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 Apr 19 07:27:06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是:法律家首页 >> 指导性案例快讯 >> 正文

指导性案例快讯

山东高院发布十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来源:搜狐     时间:2018-09-12     浏览358
2018年9月12日,山东高院发布十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吴学占等1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基本情况】
被告人15名,分别是吴学占、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志、吴洪艳、吴风磊、林飞、杜建岗、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么传行。
2010年1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吴学占以泰昌公司或泰和公司为依托,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被告人吴学占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赵荣荣、李忠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郭树林、郭彦刚、吴风志、吴洪艳、吴风磊、林飞、杜建岗为其他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维护自身利益,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高利放贷、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方法收取贷款本息;为催还高利贷款,非法侵入苏银霞住宅,非法拘禁苏银霞、于欢;为争夺建筑工程,强迫华丰公司、金诚公司出让已中标的建设工程;为非作恶,横行乡里,非法拘禁、强制侮辱王某某,随意殴打焦某某、郎某某;为泄私愤,砸坏刘某奥迪A6轿车;以威胁手段,干扰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冠县交通局等机关工作秩序;向银行恶意举报,到银行滋事,干扰银行正常开展信贷业务,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破坏公司、企业、国家机关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在冠县东古城镇区域内造成严重影响。
吴学占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4月,实施强迫交易犯罪2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非法入侵住宅犯罪1起,强制侮辱妇女、非法拘禁犯罪1起,故意伤害犯罪2起,吴学占个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1起,李忠伙同他人实施强奸犯罪1起。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学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荣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李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郭树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郭彦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吴风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林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被告人吴洪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被告人杜建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吴风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张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严建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程学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张书森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么传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该案经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一审、聊城中院二审,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有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以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横行乡里,大肆实施高利放贷、强揽工程、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拘禁、威胁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到银行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巨额经济财富,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破坏公司、企业、国家机关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在冠县东古城镇区域内造成严重影响。
 
案例二:被告人满宇然等1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基本情况】
被告人17名,分别是满宇然、朱国栋、刘志刚、王文龙、徐振、仇利磊、张严、王阳、周福生、杨士利、姚路恒、李超、张利君、杜传富、巩延利、钟家旭、杨寅。
2012年9月以来,被告人满宇然拉拢刑满释放、社会闲杂人员在其周围,并笼络已成名的王正义(另案处理)、朱国栋、刘志刚等人,以“各拉队伍、抱团发展、相互帮衬”的方式在滕州市迅速形成了以其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3年初至2015年初,满宇然带领组织部分成员在滕州市开设赌场累计100余场次;被告人刘志刚出狱后在被告人满宇然的默许下带领被告人张严等人在滕州市开设赌场40余场次。同时该组织多次采用暴力手段或者利用组织强势地位,寻衅滋事,无故采取殴打、刀砍、棍砸等方式,致高某某、孔某等数十人轻伤或轻微伤,并砸坏现代牌伊兰特轿车、捷达牌轿车、途观汽车各一辆。为泄私愤,约战斗殴,驾驶车辆相互追逐,并持枪互相射击,致张某、巩某某等多人轻伤或轻微伤,损毁马自达汽车,沃尔沃轿车、奥迪汽车、三菱牌小型越野客车各一辆,并损毁路灯等公共设施。满宇然为开脱罪责,安排贺开洪、代永刚、马西胜等人向司法机关作伪证。刘志刚以党某某影响其开设赌场为由,向党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8万元。
满宇然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9年8月至2016年初,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2起,聚众斗殴犯罪5起,开设赌场犯罪6起,妨害作证犯罪1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
【裁判结果】
被告人满宇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朱国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志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王文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徐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仇利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张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周福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杨士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姚路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张利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杜传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巩延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钟家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枣庄市峄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满宇然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在赌场非法行业形成非法控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被告人满宇然纠集多名具有违法犯罪前科以及社会闲散人员,形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在滕州市大肆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并对参赌人员放高利贷,谋取非法利益,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压、排挤其他开设赌场的人员、控制参赌人员,形成对滕州市范围内牌九形式赌博的非法控制,造成多人卖房卖车、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引发恶性案件等严重后果。而且,该组织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预和插手他人矛盾纠纷,随意殴打他人,持枪驾车作案,持械公然斗殴,在滕州市城区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案例三:被告人王海龙等1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基本情况】
被告人10名,分别是王海龙、王蕾、王群、宋卫波、胡文桥、朱丙峰、王志明、陈新全、李常瑞、刘成诺。
2014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王海龙、王蕾、王群结成团伙,并先后聚集被告人宋卫波、胡文桥、朱丙峰、王志明、刘成诺等社会闲散人员,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开始有组织地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争夺平邑县流峪镇南申庄沙场寻衅滋事,致杨某某重伤;在平邑县流峪镇开设赌场,并非法拘禁借高利贷赌博输钱的姚某、张某某;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拘禁郭某某、胡某某;在平邑县郑城镇大魏庄村非法采矿。通过上述行为,在社会上逐渐有了一定恶名,初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海龙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王蕾、王群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宋卫波、胡文桥、朱丙峰、王志明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刘成诺为参加者的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5年初,王群利用其组织威力,先后插手夏某某与陈某某、沈某之间的经济纠纷,带领多人多次到平邑县邑博园对业主夏某某实施讹诈,且逞强耍横殴打夏某某的朋友鲍某某。同年11月,王海龙、王群指使手下殴打、恐吓为维护群众利益找其理论的平邑县仲村镇峡玕村支部书记张某某,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在东公利村越界采矿,肆意放炮,震坏百余户村民房屋;在仲村一带盗挖粘土,任意占用村民土地,打击排挤对手实施垄断;慑于该组织的淫威,当地干部群众无人敢反对,在平邑县温水镇东公利村周边、仲村镇岐山一带形成了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群众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形成了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
王海龙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14年至2017年4月,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故意伤害犯罪6起,多次开设赌场犯罪,非法拘禁犯罪6起,非法采矿犯罪4起,其他违法行为4起。自2011年春天起,王海龙、王群、王蕾、宋卫波、王志明等被告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外实施抢劫犯罪1起,交通肇事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诈骗犯罪1起,窝藏犯罪1起。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海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王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宋卫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人王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朱丙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被告人王志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胡文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李常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八万元,同时撤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2)临河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常瑞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被告人陈新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人刘成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平邑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海龙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在矿产资源领域形成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王海龙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形成了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该组织通过非法采矿获取巨大经济利益,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殴打恐吓基层干部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平邑县温水镇东公利村周边、仲村镇岐山一带形成了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致使当地群众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不敢通过正当渠道举报、控告,严重破坏了当地群众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案例四:被告人吴长伟等2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基本情况】
被告人二十九名,分别是吴长伟、康新城、李亚辉、乔海涛、徐飞、吴萍、闫兆霞、杨晓亮、张雷、刘阳阳、王国亭、杨洋、栗田宇、王雷、韩玉龙、穆恩龙、张恒瑞、史亮银、于国军、吴杰、杨鑫、王凯鑫、刘磊、张玉文、马壮壮、耿强、王凯、陈仁波、苟金学。
2011年11月份,被告人吴长伟刑满释放后,先后纠集被告人乔海涛、王雷、韩玉龙及王宝林等社会闲散人员为余某在东营市零午思留慢摇酒吧(以下简称0546慢摇吧)看场子收费,其间多次纠集上述人员及被告人刘磊、张玉文、杨洋等人实施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违法犯罪活动。2012年4月,被告人吴长伟因看场子费用问题与0546慢摇吧经营者余某发生矛盾,被告人吴长伟组织部分团伙成员持械打砸0546慢摇吧物品及余军的车辆并殴打店员,形成了以被告人吴长伟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被告人吴长伟的统一组织、领导下,陆续向赌博等非法行业以及物业管理、建筑工程等行业延伸,扩张势力范围。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吴长伟伙同被告人康新城在东营市东营区利用赌博机开设多处赌场,组织多人参与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李亚辉、杨晓亮、王凯、张雷、穆恩龙、闫兆霞、张恒瑞及赵晓伟等人交叉在上述地点从事记账、上分等业务;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吴长伟、康新城在东营市东营区多地利用扑克、麻将等赌具开设赌场组织多人参与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李亚辉、杨晓亮、王凯、穆恩龙及赵晓伟等人交叉在上述地点从事记账、抽头、放贷等业务;2012年6月以来,被告人吴长伟安排杨洋、韩玉龙及刘团结等人先后在东营市东营区胜凯小区、东利名城小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垄断上料、降水等工程;2014年3月,被告人吴长伟成立金成炜业公司,先后承揽东营市东营区唐正丽日四季花园部分建筑工程、金湖银河部分绿化工程、万达广场部分降水工程,安排被告人乔海涛、张雷、王国亭、吴杰等人进行管理,聚敛了大量财富;2014年7月,被告人吴长伟成立飞跃物业公司,承揽东营市东营区西城利群停车场收费业务,并安排张雷、徐飞、刘阳阳、于国军等纠集多人以该公司名义分别在东营市东营区东城清风小区、府前小区、阳光100小区附近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向个体商贩强行收取物业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吴长伟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以来,多次组织上述涉案人员等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大肆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23起,欺压残害群众,其中寻衅滋事犯罪11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起、开设赌场犯罪1起、非法持有枪支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2起,实施寻衅滋事违法行为4次,并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攫取非法利益,在东营市东营区一定区域和行业内称霸一方,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大。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长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康新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四万元;被告人李亚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七万元;被告人乔海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徐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吴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闫兆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杨晓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张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刘阳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王国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杨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栗田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王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韩玉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穆恩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张恒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史亮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于国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吴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杨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王凯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刘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并与前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所判有期徒刑十六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张玉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并与前罪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马壮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耿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王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陈仁波犯寻衅滋事罪,与前罪故意伤害罪所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苟金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三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东营市东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吴长伟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人数众多、在赌博、物业管理、建筑工程等多个行业有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被告人吴长伟刑满释放后,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实施抢劫、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赌博机开设赌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垄断建设工程、强行收取物业费等方式,聚敛大量财富。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在东营市东营区一定区域和行业内称霸一方,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案例五:被告人赵红等1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基本情况】
被告人14名,分别是赵红、于瀛寰、刘聪、李晨辉、王显波、李喜霞、严光辉、金保坤、许宏林、蒋亚东、张东明、刁玉民、王世凯、梁吉礼。
被告人赵红伙同其二弟赵海山、丈夫于瀛寰等人自2001年起在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市场网点房经营“洗头房”,进行组织卖淫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步发展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为维护扩张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获取经济利益,先后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组织卖淫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赵红、于瀛寰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刘聪、李晨辉、李喜霞、王显波、严光辉为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金保坤、许宏林、蒋亚东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赵红、于瀛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7年开始,通过在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市场一期网点房等地经营“洗头房”,组织卖淫违法犯罪活动,自2009年年末至2010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赵红共组织妇女卖淫数百次,通过抽头共计获利约人民币70 000余元。赵红、于瀛寰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不服从管理或者不交纳“保护费”的“洗头房”店主通过打砸店铺等形式排除异己,敲诈勒索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因嫖资纠纷、口角等,殴打蒲某某、吴某某致轻伤。
赵红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7年底至2013年4月,实施组织卖淫犯罪1起,协助组织卖淫犯罪2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敲诈勒索犯罪2起。2002年起,黑社会性质组织外容留卖淫罪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聚众斗殴犯罪1起。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于瀛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刘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晨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显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李喜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容留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三千元;被告人严光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四千元,不得假释;被告人金保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许宏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蒋亚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张东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刁玉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王世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梁吉礼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青岛市黄岛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赵红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在非法行业卖淫业中形成非法控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赵红、于瀛寰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强迫“洗头房”店主交纳“保护费”“打点费”等手段对武夷山市场卖淫行业进行管理,实现对武夷山市场卖淫行业的非法控制,大肆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案例六:被告人王桐、赵明洋等24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案
【基本情况】
被告人24名,分别是王桐、赵明洋、曹先平、宫志强、贾学良、孙建杰、王欣征、刘海明、张元涛、孙丰斌、王军建、董超、段文越、冀建新、张振海、张建坤、孙华伟、高永强、冀温成、程美涛、李强、吕鹏、陈世朋、张昌伟。
被告人王桐于2004年9月、2006年8月先后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又与被告人赵明洋、宫志强、曹先平、贾学良、董超、及赵志凯、刘广雷、时乐栋等社会闲散人员,交叉结伙继续从事违法犯罪行为。2011年11月份,被告人王桐、宫志强、赵明洋、曹先平、贾学良及刘广雷、时乐栋等人再次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2013年,上述人员陆续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桐利用多次被打击处理对群众造成的恐慌心理,通过狱友、乡情等关系重新笼络以上人员,在青州城镇范围内,大量从事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2014年,被告人孙建杰、王欣征及张五一等人陆续加入,组织成员基本固定,形成以被告人王桐、赵明洋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曹先平、宫志强、贾学良、孙建杰、王欣征为主犯,被告人刘海明、张元涛、孙丰斌、王军建、董超、段文越、冀建新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王桐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13年11月至2016年9月,实施聚众斗殴犯罪4起,寻衅滋事犯罪14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开设赌场犯罪2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犯罪集团外的个人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3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1起,强奸犯罪2起,强迫卖淫犯罪1起,帮助毁灭证据犯罪1起。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明洋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王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宫志强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曹先平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贾学良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王欣征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世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昌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元涛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孙丰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冀建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董超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军建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月;被告人段文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冀温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张振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张建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程美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李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吕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高永强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孙建杰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刘海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孙华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该案经青州法院一审、潍坊中院二审,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桐、赵明洋纠集曹先平、宫志强、贾学良、王欣征、刘海明、张元涛、董超、孙建杰、王军建、段文越、冀建新为实施共同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纠集者和参加人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是典型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容留他人吸毒、强奸、强迫卖淫、帮助毁灭证据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案例七:被告人钟士峰等5人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
【基本情况】
被告人五名,分别是钟士峰、钟志、钟广辉、钟瑞睿、牛洪利。
2016年六七月份被告人钟士峰在开设“世峰沙场”开始经营沙场。自2016年8月开始,被告人钟士峰纠集钟志、钟瑞睿(钟士峰的胞妹)等人在经营的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何岗村东日东高速入口南2公里处“世峰沙场”门口生产路上,多次采取威胁、逼迫、辱骂的方式向途径此地的拉沙车辆及附近过往车辆强行索要过路费,截止2017年8月份,被告人钟士峰等人共强行索要过路费73 320元。
2016年12月被告人钟士峰伙同被告人牛洪利等人开始着手在租赁基本农田上取土挖沙进行销售。经鉴定造成的耕地原有耕作层受到严重破坏,道路及排灌设施损坏,丧失农作物种植条件,涉及面积基本农用田4962平方米、林地623平方米,破坏行为属于挖损破坏。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钟士峰犯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钟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钟广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钟瑞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牛洪利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济宁市任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强收过路费的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钟士峰纠集钟志、钟瑞睿、钟广辉、张鹏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以钟士峰、钟志是为首要分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公开设点手段,以威胁、辱骂等方式长期强行收取过往车辆的过路费,数额巨大,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例八:被告人胥英杰等7人寻衅滋事犯罪案
【基本情况】
被告人7名,分别是胥英杰、王兵、王发鉴、张涛、张少周、陈大勇、张建。
被告人胥英杰在争取OPPO手机代理权未果后,为了报复而纠集人员,形成了以胥英杰、王兵为纠集者,以被告人王发鉴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张涛、张少周、陈大勇、张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团伙,多次针对办事处及其员工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胥英杰指使王兵、王发鉴堵办事处门锁锁眼多次;打砸办事处员工的车辆4辆,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793元;多次威胁、恐吓办事处员工不得继续在办事处工作,严重影响员工的工作、生活及办事处的经营;持木棍、橡胶棒殴打、威胁办事处员工2人3次,致使被害人杨效凯2次轻微伤。被告人张涛、张少周、陈大勇、张建2次参与持橡胶棒随意殴打他人,致使被害人杨效凯2次轻微伤。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胥英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王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王发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张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张少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大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建寻犯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商河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 被告人胥英杰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因争取手机代理权引发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胥英杰因未取得OPPO手机代理权心生怨恨,为泄愤报复,与王兵共同纠集多人,实施堵锁眼、砸车、殴打、威胁恐吓等方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例九:被告人季先法等10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案
【基本情况】
被告人10名,分别是季先法、尚长坤、季振伟、胡宗华、胡德尚、张波、李先明、崔洋、张彬、季强。
被告人季先法经营沂南县蒙山道路清障服务中心,尹海涛(另案处理)经营沂南县宏顺停车场。2017年以来,两企业为争夺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事故车辆修理等业务,被告人季先法组织、纠集被告人张波、季强、季振伟、崔洋、张彬等余人,尹海涛(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胡德尚、尚长坤、胡宗华、李先明等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形成两个恶势力犯罪团伙。两团伙在高速公路上相互驾车追逐、竞驶;冲撞打砸对方车辆、办公场所;聚众斗殴,造成双方多名人员受伤、财产毁损、高速公路拥堵等严重后果。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季先法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多次故意作虚假供述,妨害侦查活动。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季先法犯聚众斗殴罪、伪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被告人尚长坤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被告人季振伟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被告人胡宗华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胡德尚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被告人张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先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崔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季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沂南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 被告人季先法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因恶性商业竞争而的形成两个恶势力团伙的案件。两个恶势力团伙因争夺清障救援、事故车辆修理等业务而形成,为争夺上述业务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
 
案例十:被告人王广文等10人强迫交易犯罪案
【基本情况】
被告人10名,分别是王广文、耿纪泉、赵中军、赵中峰、赵中栋、赵中五、刘玉全、付相荣、赵廷林、李元波。
2014年11月,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济南市历城区财政局、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章灵丘一村、二村、三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拟征收上述三个村的土地为建设用地。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王广文以王宝瑞名义申请注册成立山东振旺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系王宝瑞,王广文是公司的实际控制者。被告人耿纪泉、赵中军与孔令成、王道元(以上2人在逃)、刘玉军、黄志强、张学忠(以上3人另案处理)系章灵丘一村、二村、三村的村民、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希望借章灵丘地区开发的机会承揽该地区的土石方等工程,经与王广文商议,合伙以振旺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上述八人为此还达成协议:公司盈利按八点五个股分配,孔令成占一点五个股,其余七人每人各占一股,八人定期开会研究相关业务。在具体承揽土石方工程过程中,八人共同商定采取以下强揽方式:章灵丘村地区的土石方工程都要由其八人承揽,如果承包给他人,就以补偿款未到位的名义,组织村民阻挠施工,迫使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其八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孔令成、王道元、耿纪泉、赵中军、刘玉军、黄志强、张学忠每人投资3万元。自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在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章灵丘村区域承揽土石方等工程过程中,上述人员多次组织实施以静坐、语言威胁、围堵施工机械等暴力威胁手段,强行阻止“中新国际城项目”“中建锦绣天地项目”“龙湖春江郦城项目”“蒋山东路市政道路项目施工”,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广文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赵中军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耿纪泉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赵中峰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赵中栋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赵中五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刘玉全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付相荣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赵廷林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李元波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广文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强揽工程的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王广文为实施犯罪活动组成了人员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有多名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强揽工程多次阻挠建设项目施工,严重扰乱了工程建设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版权所有:法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66148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广益大厦9层 邮 编:150000 E-mail:lawfae@163.com 传 真:(010)83113702
全部版权保留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49563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397-1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10190号
法律家官方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