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发现执行依据存在重大瑕疵有权撤销原执行行为
国……道证券营业部请求海……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
【关键词】 | 国家赔偿 错误执行 案外人权益 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异议 执行法院 重大瑕疵 撤销 执行回转 执行错误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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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课程】 | 国家赔偿法学 |
【知识点】 | 国家赔偿 申请程序 审查程序 |
【教学目标】 | 掌握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申请程序,了解国家赔偿的审查范围。 |
【裁判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国家赔偿 |
【案例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公布(指导案例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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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侵犯案外人之合法权益的和解协议,而已经被执行的案外人据此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有权在发现上述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将原执行行为撤销,并进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包括下列行为:
(一)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三)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四)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五)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
(六)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
(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