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定制并销售假冒知名商标商品且涉案金额巨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山东刘飞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知识产权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销售金额 计算标准 本罪认定 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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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课程】 | 刑法分则 |
【知识点】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数额 共同犯罪 |
【教学目标】 | 掌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明确销售数额的认定。 |
【裁判机关】 |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刑事公诉一审 |
【案例效力】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十起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7年4月25日) |
【案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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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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