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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江门法院发布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快资讯     时间:2019-05-27     浏览373
为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职能,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评选并公布了江门法院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关和合、关松森等人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一案
【主要案情】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关和合为实现自身不法目的,通过出资买票贿选的手段安排集团成员当选村委会主任等职,长期利用集团成员的职务便利,为其在当地的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中谋取非法利益,形成了以其为首要分子,上诉人何广明、关松深、周朝辉及原审被告人黄雁胜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唯未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有误,应予以纠正。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对原审判决的量刑予以维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新会睦洲关氏父子把持基层政权、侵吞集体资产案件,是全省首宗二审裁判生效涉恶案件,也是我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办理的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社会影响巨大。本案一审定性为犯罪集团,二审准确把握定性,依法将关和合等人长期纠集组成的犯罪组织准确界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全国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下,起到极好震慑效果,同时对准确界定“犯罪集团”、“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具有示范指导意义。
 
案例二:蔡桂秋等十三人黑恶势力敲诈勒索案
【主要案情】
2017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蔡桂秋等13人和蔡振清(分案处理)及蔡志杰等3人(均另案处理)为牟利,先后在租车行租赁高档轿车,将车辆更换已损坏的右侧后视镜和假车牌,又准备了弹弓、橄榄核及砂纸等工具,然后驾车上高速公路在超车道缓慢行驶一路寻找作案目标,在趁目标车辆从其右侧超越时,被告人使用弹弓射击橄榄核到目标车辆以制造碰撞的响声,然后示意目标车辆停靠路边,在双方车辆停靠后,被告人又趁被害人不注意用砂纸刮花被害人的车辆以制造碰撞的痕迹,再以目标车辆在超越其车辆时撞坏右侧后视镜为由,采用言语威胁被害人,然后当场通过微信转账或支付现金的方式牟取被害人财物。期间,上述各人分别实施作案合共56宗,犯罪数额202700元。
【点评】
本案被告人在高整公路上通过“碰瓷”手段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从而截停高速行驶中的车辆,然后虚构黑恶势力背景威胁、恐吓群众,给群众造成心理恐慌,还给高速公路带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严重扰乱高速公路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对此类以黑恶势力背景“碰瓷”,勒索群众财物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的体现,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扫黑除恶的信心与决心。
 
案例三:袁某学等14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
【主要案情】
被告人袁某学为牟取非法利益,未按管理条例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等许可手续,私设屠宰场,并到被告人梁某如等人经营的养猪场非法收购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死因不明的猪,经过切割、冷冻等方式处理后,销售、提供给被告人陈某光、梁某华、赵某光等人代售,共非法销售、提供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猪骨等共约310斤。被告人陈某光、张某心、王某冰、梁某华等人与被告人赵某光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定,明知被告人袁某学销售的是私自宰杀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肉、猪骨等,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后用于非法销售或加工食品进行牟利。
【点评】
被告人袁某学等人生产、销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肉制品给他人食用,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新会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人依法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江门市公开发行的江门日报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法院依法严惩,表达了对损害公共利益尤其是涉食品安全领域犯罪“零容忍”的决心,以此警示公众,进一步督促相关商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案例四:被告人李某湛帮助伪造证据案
【主要案情】
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原告的代理人李某湛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可能是伪造。庭后,恩平法院迅速对原告代理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后确属于伪造。其后,恩平法院高度重视,对李某淇提供的公民代理人资格的推荐函进行调查,亦是印有伪造公章的推荐函。为此,恩平法院详细调查核实李某湛代理的19件民事案件,发现其中9件均存在伪造推荐函或证据的行为。据此,恩平法院对李某湛提供伪造推荐函的行为作出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十万元的司法惩戒决定,并将李某湛向法庭提供伪造材料的证据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侦查,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李某湛多次通过伪造推荐函及替当事人伪造工作、居住及工资签领等证明材料,利用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的差异牟取高额赔偿金。
【点评】
虽然民诉法58条对公民代理人资格作了限制性的规定,但各地法院公民代理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且部分社区对其资格审核把关不够严格。而公民代理人没有行业纪律的约束,没有相关部门的监督,游离于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外,当事人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则很难得到救济和保障。为扼杀此类“黑律师”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诉讼参与人伪造证据、推荐函等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此外,人民法院也在审判中严把证据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认真核实,确保公正判决。
 
案例五:欧某诉高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主要案情】
欧某在丈夫陪同下徒步经过公共人行道时,遇到高某饲养的一只棕色“泰迪犬”,该犬见欧某夫妻接近,站立起来向欧某方向走进,此时欧某与“泰迪犬”相距约3米,欧某见“泰迪犬”靠近,惊慌往其左侧避让时摔倒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综合评定为9级伤残。江门中院二审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高某对欧某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高某未尽注意义务,所产生的损害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因此,高某对欧某构成侵权,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江门中院依法判决高某赔偿欧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9775.03元。
【点评】
随着城市居民饲养宠物数量的不断增加,不文明养犬行为带来的矛盾日益尖锐,本案也因此成为2019年度群众广泛关注讨论的典型案件。本案的审理既是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提供重要借鉴,也是对广大饲养宠物居民群众发出的文明养宠的号召,更是通过该案件的审理,推动城市动物饲养规划范管理建设,从而推进形成和谐人居环境。
 
案例六:东莞大宝公司与江门大宝公司侵害商标
【主要案情】
东莞大宝公司起诉江门大宝公司及其销售商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引起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江门大宝公司早在2012年就因为侵害东莞大宝公司包括本案所涉商标在内的的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法院判决赔偿40万,本次所涉商标侵权属于重复恶意侵权行为。一审判决江门大宝公司支付赔偿金8万元,并赔礼道歉。二审法院将赔偿金上调至25万元。
【点评】
相对于过失侵权行为,“故意”侵权行为甚至是重复故意侵权行为,应承担更严苛的法律责任,适当提高赔偿数额,体现出一定程度的“惩罚性”,是出于遏制侵权行为、平衡公共利益,保护科技创新的公共政策考量。本案二审提高赔偿数额约为一审判决的三倍,充分体现了法院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加大打击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赔偿的力度和决心,防止侵权者在经济利益上得到好处,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七:公益诉讼起诉人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开平环保局不履职案
【主要案情】
当地群众举报投诉称开平市某村堆放有大量工业废渣和污泥,被告开平市环保局调查发现该填埋场产生的重金属渗滤液流向下游的鱼塘,已造成鱼塘大量死鱼,经检验,其土壤的总铬、铜、锌和铅均超出检出限。公益诉讼起诉人开平市检察院为此向被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置涉案危险废物,消除环境污染,并请被告在收到检察建议1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同年11月,开平市检察院认为,在涉案危险废物的原产生单位案发后5个月尚无法认定的情形下,开平市环保局未能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涉案危险废物依然存放在原地,环境污染仍未消除,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状态,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一审判决被告开平市环境保护局继续对陈某华等人收集和倾倒涉案固体废物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并履行法定职责,一审生效。
【点评】
本案是广东省检察机关在国家以立法形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后提起的第一宗行政公益诉讼,又是“环保风暴”中事关人民群众健康、舒适、优美环境中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等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社会关注度极高。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本案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既有效彰显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价值理念的评价、指引和示范功能作用;又充分确保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公益诉权所起到的督促适格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适当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等重要作用;更对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环境公共利益产生积极司法作用,具有较强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意义。
 
案例八:创新设置执行失信彩铃
【主要案情】
申请执行人江海区某沙石场与被执行人吴某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吴某峰一直未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本金108268.50元,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峰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最终,人民法院为失信被执行人吴某峰设置专属彩铃--“你拨打的用户是失信被执行人”。该举措是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为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手机定制失信彩铃,以此方式施以惩戒。
【点评】
为失信被执行人设置专属彩铃的这一执行举措,是江海法院全市首创,成为执行中行之有效的创新之举。其后,江门中院积极统筹全市法院执行力量,与江门移动、电信、联通三大通讯运营商合作,推动“失信彩铃”工作在全市落实落地,“失信彩铃”具有强制性和震慑力,截止2019年3月底,已有475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此项执行举措的压力主动到法院履行法定义务,执结案件369件,执行到位金额1500.54万元,有效助力执行攻坚。
 
案例九:台山市某铝制品有限公司拖欠695人劳动报酬执行系列案件
【主要案情】
黄某等695人先后入职台山某铝制品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长期拖欠工人工资达1200万余元。2013年各工人先后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主张权益,并于2014年6月向台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土地、厂房及生产设备,并从2014年至2018年先后组织了8次公开拍卖,因拍卖涉及标的价值较大,仅成交部分设备,偿还了工人部分工资,同时,也无法有效运用抵债的方式处理本案。该案涉及工人人数多,为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及时转变执行思路,深入融入大广海湾经济建设,将财产变现工作与政府招商引资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由台山市政府牵头,市招商局及企业所在的镇政府等部门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盘活资产。最终,被执行人拖欠的工人工资1200万余元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发放给工人。
【点评】
该案为陈年积案且涉及民生,同时工人人数多、拖欠劳动报酬的数额巨大,面对执行瓶颈时,法院及时转变思路,将执行工作与大广海湾经济建设工作有机结合,利用当地经济发展的政策及优势,联合各个单位,形成社会合力,执结陈年积案,有效保障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江门市某照明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系列案
【主要案情】
江门市某照明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工人工资,林某等107名工人向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26日作出仲裁调解书》,后因某照明有限公司没有按照仲裁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林某等82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为了提高执行效率,简化执行程序,法院依法组织申请执行人的工人代表及被执行人进行协商,双方向本院申请以协商起拍价格的方式交由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成功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等。
【点评】
本案执行从稳定社会秩序,避免社会矛盾出发,及时依法采取查封、拍卖措施。同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大胆适用“当事人协商拍卖底价”的新规定,从立案到财产拍卖成交仅用一个月时间,简化了执行程序,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执行效率,完满解决了拖欠工资和赔偿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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