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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四起涉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典型案例
来源:长城新媒体官方帐号     时间:2020-10-22     浏览574
长城网讯(记者 李相伯 蔡洪坡)10月22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情况,并公布四起涉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典型案例
 
案例一:危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案件——宁某敲诈勒索案
2015年4月,宁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车载其妻子张某)行驶至承德某村委会门前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受伤住院。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宁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宁某以此次事故系某公司修路所导致为名,多次向某公司索要赔偿,索要未果后,为迫使某公司给付其索要款项,宁某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举报某公司存在违规作业、手续不全等问题。经相关部门核查,宁某举报问题不存在。在收到相关部门答复后,宁某仍给某公司给施压。某公司为维护企业形象、避免企业正在申报审批的事项受到影响,被迫同意宁某要求,将9万元转账至宁某个人银行账户。
承德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及时对宁某以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最终,法院经审理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宁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在检察机关的有力指控下,宁某最终认罪伏法,主动退赔被害企业涉案款项,被害企业对宁某也表示谅解。该案的依法办理,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民营企业涉刑事风险案件——张某职务侵占案
2012年3月,北京某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成立张家口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将计划财务部张某派往张家口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财务经理,主持财务工作。截至2019年3月11日,张某利用担任财务经理的职务便利,共计将公司账户资金19441623.56元人民币非法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挥霍,2019年3月18日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10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2019年12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被告人张某作为公司财务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张某对其职务侵占行为供认不讳,但是对犯罪数额提出异议。检察机关承办人仔细核对审计报告及相关票据,发现审计报告确实存在重复计算情况,对被告人的量刑有重大影响,及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由鉴定机构出具补充鉴定,准确认定涉案数额,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在办理该案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及时指出企业管理中的漏洞和风险,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向企业进行法治宣传,助力企业规范管理。
 
案例三:民营企业民事风险案件——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5年9月2日,张某与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供销合同一份,由张某为某建材有限公司送煤610.72吨,每吨530元,总价款323681元。某建材有限公司给付部分货款,张某将某建材有限公司起诉至廊坊市大城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剩余煤款238347元。某建材有限公司因未收到开庭文书缺席庭审,大城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张某煤款238347元。后某建材有限公司向大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某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张某煤款6681元。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件时,承办检察官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调阅审核案卷,发现如下疑点:一是送达问题。该案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法律文书未送达至某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某建材有限公司未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也未上诉。进入执行程序后,某建材有限公司得知判决,申请法院再审被驳回。二是事实证据问题。某建材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的事实缺乏证据证实。针对上述疑点,检察官走访了某建材有限公司,听取了涉案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陈述,按照法定程序固定、提取了相关书证,经查,某建材有限公司账目显示某建材有限公司已向张某支付大部分货款,该公司与张某没有其他业务往来,法院认定某建材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帮助企业将案件的事实真相予以还原,上下两级院接力监督,最终获得再审改判,为某建材有限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31666元。
 
案例四:检察机关依法审慎办理涉民企案件——武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武某、穆某在不具备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在廊坊市安次区生产、包装“六神”牌花露水、包装“云南白药”牌牙膏,包装“大宝”牌SOD蜜。武某、穆某在未经“六神”、“云南白药”、“大宝”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具有上述三种商标标识的包装盒进行包装,并对外销售,销售“六神”花露水金额共计人民币47450元。2019年3月25日,廊坊市安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生产现场扣押涉案三种物品,价值人民币73134.7元。
该案由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最终,法院经审理,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武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穆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物予以没收。
2019年3月15日,新闻媒体报道廊坊市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与区大气办的联合执法中,发现安次区一民房内疑似有加工黑作坊。2019年3月22日,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函,建议该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9年3月25日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向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安次分局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安次分局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于2019年3月29日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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