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永安法院对转移财产、妨害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行为,坚决严惩,重拳打击,已判决四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起到了较好的威慑、警示作用。
【案例一】
被告人郑某某明知生效判决尚未履行完毕,私自将自建房产转卖过户其堂弟,并隐匿财产未如实报告,将收取的售房款20万元用于归还其他债务,造成本案部分债务至今无法履行。鉴于郑某某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但案发后仍不偿还分文债务,缺乏悔罪的实际行动,且未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酌情从重处罚。永安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二】
被告人谭某某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在其工程款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拒不在限定期限内提供有关资料,致使该工程款无法结算,法院无法扣划支付申请执行人。鉴于谭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偿还了部分债务,可以从轻处罚。永安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三】
被告人丁某在明知担保债务尚未履行的情况下,私下收取其他案件当事人还款60万元,既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也未偿还申请执行人。鉴于丁某表示认罪,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退回案件款60万元,并与部分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从轻处罚。永安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四】
被告人钟某某未按生效调解书支付雇工罗某的工伤赔偿款,并将名下的农机维修店及店内财产,全部转移过户给其弟弟,企图逃避执行,先后两次被法院司法拘留。申请执行人罗某依法向永安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鉴于钟某某主动到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履行了全部10万元的赔偿义务,并取得罗某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永安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