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被错误羁押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属精神损害范畴
朱……申请广……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关键词】 | 国家赔偿 无罪逮捕 检察机关 批捕 无罪拘捕 人身自由 赔偿决定 提起诉讼 平均工资 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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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课程】 | 国家赔偿法学 |
【知识点】 | 精神损害抚慰金 错误逮捕 |
【教学目标】 | 掌握国家赔偿的范围,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概念。 |
【裁判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国家赔偿 |
【案例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公布(指导案例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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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赔偿请求人因被错误羁押而遭受精神损害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公民所受的损害支付必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精神损害属于赔偿请求人的无形损失,故在确定精神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二)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2012年10月26日修改,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内容没有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