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 Mar 29 14:36:28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是:法律家首页 >> 指导性案例快讯 >> 正文

指导性案例快讯

太原公布十一起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来源:山西晚报     时间:2020-01-07     浏览219
1月6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19年,太原市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广告监管力度,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向社会公布十一起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最高处罚达13.47万元。具体名单为:
 
案例一:“黄金鑫瑙”药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电视发布“黄金鑫瑙”药品广告,使用了“冠心病、脑血栓用上当天就见效;心肌梗塞、中风偏瘫吃完60天从根好,……不管心脏病、脑血栓有多严重,患病的时间有多长,当天服用,当天见效,只需60天,都能获得康复”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的内容,并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1.7万元。
 
案例二:“开金所”金融平台互联网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开金所”平台发布金融广告,使用“用户名,投资金额,赚取收益”等内容进行宣传,介绍金融产品及产品的交易情况,使用了受益者的名义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0万元。
 
案例三:“雪联太”等药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电视广播发布“雪联太”等药品广告,使用了“国药雪联太对3年以内的心脑血管疾病有效率为99.8%,治愈率为93.7%”“郑一毛,一副眼贴9块1,虽然这么便宜,不管多严重的眼病,都能给你治好”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太原市万柏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1万元。
 
案例四:“化糖1号”药品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利用电视发布“化糖1号”药品广告,使用了“看看看,全国的糖尿病患者都在用化糖1号,当天降糖药全停,血糖稳在5.0,轻松告别并发症。”“化糖1号一经上市,全国热卖,患者用了都说快”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的内容,并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3.47万元。
 
案例五:“50降糖法”“发元堂清水黑发”等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利用电视广播发布“50降糖法”“发元堂清水黑发”等广告,使用了“独有专利技术”“准赚钱、门槛低、无风险,免费广告宣传,半年回本儿,还能给咱还房贷呢”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1.8万元。
 
案例六:太原雅意艺术培训学校发布互联网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自设微信公众号发布“山西艺术类高考培训尖端品牌”教育培训广告,使用“高分定义王者,你将是下一个第一”“历年高考成绩在全省名列前茅、高分王者、缔造传奇”等内容进行宣传,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3万元。
 
案例七:“现金宝”互联网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现金宝”金融广告,使用了“心连心2号最好的产品只给最好的你”等虚假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虚假广告,处罚款4.6万元。
 
案例八:“华佗首乌方”药品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利用广播发布“华佗首乌方”药品广告,使用了“传世奇方华佗首乌方,国药准字号,药劲大,吸收好,专为一体多病患者量身打造,当天就见效。只需三服药,新病老病全甩掉,大病小病都治好”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的内容,并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5.337万元。
 
案例九:“德国WOLL蓝宝石锅具尊享升级组”产品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电视购物节目发布“德国WOLL蓝宝石锅具尊享升级组”产品广告,多次使用了“此锅是用蓝宝石做的锅具”等虚假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96万元。
 
案例十:“惠而浦食材机”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推介会对“惠而浦食材机”进行宣传,使用了“惠而浦食材机能紫外线杀菌、消毒,制出的水用一周时间洗脚,能告别脚臭、脚气;惠而浦食材机打出的食材营养百分之百吸收;打出的芹菜水坚持喝一个月,你的血压逐渐往下降,坚持喝,让你告别降压药;中药经惠而浦食材机打碎后,药效一服顶三服”等虚假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万元。
 
案例十一:“关键要素”药品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利用电视发布“关键要素”药品广告,使用了“开创30天修好老病骨,90天换新骨的修骨奇素——关键要素。它能一次解决200多种骨病”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的内容,并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3.12万元。(记者许晶晶)

版权所有:法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66148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广益大厦9层 邮 编:150000 E-mail:lawfae@163.com 传 真:(010)83113702
全部版权保留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49563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397-1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10190号
法律家官方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