杨××2015年3月14日的证言证,2月1日吕××是下午1点多进的市场,“傻子”喊吕××时,吕××正在买菜,吕××和“傻子”一起出的市场,我不知道“傻子”为什么叫吕××。小卖部在我水果摊对面,老板姓林。民警问:你上次说看见三轮车翻在地上是中午对吗?答:对,但我后来问市场里的人,他们说是下午2点多,我记错了。民警问:你上次说吕××进市场是上午,今天怎么又说1点多?答:时间长我记不清了。

5.证人林×2于2015年3月10日的证言证,我在中天市场经营小卖部。吕××经常到我家买熟食就认识了,他有一辆黑色小客车。2月1日下午2点多一点,吕××到我小卖部,我们正喝茶聊天,对面卖水果的老太太跑进来喊:吕××你赶紧出去看看,你车出事了。我跟吕××一起出了市场,看见一个女的躺在地上,电动三轮车侧翻着,还有一辆大货车,当时大约下午3点左右。民警问:你发现吕××的车了吗?答:看见了,关着车门,外面被撞坏了。民警问:吕××在干什么?答:用钥匙开左前车门,开不开,拉车把手也没有拉开。吕××对大货车司机说,你撞我车赔我钱给我修车。大货车司机说你对天说吧。过一会儿吕××说也没人赔钱,他要回家给他妈做饭。吕××从车右前门上的车,大货车司机不让吕××走,还给他拍照。吕××向东倒车然后向南走了。民警问:你与吕××一起到现场时,现场有无其他人?答:有很多人围着。

证人林×2于2015年9月29日的证言证,我家店是市场大门进去第三家,距离吕××的车也就10米至20米。吕××是当天下午1点多来我家喝茶,我和我爸都在,还有一个北京的老太太。东北卖水果的老太太喊的吕××,吕××前脚走我后脚跟出去,不到一分钟我们就到现场了。我看到大货车在前,死者在吕××车前,吕××车里没人。吕××去开驾驶室车门,车门开不开坏了,大货车司机给吕××的车拍照时,“傻子王××”拦着不让拍。十来分钟后地上的女的被抬走了。吕××开车走后我才走。事后吕××到市场说他倒霉,不是他本人干的,他还被死者家属打了。

证人林×2于2015年12月14日在公诉机关的证言证,我在我爸的小卖部里认识的吕××。案发当天13时左右,吕××、我爸、我和一个北京老太太在小卖部喝茶聊天。大约14时许,卖水果的东北老太太到小卖部说:吕××你车出事了。吕××急忙出去,我也跟着跑出去。到现场我见吕××的车停在路边,一个姑娘躺在地上离吕××的车很近,一辆三轮车翻倒在小姑娘旁边,一辆大货车停在姑娘前边。吕××直接去开他车的左前门,打不开应当是坏了。吕××让大车司机赔钱,大车司机说你对天说吧。之后过了挺长时间,吕××从车的右侧前门上车要走,大车司机不让,还用手机给吕××拍照,“傻子王××”挡着不让大车司机拍照,吕××走了。几天后吕××到我家店里聊天说他人倒霉,肯定是“傻子王××”干的,“傻子王××”经常到他车里偷烟。案发后过了挺长时间,吕××来市场碰到“傻子王××”就会问是不是你那天跑我车里偷烟了,“傻子王××”说没有,后来吕××又问过他好几次。有一次在我爸店里吕××又问“傻子王××”,“傻子王××”给吕××跪下了,吕××说要是你在车里你得赔钱,“傻子王××”说我没钱,吕××说你没钱找你父母,“傻子王××”说跟我父母没关系。检察官问:“傻子王××”能说话吗?答:他老流口水,嘴歪,走路不大正常,基本说不了完整话,说话不清楚,他说的话十句里我能听懂一、两句。检察官问:你到现场时“傻子王××”在吗?答:在,我之前一直没注意他在干嘛,直到大车司机拍照时他拦着,我才留意到他。

6.证人陈××的证言证,民警问:经查询鲁××小客车是你代办的号牌?答:对,给谁办的不记得了。

7.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证,2015年2月1日15:31分何××报警称,电动三轮车与黑色小客车刮撞,1人伤昏迷已送往医院,报警人回到现场,对方车辆已离开;民警到达现场时间是15:46分。

8.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胡××2015年2月1日低血性休克死亡。

9.机动车驾驶证证,被告人吕××准驾车型为C1,董××准驾车型为A2。

10.行驶证副证证,鲁××小客车强制报废期至2015年2月13日。

11.油漆检验报告证,鲁××小型轿车左前门边缘浮着的蓝色油漆与电动三轮车右侧前部厢斗立柱痕迹处蓝色漆的成分相同,为同种蓝色油漆。

12.酒精检测报告证,吕××、董××、胡××的血液检材中均未检出酒精。

13.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鲁××小型汽车外观项目、驻车制动、前照灯灯光亮度不合格,整车制动合格;京××大型汽车外观项目不合格,驻车制动、前照灯灯光亮度、整车制动合格。

14.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检验报告书分别证,涉案三轮车符合国家标准关于“摩托车”的规定;该车前轮行车制动失效,后轮行车制动工作状况正常,转向系工作状况正常。

15.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京××重型普通货车碰撞时的行驶速度无法确定。

16.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胡××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

1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吕××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确定吕××为全部责任,董××、胡××均无责任。

1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证,维持上述交通事故认定。

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补充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现场图证,现场有京××大型货车及电动三轮车,董××在现场,无证人,调取事故现场北侧监控录像;鲁××小型轿车左前门边缘上端附着蓝漆,左前门边缘下端凹进,左前门与左前翼板交接处损坏,分析意见:该事故现场为逃逸现场;现场图表明了电动三轮车的位置。

20.事故现场照片证,现场道路情况以及涉案三辆车的情况。

21.证人董××、何××手机拍摄的现场照片证,经证人董××、何××、林×2及被告人吕××辨认,现场照片中有京××小型轿车;胡××躺在现场时,被告人吕××、证人林×2及“傻子王××”均在现场。

22.朝阳交通支队交通事故处出具的工作记录证,经勘查京××小型轿车的钥匙可以打开四个门锁;因时间太久现无法调取肇事车辆停放时的录像;事故后办案人员接触过吕××提到的“傻子”王××,经录像比对事发时开启车门的影像人物与王××不符;办案人员曾请示局事故处技术鉴定中心是否可以根据现有录像材料对吕××与肇事者的形态做比对鉴定,答复从技术角度无法做出。

23.朝阳交通支队出具的侦查实验说明及侦查现场视频证,2016年3月1日,民警对涉案车辆进行侦查实验,该车因长期放置于室外,部分零件已失效,经连接有效电源后,车电动门窗(左侧前、后)有效,经试验,车钥匙插入左前车门可以开启“小揪揪”,左后车门“小揪揪”按下后从外部无法打开,车右侧前后车门开关失效,无法与左侧车门联动。

24.现场监控视频证,北向南方向的监控视频开始时间为2015年2月1日14:02,涉案小客车头北尾南停放在道路东侧;14:25,市场方向来一人多次拉拽小客车左后车门,拉开后上身钻入车内,后起身关上左后车门,打开左前车门,坐入驾驶室,关上左前车门;14:27:26,小客车内人员推开左前车门,开启的小客车左前门撞到由南向北经过此地的电动三轮车,致使电动三轮车倒向道路中央与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货车刮撞,电动三轮车及驾驶人倒地;推开小客车车门的人员下车后原地转360度,后反复关小客车左前车门,14:27:50,开车门人向市场方向扬手,再走到小客车前,此时周围开始来人并堵车(因探头距离现场很远无法看清人的相貌特征及肇事车的车牌号)。南向北方向的监控视频显示事故发生时间为14:48:28,该监控探头距现场更远,无法看清肇事人及肇事车辆。

2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涉案小客车被公安机关扣留。

26.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吕××手机录音光盘及工作记录证,录音中的“傻子王××”说话不清,只会“嗯嗯啊啊”。

27.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2015年2月1日15时,指挥中心接电话报案,15:50,民警到达事故现场,通过走访得知肇事车辆驾驶人为吕××,遂电话通知吕××接受询问;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吕××接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在未确保通行安全的情况下打开小客车车门造成胡×受伤后死亡的肇事人是被告人吕××,缺乏证据,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故判决:被告人吕××无罪。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所提抗诉意见为:第一,判决书错误采信了存在明显矛盾的证人证言。证人杨××的两份证言之间,以及证人杨××、林×2的证言之间存在明显矛盾,对该二人证言中关于被告人吕××不在案发现场的描述不应采信。第二,判决书错误采信了与证人证言相矛盾的被告人供述和不合理的辩解。吕××关于是否去了小卖铺和怎样离开的市场的供述与证人林×2、杨××的证言矛盾;吕××关于车门是否损坏、案发前车门是否锁好的辩解前后矛盾。第三,判决书错误的未采信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可以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证人董×的证言、辨认笔录以及现场监控录像能够相互印证,并得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确认,证明了指控的犯罪事实。综上,一审判决书未能正确采信证据,错误的认定了案件事实,并由此得出了被告人无罪的错误结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所提支持抗诉的意见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证明吕××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打开车门导致胡××死亡的基本证据充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吕××系开车门的行为人;杨××、林×2等证人证言、吕××的供述和辩解不应予以采信。综上,建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原审被告人吕××的辩解是:案发时其在林×2的店里喝茶聊天,并不在现场,经杨××告知后,其于案发后才到达现场。

指定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吕××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二审期间,辩检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经一审举证、质证的前述证据,对于双方无争议的部分,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针对辩检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及本案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案发前“行为人”从市场出来,步行来到涉案小轿车旁,先拉拽打开车左后门进而打开车左前门进入驾驶室,直至胡××驾驶电动三轮车即将经过小轿车左前门时,“行为人”打开左前门,胡××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上小轿车左前门,在翻倒向路中央的过程中,与随后董××驾驶的货车刮撞。货车遂急左转弯、刹车。胡××落地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故“行为人”打开车左前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本案发生的全部原因。

二、在案证据在证明案发时系吕××打开车左前门,导致事故发生方面,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无法认定吕××构成交通肇事罪。

抗诉机关认为,在案能够认定“行为人”系吕××的主要证据有现场监控录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董××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首先,由于监控录像距离现场较远,尽管录像记录了系“行为人”打开车门造成本案的发生,且“行为人”未当即离开现场,但因图像模糊,无法据此判断该“行为人”为吕××,故而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系吕××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亦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行政执法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主体的认定,与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认定之间是并列关系,而非先后递进关系;道路交通事故主体的认定和交通肇事罪主体的认定依据都是本案在案证据,由于行政执法意义上的责任主体认定的证据标准不同于刑事犯罪主体认定的证据标准。因此,当对行为主体的认定作为本案争议焦点时,不能直接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定案依据。

再次,证人董××关于案发时系被告人吕××打开车门的相关证言和辨认笔录,具有猜测性和推断性,且本案处理结果不排除与其有利害关系,不应采信。从证人董××的上述证言不难看出,案发时,董××并没有看清楚是谁打开的小轿车车门;案发后,也未能在第一时间确认关小轿车车门的人是谁。董××下车后,看到一男子正在关小轿车车门,结合监控录像,该关车门的人,正是案发时开车门的人。然而,董××下车后先去查看倒地女子,并脱衣服给女子盖上,后让路人打电话报警,等受伤女子的爱人来到现场,又协助受伤女子的爱人把该女子抬上车,直至后来吕××在现场问是不是董××撞的吕××的小轿车,并向董××要钱修车。由于董××实施这些行为的时间段内,现场有多人出入,在其下车第一时间没能确认那个正在关车门的人的情况下,即凭主观推断其他人没有那么快,进而认为后来问他要钱修车的人就是他下车看见的那个关车门的人,具有一定的主观猜测性和推断性。

在案证据证明,被害人胡××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倒地过程中与董××驾驶的货车发生刮撞,最终致其死亡。故本案处理结果亦不能排除与董××有利害关系。因此,本院认为,证人董××关于案发时系吕××打开车门的相关证言和辨认笔录不足以采信。

此外,认定吕××系本案行为人,还存在有违常理之处。现场监控录像显示,行为人经过多次拉拽,打开车左后门,弯腰进入车内又出来,关上左后门,打开车左前门,进入驾驶室。如果为车主吕××本人的话,其完全可以用钥匙直接打开车门,显然该过程有违常理。行为人推开车门致胡××倒地后,其并没有对受害人胡××采取任何措施,而是原地转了一圈,又反复开关车门,后走到车头部位。此行为亦与正常理性人行为方式不符,有违常理。

综上,在案证据在证明案发时系吕××打开车左前门,导致事故发生方面,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无法认定吕×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所提相关抗诉理由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所提支持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在案证据亦不能完全排除案发时吕××在现场的可能性。在案证人杨××、林×2的证言虽然能够证明,案发后,“傻子”王××来到市场喊的吕××,后经杨××告知吕××后,吕××和林×2一起来到案发地,该过程与被告人吕××的供述基本一致。但正如抗诉机关所言,杨××、林×2的证言在一些细节方面均存在矛盾之处,且考虑到被告人吕××与杨××、林×2之间的熟人关系,以及案发后未能及时取证,不排除形成虚假言词证据的可能。故证人杨××、林×2的证言和吕××的供述等言词证据,不能单独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吕××案发时不在现场。

另外,现场监控录像作为客观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打开车门走到车头处后,有多人涌入现场,无法确定行为人的行为轨迹,进而无法判断行为人是否为后来向董××索要修车费的吕××。因此,该客观证据亦不能印证前述杨××、林×2、吕××等人的言词证据。故被告人吕××关于案发时其不在现场的辩解,本院亦不予采纳。

四、关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支持抗诉理由中所提,因为原判错误采信了证人杨××、林×2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吕××的供述,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的抗诉理由,本院认为不能成立。从原审判决所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可知,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是因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即“疑罪从无”的宣告无罪,而非本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的无罪,故如前述分析,一审法院显然并未采信证人杨××、林×2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吕××的相关供述而认定吕××不在现场。

本院认为,本案证据既有如抗诉机关及二审检察机关所称可以证明被告人吕××构成犯罪的证据,也有如被告人吕××所述能够证明其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据,二者形成角力局面。然而,以犯罪为基础对行为人科以刑罚的严酷性,要求其入罪的证据标准必须是最严格的,即要求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就本案目前证据而言,对于被告人吕××是否为本案行为人,既不能证实,也无法证伪。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理应也只能恪守证据裁判规则,遵从“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理念,依法宣告被告人吕××无罪。本案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应予采纳。故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唯对能够体现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在案证据的判断和采信过程未予清晰表述,二审予以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旭艳

审 判 员  范爱礼

代理审判员  王庆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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