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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经营者义务·法定义务·提供真实信息 (C0203016)

经营者虚假陈述商品功能致使消费者认识错误是否构成商业欺诈

于奥泳诉毕丽萍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关词】 民事 产品销售者责任 虚假陈述 商品功能 主观故意 认识错误 意思表示 商业欺诈 退还价款 赔偿损失
【学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
【知点】 商业欺诈 法定义务 知情权 赔偿责任
【教标】 掌握商业欺诈的概念,明确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裁关】 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程型】 民事一审
【案力】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十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2015年6月15日)
【案息】
〖案  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案  号〗 (2014)威高商初字第199号
〖判决日期〗 Wed Oct 29 08:00:00 CST 2014
〖审理法官〗 胡传佳
〖原    告〗 于奥泳
〖被    告〗 毕丽萍
〖原告代理人〗 陶志勇(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
【基情】
于奥泳于2014年4月16日自毕丽萍处购买双宁牌功能性保健床垫二套,每个床垫的价格为14 100元,床垫规格为2米×1.5米×0.12米。毕丽萍销售床垫时,称该床垫具有预防癌症发生、抑制癌细胞生长、治病防病等功能。于奥泳使用后,发现床垫并无毕丽萍宣传的功能。
  于奥泳以毕丽萍销售床垫时对其进行虚假宣传,该行为构成商业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毕丽萍退还货款28 200元,并按购买价的三倍赔偿损失84 600元。
  毕丽萍辩称:本人对奥泳陈述的事实无异议;本人并未亲自体验床垫功能,只是自上手销售者处听说床垫具有预防癌症发生、抑制癌细胞生长、治病防病等功;本人同意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但无经济能力,不能负担于奥泳主张的数额。
【争点】
经营者明知其销售的商品不具有预防、抑制及治疗疾病的功能,而向消费者介绍其销售的商品具有该功能,致使消费者最终购买该商品的,其行为是否构成商业欺诈,应承担何种责任。
【裁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毕丽萍返还原告于奥泳货款28 200元;被告毕丽萍赔偿原告于奥泳损失84 6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旨】
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介绍其销售的商品具有预防、抑制及治疗疾病的功能,但事实上其销售的商品并不具有其介绍的功能。经营者明知其陈述的事实系虚假事实,主观上具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客观上告知消费者有关商品的虚假情况。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致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最终作出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应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商业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此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其支付的价款,并按购买商品价格的三倍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析】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商业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对消费者构成商业欺诈应满足以下条件:首先,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即其明知其告知消费者的情况系虚假的且会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其次,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大多均表现为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最后,消费者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
  消费者在购买床垫时,经营者称其销售的床垫具有预防癌症发生、抑制癌细胞生长、治病防病等功能。消费者购买后,发现床垫不具有经营者介绍的上述功能。经营者称其并未亲自体验床垫功能,但其对其陈述的事实系虚假事实应系明知的,故应认定其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在销售床垫的过程中,经营者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存在欺诈行为,且最终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作出购买床垫的意思表示。综上,经营者的行为构成商业欺诈,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并以消费者购买床垫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适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书】
【思考题和试题】

1.如何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欺诈。
2.简述经营者实施商业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3.试述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的内容。

【司法考试真题】 展开
  1. 1.0.某大型商场在商场各醒目处张贴海报:本商场正以3折的价格处理一批因火灾而被水浸过的商品。消费者葛某见后,以488元购买了一件原价1464元的名牌女皮衣。该皮衣穿后不久,表面出现严重的泛碱现象。葛某要求商场退货,被..(2006多选题)
  2. 2.0.案情:A省的甲公司于2000年1月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某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金太阳”电脑商标独占使用权及其操作系统M软件的使用权,批量组装“金太阳”电脑。2001年7月,甲公司与A省的乙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合..(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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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原告:于奥泳,男,19551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户籍地。
委托代理人:陶志勇,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丽萍,女,19638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户籍地。
原告于奥泳诉被告毕丽萍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9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传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奥泳之委托代理人陶志勇、被告毕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奥泳诉称,2014416日,原告在被告处以14 100元的价格购买双宁牌功能性保健床垫二套,规格为2米×1.5米×0.12米。经使用,该床垫并没有被告宣传的预防癌症发生、抑制癌细胞生长、治病防病等功能,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28 200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按购买价格28 200元的三倍即84 600元赔偿损失,以上共计112 800元。
被告毕丽萍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并述称由于其知识面狭窄,没有亲自体验,听从了上手销售者的劝说、诱导,经销的双宁牌床垫并没有宣传的治疗功能,给消费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和身体伤害,构成欺诈。同意返还货款,并认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三倍赔偿原告损失。但其现在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无法负担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
经本院审查,被告认可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并承认应按原告诉讼请求返还货款并三倍赔偿,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判决如下:
一、被告毕丽萍返还原告于奥泳货款28200元;
二、被告毕丽萍赔偿原告于奥泳损失84600元。
上述一、二项合计112 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2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