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恶意串通致拍卖无效时仍可执行被拍卖的财产
广……诉案……异议之诉案
【关键词】 | 民事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买受人 拍卖行 股东 关联关系 充分竞价 串通行为 标的物 评估价格 成交价 竞买行为 拍卖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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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课程】 | 执行法学 |
【知识点】 | 拍卖 恶意串通 无效行为 强制执行 |
【教学目标】 | 掌握拍卖的效力认定,明确恶意串通的概念与法律后果,了解拍卖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被拍卖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
【裁判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民事执行 |
【案例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8日公布(指导案例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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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零二条修改为第二百二十五条,内容没有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