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 Apr 18 14:17:37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登录注册
  您现在的位置:法律家首页 >> 优秀裁判文书 >> 优秀民事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详情
优秀裁判文书
上传人评语: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一是否在未经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拖拽挂车并载货以及该行为是否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北京鼎邦物流有限公司等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判文书
(2016)京7101民初512号

原告:北京鼎邦物流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一号楼南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德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蕾,北京声驰律师所律师。

原告: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11幢。

法定代表人:解佃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蕾,北京声驰律师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5层。

负责人:王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鼎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邦物流公司)、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物流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4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鼎邦物流有限公司及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鼎邦物流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95000元;支付路产损失17000元;支付施救费2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罚息,以本金95000元从2014724日起至实际赔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利息的3倍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二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车运输保险协议书》,约定二原告为运输的商品车向被告投保商品车运输险,保险期间为2013101日至2014930日。20131031538分,原告一的司机修长龙驾驶欧曼牌全新重型半挂牵引车(临牌×××)运输商品车,该车沿兰南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兰南高速西半幅(70KM75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向右侧翻后又与道路右侧护栏相撞,事故造成修长龙受伤、商品车损坏、路产损坏,经开封市公安交警支队认定修长龙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一委托北京义广宇商贸有限公司汽车维修厂对该商品车进行了维修,支付维修费95000元,并支付路产损失17000元,施救费25000元,原告一将全部理赔材料交被告申请理赔,2014723日,被告向原告二出具《理赔通知书》,以保险责任不成立拒赔。为维护二原告合法权益,现二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平安公司答辩称,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就鼎邦物流有限公司承运的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车辆的运输保险事宜,与我公司签订了商品车运输保险协议。合同约定保险标的是由甲方鼎邦物流负责运输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且价值确定的全新商品车,保险期间是2013101日至2014930日。根据合同约定,责任的起止是指商品车辆的运输过程,该协议分为第一部分货运险,货运险的保险标的是甲方鼎邦物流采用零公里运输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全新的商品车辆。第二部分物流责任险及交强险,鼎邦物流采用人工驾运车辆,保险标的为具有保险利益的确定价值的全新的商品车辆,责任的起止是指商品车辆的运输过程。原告所述的事故,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我公司对事故发生无异议。但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属于单方事故,除了车辆受损、路产受损,还有货物受损。我公司经调查发现,在事故发生时,该保险车辆是在进行货物运输而不是作为新的车辆在运送中发生的事故,所以此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310月,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丙方)就北京鼎邦物流有限公司(甲方)承运的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车辆的运输保险事宜,与被告平安公司(乙方)签订了商品车运输保险协议。合同约定投保人为福田物流公司,被保险人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或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及/或实际承运人及/或非福田品牌商品车所有人及/或实际承运人,保险标的是由甲方鼎邦物流公司负责运输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且价值确定的全新商品车(品牌欧曼,车辆平均价格25万元),保险期间是2013101日至2014930日。根据合同约定,责任的起止是指商品车辆的运输过程,该协议分为第一部分货运险,保险标的是甲方鼎邦物流公司采用零公里运输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全新的商品车辆,每次事故每车绝对免赔额为500元;第二部分物流责任险及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险标的为甲方即鼎邦物流公司采用人工驾送运输方式(包括商品车辆运载商品车辆)运送的具有保险利益全新的、价值确定的商品车辆。其项下的条款一平安物流责任综合保险,保险责任有三项:1.货差货损责任(车辆损失责任);2.第三者责任,每辆车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见保险费率表(表中记载欧曼重卡三者保额为20万元);3.自然灾害责任。每次事故(每车)绝对免赔额为1500元;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保险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特别约定中规定本协议项下的保险范围仅限于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及/或实际承运人。

二、20131031538分,原告一的司机修长龙驾驶欧曼牌全新重型半挂牵引车(临牌×××)运输商品车,该车沿兰南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兰南高速西半幅(70KM75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向右侧翻后又与道路右侧护栏相撞,事故造成修长龙受伤、商品车损坏、路产损坏,经开封市公安交警支队认定修长龙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一委托北京义广宇商贸有限公司汽车维修厂对该商品车进行了维修,支付维修费95000元,并支付路产损失17000元,施救费25000元,原告一将全部理赔材料交被告申请理赔,2014723日,被告向原告二出具《理赔通知书》,以保险责任不成立拒赔。

三、本院向开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调取了本案事故发生时的事故处理卷宗,询问笔录中记载了修长龙于2013103日驾驶×××临牌车在兰南高速发生交通事故,事发时车上就只有修长龙本人,车上装了38吨麸皮,有货单,麸皮是广州个人的,在山东装完后进入河南高速是发生事故,在行驶过程中,汽车上的货先向右侧翻之后车也向右翻,接着汽车直接侧翻。

在该事故处理卷宗中有现场照片20张,其中时间编号为03.10.2013.16:39的照片显示车辆右侧翻货物有侧翻,且目测货物体积庞大;在时间编号为03.10.2013.16:41的照片显示右侧翻的货车底部有两个标牌一个标牌的部分文字为“……制造有限公司电话0530-676****”,另一个标牌上的文字为“佳运挂车0530-6769777”;在时间编号为03.10.2013.17:19的照片显示“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所有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怀柔区红罗东路21号,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厂牌型号欧曼BJ4259SNFKB-2发动机号码71025612,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有效期至20131010日”;

在修长龙身份证复印件下方盖有山东郓城佳运挂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印章。

在另一份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的车辆信息表中显示该车为新乡市骏华专用汽车车辆有限公司生产的骏强牌系列半挂车,该车的外廓尺寸(mm)为1300025003000,该车辆信息表下方有山东郓城佳运挂车的字样。

原告表示该车既不属于鼎邦物流有限公司,也不属于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且认为交通事故卷宗中询问笔录记载38吨为笔误,实际载货3.8吨,根据生活常识,该挂车无法装载38吨麸皮。本院当庭拨打询问笔录中记载的修长龙电话“186XX****XX”,但接听电话的人声称“打错了,不是修长龙”,拨打事故处理卷宗中白志刚电话158XX****XX核实情况,该电话无人接听。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内,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主张和意见。原告表示,修长龙在涉案保险车辆后拖拽挂车私自载货的行为未通知被告保险公司。

本院认为:鼎邦物流公司、福田智科物流公司与被告平安公司签订的商品车运输保险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一是否在未经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拖拽挂车并载货以及该行为是否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从交管部门的事故处理卷宗中的照片、佳运挂车车辆信息表、询问笔录等证据相互关联,并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原告鼎邦物流有限公司在未经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拖拽非保险标的挂车并载货,且该挂车的整体重量、外廓尺寸和载货数量均较大,外廓尺寸达到13X2.5X3米,载货数量达38吨,司机修长龙自己也陈述“在行驶过程中,汽车上的货先向右侧翻之后车也向右翻,接着汽车直接侧翻”,该未经保险人同意的拖拽非保险标的车并私自载货的行为致使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并发生保险事故,因此,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原告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的修理费和施救费,本院不予支持。因保险车辆侧翻造成了第三方路产损失17000元,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项下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该保险条款特别约定中规定本协议项下的保险范围仅限于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及/或实际承运人。因原告一即实际承运人北京鼎邦物流有限公司已经实际支付了路产损失17000元,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项下损失赔偿限额内向其赔偿2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北京鼎邦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二千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鼎邦物流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二十元,由原告北京鼎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四百九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二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员 袁建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武 欣

员 张斯迪


您认为本案判决如何?
 (0)  (0)
您对本案的评论:
提交评论
热门评论
热门评论加载中...
最新评论(
最新评论加载中...
  • 公众用户指南
  • 法律专家用户指南
  • 特色服务
  • 客户服务
  • 关于我们

版权所有:法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66148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广益大厦9层 邮 编:150000 E-mail:lawfae@163.com 传 真:(010)83113702
全部版权保留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49563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397-1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10190号
法律家官方微信二维码
优秀裁判文书上传
标 题: * 标题不能少于5个字。
文书分类: * 请选择文书分类
案 号: * 请填写案号。
裁判日期: * 请填写裁判日期。
法 院/仲裁委员会: * 请选择 法院/仲裁委员会
裁判文书原件上传:
* 内容不能少于5个字。
* 请认真填写邮箱地址!以便接收裁判文书审核结果。
裁判文书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