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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酒家世纪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文书
(2016)京0116民初256号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1号。

法定代理人阮忠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爽,女,19806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宁,女,19871020日出生。

被告北京酒家世纪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1701-1703室。

法定代理人林向。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股份)与被告北京酒家世纪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家世纪)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海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玉爽、王宁,被告北京酒家世纪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林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北京酒家世纪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是"酒业家"微信公众号及酒业家网站的管理者、运营者,被告于2015128日在其运营的"酒业家"微信公众号发表了刊登名为"销量下滑、市场动荡、库存高压、人心离散,动荡红星路在何方?"的文章。该文章中包含有大量关于我公司明显贬义的不实信息和误导性言论,以及带有负面倾向性、定论性的评述,给我公司造成了非常恶劣的负面影响,侵害了我公司的名誉权,也造成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在"酒业家"公众号、"酒业家"网站首页连续30日刊登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澄清事实以消除影响;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刊登侵权文章受到的损失人民币5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合理支出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505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酒家世纪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辩称,认可构成侵权。认为原告提出连续30天道歉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无论是网站还是公众号。我方愿意在我方媒体上适当的赔礼道歉声明,同意在我们网站上致歉3天,公众号不同意连续三天致歉,这会对我们造成负面影响,在公众号道歉一天可以接受。我方愿意适当的对原告方做出适当赔偿,具体来说目前通过酒业家为红星提交传播方案,愿意以这个方式对原告进行补偿,我方已经提交了一份传播方案。对于50万赔偿金额不认可,5万以内同意赔偿,第三项诉讼请求合理损失5000元同意。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实:

1.北京市国泰公证处(2015)京国泰内民证字第1844公证书,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微信公众号"酒业家"平台上的相关内容进行保全证据,主要内容是该公众号于2015128日刊登了题为"销量下滑、市场动荡、库存高压、人心离散,动荡红星路在何方?"的文章。原告称证明被告运营的"酒业家"微信公众号刊载了名为"销量下滑、市场动荡、库存高压、人心离散,动荡红星路在何方?"的侵权文章。

2."酒业家"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及认证详情截图,内容为酒业家微信公众号的主体是北京酒家世纪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功能介绍为"中国酒业第一新媒体""100万酒业高管每天阅读""用户最多的酒业媒体"。原告称证明被告是"酒业家"微信公众号的管理者、运营者,应对该微信公众号刊载的侵权文章承担责任。

3.

"酒业家"微信公众号相关主体信息工商网站截图。原告称证明被告是"酒业家"微信公众号的管理者、运营者,应对该微信公众号刊载的侵权文章承担责任。

4.原告20142015年同比销售情况以及安徽销售数量统计。内容为总销售金额20151-11月为17亿余元,比去年增加1%;安徽市场2014年、2015年销售额均为4500余万元。原告称证明文章与事实不符。

5.原告经销商合同。原告称证明原告与经销商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双方基于平等协商后达成的一致,双方均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合同中没有任何条款约定经销商连续三个月不打款红星就换经销商,因此侵权文章所称连续三个月不打款就换经销商与事实不符,属于捏造事实。

6.原告2015年管理层人员变动情况,原告方2015年下半年有11位管理人员离职。原告称证明管理层的调整,属于正常的人事变动,省经理、大区部长级以上管理人员离职人数11人,侵权文章所称省经理、大区部长及以上管理人员离职高达30多位与事实不符。

7.20152016年浙江新威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经销商合同及双方交易情况,内容为宁波市新威糖酒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小新)201511日,201611日均签订了销售合同。三个经销商的声明显示没有接受酒业家的采访。原告称证明2015年至2016年浙江新威公司老总郑小新与原告继续存在经销关系,文章所称该经销商退出经销队伍与事实不符。

8.20152016杭州经销商合同及双方交易情况。原告称证明侵权文章所称杭州经销商退出红星与事实不符。

9.原告2015年经销商构成情况。原告称证明红星在原有经销商规模上进行扩大,2015年红星经销商总量提升,经销商体系未发生影响,侵权文章所称原有经销体系开始瓦解与事实不符。

10.中国酒水招商网等媒体转载该文章的截图,内容为酒水招商网、爱微帮、长沙热线等网站或栏目转载了涉诉文章。原告称证明侵权文章被多家媒体转载,给我公司造成了非常恶劣的负面影响。

11.原告的销售统计。其中2015129日至20151225日销售金额比去年同期减少3600余万元。原告称用于证明侵权文章造成的实际损失及金额。201512月份的利润同期减少1000多万,但是诉讼请求是50万。

12.公证费发票、律师函、律师费发票,以及律师顾问合同。原告称用于证明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认可酒业家公众号刊登,酒业家网站上也刊登过该文章,网站和公众号上也删除了,转载也删除了一些。对证据2,确实是我方经营的,文章是我方首发。对证据3,认可,是我公司在经营。对证据4,不发表意见。对证据5,我们的稿件并没有特指是合同用的条款,也许是销售人员向经销人员传达的,合同条款也许没有体现,不排除口头传达。我认为这种情况出现过也是正常的,我们写这个细节不是对红星的诋毁,在别的酒厂也会这么做,没有诋毁红星的意思。对证据6,红星是自己统计的,只是红星单一的说法,我们这个是记者采访的。对证据7,我们表述是选择了退出,只是一个选择,不代表那一刻退出,不代表2016年不签订,不代表已经退出,是否退出我们需要调查。文章是2015128日刊发的,到元旦还有二十天,中间企业和经销商可能会有沟通,酒行业经销商是弱势。对证据8,我方需要核实。对证据9,我们用的词是开始瓦解,不是已经瓦解,想说的是经销体系存在问题,不是完全瓦解。对证据10,被告的意见是,认可被转载。对证据11,任何一个产品下滑都是有影响的,多方面影响的,不能说是酒业家影响的,酒行业的销售也跟季节有关,也与春节有关,1月份是春节的话销售额就多。是因为多方面原因导致的,也不能说是我方影响的。对证据12,同意赔偿合理损失5000元。

根据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5128日,微信公众号酒业家刊登题名为《销量下滑、市场动荡、库存高压、人心离散,动荡红星路在何方?》文章,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129日在北京市国泰公证处对微信公众号的上述内容进行了公证。原告认为,上述文章包含大量不实信息和误导性言论,起诉该公众号和酒业家网站的经营者酒家世纪,要求被告在酒业家公众号和酒业家网站(www.jiuyejia.com)刊登公告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合理支出5000元。

被告北京酒家世纪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认可经营酒业家公众号和酒业家网站,认可原告提供的公证书的内容,认可在公众号和网站均刊登过该文章,并表示该文章已经删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可构成侵权,同意在网站上致歉3天,在公众号道歉1天。不同意50万赔偿金额,同意5万以内赔偿,同意赔偿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5000元。

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方为刊登涉诉文章的微信公众号的经营方,该文章被多个其他媒体转载,原告20151-11月销售金额为17亿余元,比去年增加1%,但2015129日至20151225日销售金额比去年同期减少3600余万元。浙江新威公司、杭州经销商并未退出,2015年共有1000余户经销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提供一份针对原告方的传播方案,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对红星进行宣传,被告希望以此来作为对原告的赔偿,原告对此表示不同意。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北京市国泰公证处(2015)京国泰内民证字第1844号公证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方针对涉诉文章起诉,被告认可是刊登涉诉文章的微信公众号和网站的经营方,故原被告双方主体均适格。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如构成名誉侵权,应如何承担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被告方认可侵权,但双方就承担责任的方式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本院仍需就是否构成侵权一节进行论述。

一、关于被告方的涉诉文章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关键看其内容是否属实或是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该文章是否对原告方造成损害,以及被告方的主观过错情况。

(一)文章的内容分析

本院对原告指出的文章不实部分的主要方面进行分析如下:

1.文章标题"销量下滑、市场动荡、库存高压、人心离散,动荡红星路在何方?"以及文章中提到"2014年红星在安徽市场的销量约为5600万,今年已经下滑到4600"。原告方提供20142015年销售统计说明文章陈述不属实。对此被告方并无合理的解释。

2.文章中提到"红星离职的省区经理、大区部长级以上的中层管理人员已达30多位"。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显示离职人员为11位。对此被告称是记者采访的,但并未提供相应依据。

3.文章中提到"不断开发新经销商,原有经销体系开始瓦解"。对此原告提供了2015年经销商构成情况,经销体系并未发生明显变化。对此被告方的解释是,用词是开始瓦解,不是已经瓦解,想说的是经销体系存在问题,不是完全瓦解。被告对此负面词汇的解释过于牵强。

4.文章中提到"杭州经销商离开""新威贸易老总选择了退出"。原告提供证据显示文章表述与事实不符。对此被告的解释是,表述是选择了退出,只是一个选择,不代表那一刻退出,不代表已经退出。被告的用词缺乏依据且解释缺乏合理性。

(二)对文章是否属实的分析

从上述的文章内容和双方的意见来看,涉诉文章的标题集中了文章的主要内容,正文围绕标题展开。标题部分基本上均为负面陈述,且被告方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文章中的负面陈述有充分的事实基础。故本院认为涉诉文章主要内容失实。

(三)被告方发表涉诉文章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判断加害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应当以一个诚信谨慎之人在相同情况下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并结合加害方的发布内容、认知能力、事后表现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的说,专业人士应比普通人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被告在酒业家微信公众号上的介绍为"中国酒业第一新媒体""100万酒业高管每天阅读""用户最多的酒业媒体"。因此,作为酒行业的专业媒体,发表涉诉文章,主要内容失实,存在较为明显的过错。

(四)被告方发表的涉诉文章是否对原告方造成了损害

被告发表的涉诉文章,内容失实,尤其是标题部分,全部是没有充分依据的负面词汇,很容易引起读者的关注,给原告方造成负面影响。庭审中,被告方认可其公众号有十几万的关注,多数为经销商,被告的上述文章,通过读者的阅读和其他媒体的转载,造成相关读者对原告方产生一定的误解,造成原告方就此事上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原告方造成了损害。

需要指出的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主张上述文章已删除、认可侵权并同意赔偿相应损失,但被告方也认可其他媒体对该文章的转载并未完全删除,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只能认定为减轻而不是完全防止了对原告方的损害。

二、被告方应如何承担责任

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原告方要求被告在其公众号和网站上赔礼道歉,本院认为该要求正当。对于赔礼道歉的持续时间,本院根据涉诉文章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予以判定。

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赔偿损失要求,被告方同意赔偿,但双方就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原告方提交证据,证实文章发表后,其销售收入降低。对此,被告提出销售和季节有关,销量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在此法院采纳被告方的意见,认为销售和多种因素有关,不能将被告的涉诉文章认定为影响销售的全部原因。针对原告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据被告方的侵权情节等因素予以确定。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制止侵权合理支出费用5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方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酒家世纪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酒业家微信公众号和酒业家网站(www.jiuyejia.com)首页刊登声明向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其中微信公众号保证连续五日每日推送,网站上刊登时间为连续七天,所刊声明需于刊登前送交本院审核,如被告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北京酒家世纪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十万元。

三、被告北京酒家世纪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制止侵权合理支出五千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四千四百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酒家世纪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北京酒家世纪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熊海水

○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佳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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