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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裁判文书
上传人评语: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关于被告人巩志刚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二、关于被告人巩志刚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三、关于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
 
巩志刚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
(2016)京0116刑初12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巩志刚(绰号大刚),男,19791226日出生;1999年,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1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2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伟,北京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巩志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6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庹振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马×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存明,被告人巩志刚及其辩护人郭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巩志刚于201622113时许,在本市怀柔区火车站前广场,因琐事与被害人马×发生口角,后持刀将马×扎伤,致马×急性心包填塞,心脏裂伤,左侧开放性血胸,左前臂皮肤裂伤,双下肺部分不张,双下肺炎。经鉴定,马×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告人巩志刚于2016221日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巩志刚的上述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惩处。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巩志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第一,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具有一定程度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第二,被告人积极支付被害人部分医疗费用。第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第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无怨无仇,且扎伤过程有突发性、偶然性,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被害人马×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为:第一,被告人巩志刚持利刃扎伤被害人心脏后再扎第二刀致其手臂受伤,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杀人未遂。第二,被告人去怀柔医院找办案民警是因为民警电话通知,且被告人去见民警目的是说明情况,并非投案主动认罪,被告人不具有自首情节。第三,被告人对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没有积极赔偿。第四,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以故意杀人未遂从重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巩志刚于201622113时许,在本市怀柔区火车站西侧广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马×发生口角,后持刀将马×扎伤,致马×急性心包填塞、心脏裂伤、左侧开放性血胸、左前臂皮肤裂伤、双下肺部分不张、双下肺炎。经鉴定,马×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符合九级伤残。被告人巩志刚于2016221日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为被害人支付部分医疗费。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巩志刚的供述:2016220,我和我的同事送完车从杭州坐火车回北京。201622112点钟左右,火车开到北京市顺义附近的时候,我们同事几个人聊天,期间我们就聊起去哪个景点不花钱的事,我就说我去承德避暑山庄不花钱,因为我有避暑山庄的年卡。这时我们一个姓马的同事就对我说:“有本事你去北京红墙里。”意思就是说我吹牛逼,然后我们俩就因为这个吵了起来,吵的过程中那个姓马的同事骂人的话里有“操你妈”的话,我当时就急了,然后我们俩在车厢里就打起来了,就是拳打脚踢的打,打了一会就被周围的同事给拉开了。到了当天下午1点钟的时候,火车到怀柔火车站了。我和同事就下车了,当时我们就往车站外面走,出站的过程中那个姓马的同事还是对我骂骂咧咧的,当我走到火车站外面的广场时,那个姓马的男的骂我的话里又带“操你妈”的话。我就急了,就冲过去上前打他,然后我们俩就扭打在一起了。我们俩就是互相拳打脚踢的那么打,具体怎么打的我也记不清了,后来我就从我裤子口袋里的钥匙串拿出来了,钥匙串上有一把折叠的水果刀,我把刀打开之后就用右手持刀捅了姓马的那个同事身体上半身正面一刀,具体扎在哪了我没注意。我拿刀捅完他之后他还要上前打我,我们就被同事给拉开了。然后我就和同事坐一辆面包车往密云公司走,路上姜×1告诉我接到姜×2的电话,说姓马的同事被我捅伤了在医院呢,我就跟我公司老板联系准备凑钱交医药费。我就想先去派出所说明情况,这时我接到民警给我打的电话,让我去怀柔区第一医院找民警,我就到医院找到民警,在医院我把我凑的7000块钱先给垫付了姓马的那个同事的医药费,然后民警就带我到公安机关。我右手食指、左手无名指、左眼有伤,姓马的那个同事上半身被我用水果刀扎了一刀,具体扎在哪了我记不清了。

2、被告人巩志刚的辨认笔录证明:经其辨认,怀柔火车站西侧小广场空地就是他持刀捅伤姓马男子的地方;马×就是和其打架,后来其用刀捅了一刀的姓马男子。

3、被害人马×的陈述:201622113时许,我在从杭州开回怀柔的火车上,我们有二十多个同事都在同一个车厢里聊天,大刚就问我是哪里的人,我就随口说我是承德的,他说我是承德的怎么开一辆京P牌子的车,我说开哪儿的车不一定是哪儿的人,他说我去承德避暑山庄花钱不花钱,他还说他有年卡不用花钱什么的,我就说我们去玩不用那个,这期间我和他说着说着他就有点着急了,后他就用拳头打了我左眼部一拳,我和他扭打在一起,他用拳头打我,我也用拳头打他,我俩就被同车的同事拉开了。这时火车也到站了,我就拿东西往外走,我走到怀柔火车站出站口西侧小广场时,我听见有人从我身后快走走过来,我转身的时候,就看见大刚右手拿着一把刀捅了我左前胸部一刀,他捅完我一刀后接着拿刀还要捅我第二刀,我用我的左臂挡了一下,他第二刀扎在我的左小臂上,这时我就往火车站出站口台阶上走,从台阶上拿了一把扫把往下走,我正在台阶上往下走的时候就昏倒在地了。

4、证人姜×1的证言:2016221日,我和同事马×、巩志刚等人从浙江送车返回北京,大约是13时许到的怀柔火车站。我同事马×和巩志刚在火车上因琐事抬杠发生了争吵,巩志刚用刀把马×给扎伤了。20162211030分许,我和同事马×、巩志刚等人下的浙江至北京的火车,又换乘北京至怀柔1140的火车,在火车行驶的途中马×和巩志刚因琐事发生了抬杠,巩志刚说:“承德避暑山庄我150元钱年票随便玩”,马×说:“你上中南海随便玩,那才叫牛逼呢”,就因为这点事他俩就相互的抬杠,都是没完没了的说着,后来不知是怎么回事他俩就动起手来了,相互用拳头杵着对方,但也都没有杵的怎么样,就被我们给劝开了。到怀柔火车站下车以后我们就出了站,在出站的过程中他们俩还是相互骂着对方,说什么你别装逼、你给我滚犊子等之类的话,到火车站的广场后,巩志刚准备往北去,马×往西走,这时马×骂了巩志刚一句:“我操你妈的”,巩志刚就说:“你骂我什么都行,就是不能骂我妈”,这时巩志刚就朝马×冲了过去,我当时拽了他一下没拽住,当我追到巩志刚和马×跟前时,他们已经不打了,被人拉开了,我看到巩志刚的右手流血了,马×左胸的棉袄有一小口,我们以为没啥事就各自分开了,当我和巩志刚打车刚走出十几米远时,我们同事就喊马×不行了赶快回来送医院,我返回来时看见马×被我们同事架着,就抬上了我们打的车,他们直接给送到了怀柔医院,我就去找巩志刚,对他说:“你去投案吧”,巩志刚说:“我直接去派出所”,后来我去了医院看见马×在抢救,左侧胸部有一个两公分左右的洞,不长时间巩志刚也来到医院,他让我给马×的家属5000块钱先看病,巩志刚被警察给带走了。

5、证人姜×2的证言:20162201820分我们送完车从杭州坐火车回北京怀柔,在火车上大刚和老马可能是因为吹牛的事发生了争吵打架,当时他们互相扭打在一起,具体怎么打的我当时没注意,后来是一块回来的同事们给他们拉开了。22113时许到达怀柔火车站后我们就出站了,大刚和老马他们先出的火车站,我是后出来的,等我出了火车站大厅后,就听见老马骂大刚,之后大刚和老马在火车站出站口西侧的停车场打起来了,大刚和老马他们互相拳打脚踢,具体怎么打的我也没看见,一会儿老马到上边平台拿了把扫把跑回下面停车场时就倒下了,我看见老马的羽绒服前面有血迹,这时我就没有注意大刚去哪儿了,我们一个同事就打120了,120说现在没有车了,我就打了一辆出租车和同事们一起把老马送怀柔第一医院去了,到医院后我就看到老马左胸部有一个伤口,等医生过来后我就走了。大刚和老马都是我们密云福田龙腾物流有限公司的同事,都是驾送司机,我不知道他们的全名。他们共打了两次架,第一次是在从杭州回怀柔的火车上打的,都快到怀柔火车站了,第二次是在怀柔火车站出站口西侧的停车场打的。第一次打架没有人拿工具,没有注意他们受伤没有,没看见脸上、手上有伤。第二次打架没有注意有没有人使用工具,看到老马倒地上了,老马的羽绒服前面有血迹,后来到医院后我就看到老马左胸部有一个伤口。老马左胸部的伤口是大刚和老马打架造成的,具体怎么造成的我不知道。

6、证人翟×的证言:201622113时许,我在怀柔火车站前广场待着。我看见有两名男子从怀柔火车站候车厅出来,他们出来时就在吵架,旁边有人将他们两人劝开。一名男子走到站前广场的中部,一名男子走到站前广场的北侧。突然走到站前广场北侧的男子(穿红色外套)冲向走到站前广场中部的男子(穿绿色外套)。他俩人就广场的中部相互殴打。旁边的人将俩人拉开,有几人架着红衣男子走了。绿衣男子跑到火车站候车大厅,拿了一把扫把出来,冲红衣男子跑过去,跑到一半就瘫在了地上。然后有几人将绿衣男子抬上车拉走了。我不清楚那两名男子因何打架,从遥远处看着他们就是用拳头相互打,后来听说绿衣男子被扎伤了,才知道红衣男子用刀了。

7、证人孙×的证言:201622113时许,我在怀柔火车站上班,有辆火车到站后,有大概二十多人下火车,我看到有一名穿绿色棉衣的男子用手捂着鼻子往火车站外面走,后有两名男子拉着一名穿红色衣服的男子,这个穿红色衣服的男子比较激动,要打穿绿衣服的男子,我就让他们出站回家了,他们很多人出站后我就不知道了。我没有看见他们打架,但是他们下车说话时,他们应该在火车上发生冲突了。他俩没有在火车站里打架,火车站外面我没看见。我看见穿绿衣服的男子用手捂着鼻子,应该流血了,别的地方我没看见有伤,穿红色衣服的男子我没看见有伤。

8、证人魏×的证言:我是龙腾物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在公司主管业务。我认识马×,他是我们物流公司临时雇佣的送车司机,今天马×被我们公司雇佣的另外一名送车司机巩志刚给打了。今天下午1点多钟,我们公司雇佣的好几名送车司机回来在单位聊天和我说起此事。说是马×和巩志刚在送完车后乘火车返回途中,在火车上两人因吹牛产生分歧,后来马×骂了巩志刚一句,巩志刚就把马×给打了,马×受伤了现在怀柔医院看伤呢。当时我也没在意,过了一会儿巩志刚给我打电话说他和马×打架了,他要去派出所讲明情况,我就让他去医院看看马×的伤给交个医药费什么的,他说回头打车去医院。随后巩志刚让我给结这趟送车的运费,他好给马×交医药费。我当时就让巩志刚先去医院,回头送车费给另外一个送车司机姜×1,让姜×1去交医药费。挂电话后姜×1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医院呢,马×看伤需要钱,我就和姜×1说一会儿把巩志刚的送车费给姜×1打他银行卡里,让他给马×看伤交医药费用。挂了电话我就往姜×1的银行卡里打了5500元钱。马×和巩志刚好像不怎么熟,我们物流公司平时有运送车的活时,就临时雇佣司机让他们将车开到指定的交车地点,运送车的工资都是一次一清的,所以这些司机之间有的都不认识。

9、证人陶×的证言:2016221日我去我姐家串亲戚,大约下午13时许,我姐接到一个电话后,就让我开车送她去怀柔医院,我姐郭×告诉我说我姐夫被人扎伤了,现在怀柔医院,于是我就开车送我姐到怀柔医院来了,在急诊楼,我问送我姐夫马×到医院的人,听说还没有报警,我就打电话报警了。

10、证人郭×的证言:2016221日下午一两点钟左右,我接到马×他们同事给我打电话,说马×被人扎伤了在怀柔医院救治呢。接完电话我就叫上我妹夫陶×一起赶到北京怀柔医院急诊找我丈夫马×。到急诊后,马×已经昏迷了,大夫正在对其进行救治。当时我都吓坏了,没想起报警的事,后来是我妹夫陶×报的警。

11、证人任×的证言:今天下午1310分许,我在急诊外科上班时收治了一名叫马×的被刀扎伤的男子。该男子左前胸部位有一处扎伤,长约2公分左右,经检查病人受伤有生命危险。送院时病人叫能睁眼,但不能讲话。经检查后,病人受伤较重危及生命,先处置稳定病人生命体症后,送外科会诊了。因为该男子创伤口较窄,无法检查创伤深度。现在病人正在急诊手术抢救,具体情况等手术后才能确定。

12、北京怀柔医院于2016221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马×于2016221日入院,初步诊断为:左侧开放性血胸,急性心包填塞,心脏裂伤,左前臂皮肤裂伤,需继续住院治疗。

13、北京市怀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317日出具的京怀公司鉴(临床)字[2016]5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伤者被他人扎伤,造成急性心包填塞,心脏裂伤,左侧开放性血胸,左前臂皮肤裂伤,双下肺部分不张,双下肺炎。目前治疗已终结,可以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其所受损伤程度,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2b)之规定,构成重伤二级。马×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14、现场勘验笔录(附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民警于20162211355分至160分对怀柔区火车站西侧停车场进行现场勘验,停车场内为水泥地面,经勘查,在停车场东侧×××面包车西侧3.5米处水泥地面上见有滴落的血迹(已拍照,并用棉签擦试提取提取血迹,交由法医送检);在停车场西侧×××大轿车东侧3米处水泥地面上见有一块带血的卫生纸(已拍照提取,并交由法医送检),其它未见异常。侦查员扣押嫌疑人作案用的水果刀,刀刃和刀把分别用棉签擦拭提取脱落细胞,交由法医送检;扣押嫌疑人穿的牛仔裤,右侧裤腿上见有血迹(已拍照,并将牛仔裤交由法医送检)

15、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33日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6]FYB1601261-WZ1261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04号检材(带血卫生纸)为马×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0307号检材(京E5138西侧滴落血迹、嫌疑人带血裤子1条)为巩志刚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16、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于2016221日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16221日,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从巩志刚处扣押折叠刀1把、红色棉服1件、黑色休闲裤1条,从郭×处扣押马×所穿绿色棉服1件、黑色秋衣1件、条纹毛衣1件、蓝色牛仔裤1条。

17、被扣押的物证折叠刀一把证实,经当庭出示及辨认,该折叠刀为巩志刚将马×扎伤时所持有的凶器。

18、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情况。

19、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侦查支队于2016221日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622113时许,怀柔公安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巩志刚到怀柔第一医院说明情况,后犯罪嫌疑人巩志刚到怀柔区第一医院主动向民警投案交代犯罪事实。巩志刚在到案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抗拒、阻碍、拒绝、逃跑行为。

20、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巩志刚的身份情况。

21、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出具的(2001)东公秀字第395号释放证明书(存根)复印件证明:巩志刚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判刑期自199965日至200264日,经减刑后于2001124日期满释放。

22、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预审大队于201655日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巩志刚交代其于1999年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怀柔分局民警电话联系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民警询问判决书调取情况,越秀分局民警答复称广州市东山区与越秀区已经合并为广州市越秀区。怀柔分局民警前往越秀法院调取巩志刚的判决书,但未查询到。民警前往越秀区看守所调取巩志刚的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但只查找到释放证明,未找到判决书。

23、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预审大队于201655日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巩志刚称其也被马×打伤,被抓获时已经拍照。后民警联系怀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询问是否可以为巩志刚进行伤情鉴定,法医答复称从巩志刚的伤情看,不构成轻微伤。

24、被害人马×提交的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于2016615日出具的京通首[2016]临床鉴字第239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马×外伤致心脏裂伤等,经心脏破裂修补术,符合九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20%。建议被鉴定人马×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25、辩护人提交的李瑞明于2016221日出具的收条证实,马×亲属李瑞明收到巩志刚现金5000元。

另外,辩护人提交的关于被告人巩志刚近亲属经济情况的证明与本案中指控的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庭审中,出庭代理检察员、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围绕本案事实、定性及量刑等主要形成以下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巩志刚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而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因素等综合分析判断。经查,首先,本案并无证据表明案发前被告人与被害人有积怨,且在案证据证实二人系同事关系,但相互间并不熟悉,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互殴,后被告人持刀将被害人扎伤,从常理来看,具有一般理性的人并不会因与同事发生口角而产生杀人的故意。其次,虽然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任×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害人心脏被扎伤,但结合被告人巩志刚的供述、证人姜×2、翟×的证言等能够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扭打在一起”、“互相拳打脚踢”、“相互殴打”的客观情况,本案应当考虑到,被告人持刀扎伤被害人的行为发生时,二人各自身体均处于相对频繁、不稳定的运动状态,加之案发时被害人穿着棉服、毛衣等衣物,巩志刚持刀扎向被害人时,未必能够准确判断对方身体具体部位,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巩志刚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再次,被告人巩志刚所持凶器是其随身携带的钥匙串上的折叠水果刀,刀身较短小,案发后被告人并未仓皇逃离,也未立即报警或在现场等待,而是和同事坐车回公司,路上其从同事处得知被害人受伤入院,证人姜×1的证言证明“马×左胸的棉袄有一小口,我们以为没啥事就各自分开了”,综合以上情形可推定案发后被告人并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严重伤害,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杀人的故意。最后,本案中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巩志刚在主观上具有明确的伤害故意,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伤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实施了持刀伤人的伤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被告人巩志刚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自首指行为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查,本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得知被害人受伤入院后便联系筹集医药费,同时欲去往派出所说明情况,在接到民警电话后按照民警安排去往医院接受民警控制,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院认为,被告人巩志刚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时,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尚具有人身自由,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被告人能主动归案,表明具有投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加之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三、关于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被害人过错行为都具有刑法上的裁量意义,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通常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引发被告人实施犯罪或者激化加害行为危害程度的情形。经查,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发生互殴,后被告人持刀扎伤被害人,二人均没能冷静、理性处理日常矛盾,但以社会一般人的认识判断,被害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并无明显的严重侵害行为,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综上,关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所提其他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具有过错,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志刚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巩志刚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巩志刚有犯罪前科,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酌予从重处罚,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巩志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221日起至2020220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棉服二件、毛衣一件、秋衣一件、裤子二条,退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裴冀鹏

人民陪审员赵嫚莉

人民陪审员商秀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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