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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郧阳曝光十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来源:搜狐     时间:2019-03-25     浏览435
2019年3月25日,郧阳曝光十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9年3月1日20时47分许
赵某驾驶鄂C30XX2号小型轿车,从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郧阳老家饭店往郧阳区谭家湾镇方向行驶,行至郧阳区城关镇金海湾红绿灯处时,接受执勤交警检查时发现,赵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使用" 呼气式酒精测试仪" 检测, 赵某呼出气体的酒精含为38mg/100ml。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2019年03月01日20时34分许
黄某驾驶鄂CXX06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解放路工商银行方向往郧阳区城关镇解放南路新天地方向行驶,行至郧阳区城关镇解放南路金海湾红绿灯处时,被我单位民警执勤检查,发现黄某涉嫌饮酒驾驶,经执勤交警人员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21mg/100ml,黄某对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案例三:2019年03月04日14时07分许
杭某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由郧阳区城关镇解放路方向往郧阳区城关镇城东转盘方向行驶,行至209国道1713KM处,天神公司门口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民警拦车检查时发现:杭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21mg/100mL,杭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后经民警登陆“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显示:杭某所驾驶的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杭某的行为还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案例四:2019年03月04日15时42分
杜某驾驶鄂C3XX35号小型轿车由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福利院往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轩家沟村方向行驶行至十堰市郧阳区柳五路柳陂镇梯子沟村路段被在该路段执勤的民警拦车检查时发现杜某有饮酒嫌疑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杜某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69mg/100ml杜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杜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案例五:2019年03月05日16时38分
吴某驾驶鄂CXX89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十堰市郧阳区青曲镇往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方向行驶行至301省道6KM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堰河村路段被在该路段执勤的民警拦车检查时发现吴某有饮酒嫌疑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吴某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38mg/100ml 吴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案例六:2019年03月05日20时25分
易某驾驶鄂CXX951号小型轿车由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武当谷大道往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新天地小区方向行驶行至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沿江大道献珍路路口被在该路段执勤的民警拦车检查时发现易某有饮酒嫌疑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易某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48mg/100ml易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易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案例七:2019年03月05日20时28分
赵某驾驶鄂CXX97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十堰市郧阳区鲍峡镇莲花寨宾馆向郧阳区鲍峡镇达美宾馆方向行驶,行至316国道1679KM路段被执勤民警检查时发现赵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交警人员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赵某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52mg/100ml,赵某对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经登陆“全国公安交通综合信息应用平台”查询显示,赵某驾驶的鄂CXX97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年检有效期止:2018年06月30日,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赵某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
 
案例八:2019年03月05日20时48分许
董某驾驶鄂CXX196号小型轿车从十堰市郧阳区鲍峡镇大庙村向郧阳区鲍峡镇集镇方向行驶,行至316国道1679KM路段被执勤民警检查时发现董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交警人员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董某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72mg/100ml,董某对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董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案例九:2019年03月05日21时50分许
戴某驾驶鄂CXX586号小型轿车,从十堰市郧阳区汉江三桥头往郧阳区郧十公交站方向行驶,行至郧阳区城关镇解放南路金海湾红绿灯处时,被我单位民警执勤检查,发现戴某涉嫌饮酒驾驶,经执勤交警人员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52mg/100ml。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案例十:2019年03月05日20时23分许
梁某驾驶鄂CXX369号轻型普通货车自郧阳区公路段往郧阳区朝阳路方向行驶,行至郧阳区城东桥头被执勤交警检查发现:梁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随即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后发现:梁某所呼出气体内的酒精含量伟24mg/100ml,梁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梁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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