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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教学论文

论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改进
钟俊 申伟       2014-12-05 00:00:00.0    浏览1195
    案例教学法的引入被认为是传统法学教育改革的突破口。在运用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要通过正确选择案例、巧妙编辑案例、科学构建案例库等途径,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大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教学模式将教与学束缚在以灌、注、填为基本特征的怪圈中,教学机制运行僵化,教学质量不断下滑,以致引起了法律本科教育存废之争。在全面改革启动之前,以教学方法提升法律教育质量不失为一条可行途径。案例教学法( case method)是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C·langclell, 1826 - 1906年)首创的,他编著的《合同法案例》是世界上第一本案例教学法的教科书。20世纪20年代,哈佛商学院开始运用案例教学法,哈佛商学院院长华莱士·B·汤哈姆于1921年出版了第一本案例集。目前,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不仅已遍及美国,也早已波及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教育界开始探究案例教学法,并将其运用到具体的教学实践中。虽然在案例教学法的概念界定上,教育界仍然存在着分歧。但有一个基本共识是: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要创设一种学生能够独立探究的情境而不是提供现成的知识,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着力培养学生的知识运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和开拓创新等综合能力。因此,案例教学法的引入被认为是传统法学教育改革的突破口,在法学教育方法改革中被广泛运用。实践证明,融启发式、互动式为一体的案例教学法,基本上克服了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方法之弊端,极大地调动乐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创造性。不仅使学生在轻松的氛围中学到了专业知识,掌握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而且使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也得到了锻炼和提高。随着法学案例教学法的不断发展,法学案例教学的形式也越来越多:课堂讨论分析式。这是实践中使用最多也较易采用的一种形式。模拟法庭分析式。这种形式筹备耗时较长,需多方人员配合以及各种教学资源辅助。真实审判观摩分析式。这是对交通保障或多媒体教学资源有特殊需求的一种形式。典型案例专题辩论会分析式。这也是筹备耗时较长的一种形式。诊所式法律教育分析式。这一形式要求校方开办类似法律诊所的产学研机构,通过面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并承接案件来实施。这是教学周期较长,对教师的实务能力要求很高的一种形式。
  毋庸置疑,作为当前法学教学中一种重要的方法,案例教学在注重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顺应司法考试制度的需要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法学案例教学也存在着教学方法简单、单一等诸多问题。要真正发挥案例教学的功能,教师进行案例教学的理念和教学方法等必须有所创新。如有学者指出,要通过“案例—理论”教学法的应用,改善案例教学法。所谓“案例—理论”教学法,是由教师将案例介绍作为讲课的切入点,在讲某一个知识点时,先选择一个合适的案例展示给学生,然后围绕这个案例设置一些问题,引导学生带着这些问题先对案例进行分析,在学生得出自己的结论之后,再由老师进行总结性讲解。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案例展示。先由授课教师针对欲讲授的法学知识点寻找和选择合适的案例展示给学生,以案例作为讲课的切入点。第二,提出问题。由授课教师围绕所展示的案例提出问题,引导并启发学生围绕案情进行思考。第三,分析问题。先由学生自主思维,根据自己的理解,围绕先前所提出的问题对案情进行分析;然后由授课教师针对其分析过程所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对分析路径进行启发式引导。第四,解决问题。先由学生按照自己先前的分析提出自己的结论,在学生提出了多个答案之后,由教师针对问题进行引导式的讲解,最终形成该案例所涉及知识点的准确结论。在此,笔者对课堂讨论分析式案例教学法的改进略陈己见,以期抛砖引玉,对提高课堂教学效果有所裨益。
  一、正确选择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前提
  案例教学是围绕案例进行的教学活动,案例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整个教学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教学目标能否实现。当前,获取现成法学案例的途径比较多,如公开出版的案例集或教材;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的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判例;教师亲自办理的个案等等。但现成法学案例并不都适合于课堂教学,因此,要在课堂教学中成功使用案例教学法,案例的正确选择非常重要。对此,学术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如有学者明确提出了六条标准:其一,目标标准。教学案例必须要服从和服务于培养目标总要求。在这方面,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班次会有不同的目标要求,必须根据不同目标来选择相应的案例。其二,重大标准。
  一是案例所涉及的是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措施。
  二是案例所涉及的是重要的法律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等。三是案例所涉及的是重大理论问题。其三,普遍标准。案例是特定的,但其中反映出的问题应当具有普遍性。换言之,合适的教学案例,应当能够提供引伸普遍性问题和普遍性知识的平台。其四,现实标准。我们选择法学教学案例,应当紧紧把握时代特征,是现实而不是历史、是及时而不是滞后、是深刻而不是肤浅反映。其五,问题标准。即教学案例能够引出实践和理论的问题,是可以引发研究和讨论的。如果选择的案例是非很清楚,不能引发大家的讨论、争辩,就不适合教学使用。其六,热点标准。法学教学应当与时俱进,反映热点问题,研讨热点问题,思考和回答热点问题。另有学者则指出应注意以下问题:案例要有针对性与典型性。案例要根据教学目的有针对性地收集,案例的内容必须适应具体教学环节的需要。同时所选案例忌讳背景模糊、情节冗长、脉络不清、平铺直叙、枯燥乏味等不足。21注意案例的时效性。如果选用时间跨度长的案例,内容可能会陈旧过时,这会降低学生参与案例的积极性。因此课堂教学要选择新鲜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案例。31把握好案例的难易程度。案例太难,学生因知识储备不够无从下手,会丧失参与的兴趣。案例过易,也会降低学生对案例的参与度。所以,案例难易要做到适度,即“跳起来摘桃子”。不过,笔者不赞同“法学案例教学中运用的案例应当具备真实性特征”之类的观点。事实上,案例内容可以真实,也可以虚构,因为重要的不是案例内容的真伪性而是案例内容本身。
  很多时候,为了培养学生学会应用某个法律知识点,采用假定的事件或被设计后的“半真实”事件,更有助于学生参与并进行正确地判断和分析。当然,虚构的案例内容要和真实情况相接近,不能太离谱。例如有这么一个案例:“有一丑女始终嫁不出去,希望被拐卖,一天夜晚终于梦想成真被人绑架,天亮后绑匪嫌她丑,将其送回原处,此女坚决不下车,绑匪咬牙跺脚把车钥匙扔给丑女说:‘我走??车不要了!’问题:绑匪构成绑架罪还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犯罪中止,既遂,还是未遂?
  21绑匪把车钥匙扔给丑女行为是否构成赠与?31若绑匪抛弃车辆而去,丑女能否通过先占的方式取得车辆所有权?”本例内容新奇,问题设计得也很好,只可惜过于“失真”,学生难以产生对之探讨的欲望,因此就不适合用来教学。
  二、巧妙编辑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关键
  开展一堂有效的法学案例教学课,正确选择案例仅是前提而已。考虑到法学知识的枯燥乏味,案例在内容上应该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与兴趣,这对实现教学目标至关重要。然而,目前能够满足这一要求的现成法学案例较为少见,因此,巧妙编辑案例就成了案例教学成败的关键。所谓巧妙编辑案例,就是把收集的各种案例,根据教学需要进行加工整理,或创设一定的情境,编辑组合成一个表述清晰、简洁明确、逻辑严密、针对性强的典型案例;同时,积极采取以下方法使案例内容变得生动形象。
  第一,通过灰色幽默、俗语谚语等增强案例教学的趣味性。
  在案例教学中,正确运用诸如“摸摸你的头,好温柔;摸摸你的腰,好风骚”等灰色幽默和“人怕出名猪怕壮,男怕没钱女怕胖”等俗语谚语等,不但不会带来负面影响,反而会增强案例教学的趣味性。例如,在讲解《民事诉讼法》中民事纠纷、刑事纠纷、行政纠纷的区别以及诉的种类时,笔者曾设计这样一个案例:“A县B乡乡长张三,专横跋扈、生活堕落,群众多有意见。某日,上级来检查“三个代表”学习情况。青年李四即将外出务工,为泄愤,便将一漫画帖于乡政府政务公开栏上。漫画主题为“乡长的代表形象”,旁白曰:打起牌来一天两天不睡,跳起舞来三步四步都会,喝起酒来五瓶六瓶不醉,玩起女来七个八个不累。乡长大怒,欲追究李四法律责任。问:(1)本案属何种纠纷?(2)本案属于哪种诉?”。再如,在讲解《刑法》中醉酒者的刑事责任问题时,笔者这样进行表述:“武松打虎故事,可谓家喻户晓。然而‘酒壮英雄胆’,毕竟只是小说家的妙笔。俗话说得好,‘酒是穿肠毒药、色是刮骨钢刀、气是下山猛虎、钱是惹祸根苗’。2008年10月11日,在哈尔滨市发生一起惨案。齐新等六名警察因在酒吧门前与林松岭等人发生口角,产生斗殴,林松岭被殴致死!问:齐新等人是否可以因为醉酒减免刑事责任?”结果讲完案例后,学生的兴趣一下子被激发起来,积极参与讨论,取得了预期的教学效果。
  第二,通过新颖奇特的内容增强案例教学的知识性。人们都有猎奇心理,很多人喜欢看央视《探索与发现》这个节目就是明证。因此,在案例中编入诸如“佛教舍利子”、“汗血马”、“飞棍”等新颖奇特的内容,既可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增强案例教学的效果,又可以学到了不少知识,可谓一举两得。例如,在讲解《民法》课程中“先占”这一知识点时,使用下面这个案例效果会很好:“中国有句俗话,叫‘不要太岁头上动土’。太岁,历代帝王千方百计寻找的‘不死药’,《本草纲目》称之‘肉芝’,与灵芝列为‘本经上品’。1992年8月,陕西周至县农民吴凤莲和儿子杜战盟到渭河边上打捞因山洪暴发而冲入河中的浮柴,在湍急的河水中捞到一块20多公斤的‘肉团’,人们纷纷传闻这就是‘太岁’,甚至一度惊动日本天皇明仁前往参观。后经西北大学生物系教授杨兴中调研,这个不明生物体是一种生命演化过程中介于原始菌类向植物动物演化过程中的粘菌复合体,对研究生命演化过程十分有意义。问:吴凤莲和杜战盟能否以‘先占’取得该物所有权?”
  第三,通过虚构故事情节增强案例教学的生动性。爱听故事是人的天性,因此,在法学案例中虚构小小说之类的故事情节,使教学内容变得具体生动起来,也能够增强课堂教学的效果。例如,在讲解《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时,可运用这样一个案例:“某富翁打出一征婚广告,曰:某男士,年过六旬,身强力壮,家产过亿,觅25岁以下相貌端正、善解人意的贤良女子为妻。结果应征者寥寥无几。后经高人指点,将征婚广告改为:某男士,年过六旬,家产过亿,无儿无女,身体虚弱,好景不长,觅25岁以下相貌端正的贤良女子相伴余生。结果应征者趋之若鹜。问:为什么广告效应前后差别这么大?”再如,在讲解《刑法》聚众斗殴罪时,运用下面这个案例效果也会不错:“2009年春,某高校附件发生一起聚众斗殴案。事件的起因,是大二学生小江与一名空姐小丽08年偶然相遇后,双双坠入情网。半年后,空姐小丽移情别恋,但小江却旧情难舍,纠缠不休。某日,小丽带着新男友到校约见小江,洽谈分手事宜。
  大家可以想像:两个情敌见面会有什么结果!小江打不过情敌,便电话求助于一要好的同学,也是他的老乡。这个老乡不问青红皂白,即刻带着十几个同学过去了。小丽新男友也不甘示弱,叫了社会上一帮哥们去撑腰,于是就出现了类似电视剧黑帮火拼的一幕。最后的结果,两败俱伤。在看守所里,小江的老乡泪流满面,哀声长叹:江湖义气害死人啦!而小江则说了一句更经典的话:红颜祸水!问:小江及老乡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21构成何罪?”。
  第四,通过多媒体手段增强案例教学的娱乐性。心理学实验证明,在视觉、听觉、触觉三种信息接受方式中,常人通过视觉接收的信息量最大。正因为如此,一部经典的电影,不仅可以给人带来强烈的感官震撼,也会给人留下深刻难忘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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