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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码】 担保法学·保证·保证合同·事实认定 (G02020211)

应遵循独立保函的单据交易原则和表面相符原则主张权利

现代重工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保证合同纠纷案

【关词】 民事 担保法学 保证合同纠纷 独立保函 适用规则 交易原则 权利主张 
【学程】 担保法学
【知点】 独立保函 单据
【教标】 掌握独立保函的基本概念,明确独立保函的构成要件。
【裁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程型】 民事二审
【案力】 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017年5月15日)
【案息】
〖案  由〗 保证合同纠纷
〖案  号〗 (2016)浙民终157号
〖判决日期〗 Wed Oct 12 08:00:00 CST 2016
〖审理法官〗 裘剑锋 郑恩亮 储宁玉
〖上 诉 人〗 ......
〖被上诉人〗 ......
〖上诉人代理人〗 傅林涌......
〖被上诉人代理人〗 金赛波......
【基情】
(立即浏览演示体验版案例内容)
......
【争点】
......
【裁果】
......
【裁旨】
当事人在签订供货合同之后,约定在开立银行开立保函,保函适用国际《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约定,该保函有效。该规则中明确规定,在保函条款和条件明确清晰的情况下,担保人仅需考虑单据与保函条款条件是否表面相符即可,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不是审单时……
【法析】
......
【适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 URDG的适用范围

a.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简称“URDG”)适用于任何明确表明适用本规则的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除非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对本规则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或排除,本规则对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的所有当事人均具约束力。

b.如果应反担保人的请求,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适用URDG,则反担保函也应适用URDG,除非该反担保函明确排除适用URDG。但是,见索即付保函并不仅因反担保函适用URDG而适用URDG。

c.如果应指示方的请求或经其同意,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根据 URDG开立,则视为指示方已经接受了本规则明确规定的归属于指示方的权利和义务。

d.如果2010年7月1日或该日期之后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声明其适用URDG,但未声明是适用1992年本还是2010年修订本,亦未表明出版物编号,则该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应适用URDG2010年修订本。

2条 定义

在本规则中:

通知方:指应担保人的请求对保函进行通知的一方;

申请人指保函中表明的、保证其承担基础关系项下义务的一方。申请人可以是指示方,也可以不是指示方;

申请指开立保函的请求;

经验证的当适用于电子单据时,指该单据的接收人能够验证发送人的表面身份以及所收到的信息是否完整且未被更改;

受益人指接受保函并享有其利益的一方;

营业日指为履行受本规则约束的行为的营业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

费用指适用本规则的保函项下应支付给任何一方的佣金、费用、成本或开支;

相符索赔指满足“相符交单”要求的索赔;

相符交单保函项下的相符交单,指所提交单据及其内容首先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相符,其次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一致的本规则有关内容相符,最后在保函 及本规则均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与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相符;

反担保函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指由反担保人提供给另一方,以便该另一方开立保函或另一反担保函的任何签署的承诺,反担保人承诺在其开立的反担保函项下,根据该受益人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

反担保人指开立反担保函的一方,可以是以担保人为受益人或是以另一反担保人为受益人,也包括为自己开立反担保函的情况;

索赔指在保函项下受益人签署的要求付款的文件;

见索即付保函或保函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指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 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

单据指经签署或未经签署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信息记录,只要能够由接收 单据的一方以有形的方式复制。在本规则中,单据包括索赔书和支持声明;

失效指失效日或失效事件,或两者均被约定情况下的较早发生者;

失效日指保函中指明的最迟交单日期;

失效事件指保函条款中约定导致保函失效的事件,无论是在该事件发生之后立即失效,还是此后指明的一段时间内失效。失效事件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视 为发生:

a.保函中指明的表明失效事件发生的单据向担保人提交之时;或者

b.如果保函中没有指明该种单据,则当根据担保人自身记录可以确定失效事件已经发生之时。

保函参见见索即付保函:

担保人指开立保函的一方,包括为自己开立保函的情况;担保人自身记录指在担保人处所开立账户的借记或贷记记录,这些借记或贷记记录能够让担保人识别其所对应均保函;

指示方指反担保人之外的,发出开立保函或反担保函指示并向担保人(或者反担保函情况下向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指示方可以是申请人,也可以不是申请人;

交单指根据保函向担保人提交单据的行为或依此交付的单据。交单包括索赔目的之外的交单,例如,为了保函效期或金额变动的交单;

交单人指作为受益人或代表受益人进行交单的人,或在适用情况下,作为申请人或代表申请人进行交单的人;

签署当适用于单据、保函或反担保函时,指其正本经出具人签署或出具人的代表人签署,既可以用电子签名(只要能被单据、保函或反担保函的接收人验 证),也可以用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符号或其它机械验证的方式签署;

支持声明指第15条a款或b款所引述的声明文件;

基础关系:指保函开立所基于的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招标条件或其他关系。

15条 索赔要求

a.保函项下的索赔,应由保函所指明的其他单据所支持,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辅之以一份受益人声明,表明申请人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基础关系项下的义务。该声明可以在索赔书中作出,也可以在一份单独签署的随附于该索赔书的单据中作出,或在一份单独签署的指明该索赔书的单据中作出。

b.反担保函项下的索赔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辅之以一份反担保函向其开立的一方的声明,表明在其开立的保函或反担保函项下收到了相符索赔。该声明可以在索赔书中作出,也可以在一份单独签署的随附于该索赔书的单据中作出,或在一份单独签署的指明该索赔书的单据中作出。

c.本条a款或b款中有关支持声明的要求应予适用,除非保函或反担保函明确排除该要求。“a、b款中的支持声明不予适用”等类似表述即满足本款要求。

d.索赔书或支持声明的出单日期不能早于受益人有权提交索赔的日期。其他单据的出单日期可以早于该日期。索赔书或支持声明或其他单据的出单日期均不得迟于其提交日期。

20条 索赔的审核时间;付款

a.如果提交索赔时没有表明此后将补充其他单据,则担保人应从交单翌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审核该索赔并确定该索赔是否相符。这一期限不因保函在交单日当日或之后失效而缩短或受影响。但是,如果提交索赔时表明此后将补充其他单据,则可以到单据补充完毕之后再进行审核。

b.一旦担保人确定索赔是相符的,就应当付款。

c.付款应在开立保函的担保人或开立反担保函的反担保人的分支机构或营业场所的所在地点,或者保函或反担保函中表明的其他地点(“付款地”)进行。

24条 不相符索赔,不符点的放弃及通知

a.当担保人确定一项索赔不是相符索赔时,其可以拒绝该索赔,或者自行决定联系指示方,或者反担保函情况下的反担保人,放弃不符点。

b.当反担保人确定反担保函项下的一项索赔不是相符索赔时,可以拒绝该索赔,或者自行决定联系指示方,放弃不符点。

c.本条a款或b款的规定都不延长中规定的期限,也不免除中的要求。获得反担保人或指示方对不符点的放弃,并不意味着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有义务放弃不符点。

D.当担保人拒绝赔付时,应就此向索赔提交人发出一次性的拒付通知。该通知应说明:

ⅰ.担保人拒绝赔付,以及担保人拒绝赔付的每个不符点。

e.本条d款所要求的通知应毫不延迟地发出,最晚不得迟于交单日翌日起第五个营业日结束之前。

f.如果担保人未能按照本条d款或e款的规定行事,则其将无权宣称索赔书以及任何相关单据不构成相符索赔。

g.担保人在提交了本条d款中要求的通知之后,可以在任何时候将任何纸质的单据退还交单人,并以自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处置有关电子记录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h.就本条d款、f款和g款而言,“担保人”包括“反担保人”。

《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URC522)》第4款 托收指示

1)a.所有送往托收的单据必须附有一项托收指示,注明该项托收将遵循《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文件并且列出完整和明确的指示。银行只准允根据该托收指示中的命令和本规则行事;

b.银行将不会为了取得指示而审核单据;

c.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银行将不理会来自除了他所收到托收的有关人/银行以外的任何有关人/银行的任何指令。

2)托收指示应当包括下述适宜的各项内容:

a.收到该项托收的银行详情,包括全称、邮政和SWIFT地址、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和编号;

b.委托人的详情包括全称、邮政地址或者办理提示的场所以及,如果有的话,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

c.付款人的详情包括全称、邮政地址或者办理提示的场所以及,如果有的话,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

d.提示银行(如有的话)的详情,包括全称、邮政地址以及,如果有的话,电传和传真号码;

e.待托收的金额和货币;

f.所附单据清单和每份单据的份数;

g.i.凭以取得付款和/或承兑和条件和条款;

ii.凭以交付单据的条件

付款和/或承兑

其他条件和条款

缮制托收指示的有关方应有责任清楚无误地说明,确保单据交付的条件,否则的话,银行对此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将不承担责任;

待收取的手续费指明是否可以放弃;

i.待收取的利息,如有的话,指明是否可以放弃,包括利率、计息期、适用的计算期基数(如一年按360天还是365天);

j.付款方法和付款通知的形式;

k.发生不付款、不承兑和/或与其他批示不相符时的指示。

3)a.托收指示应载明付款人或将要办理提示场所的完整地址。如果地址不全或有错误,代收银行可尽力去查明恰当的地址,但其本身并无义务和责任。

b.代收银行对因所提供地址不全或有误所造成的任何延误将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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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和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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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案】 添加教案
【笔语】
添加笔记评语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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