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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裁判文书
上传人评语:在整形美容机构侵害他人人格权案件中,被侵害人往往以肖像权与名誉权同时受侵害为由一并起诉,要求侵权方给付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公众人物特别是影视明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可以吸引社会公众较多的注意力,因此较多情况下整形美容机构都是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公众人物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有观点认为,公众人物的肖像未经许可被整形美容机构擅自使用,则该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即同时受到了侵害,应同时支持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北京张海明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与戴X肖像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文书
(2015)三中民终字第06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张海明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光彬,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X,女,19806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连伟。

上诉人北京张海明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张海明门诊部)与被上诉人戴X因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4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1月,戴X诉至原审法院称:张海明门诊部在其宣传网站www.zhngjioshou.net刊登文章“做双眼皮好不好?做双眼皮手术好不好?”,未经我方同意,擅自使用我方的照片作为文章插图,且在涉嫌侵权页面中设有多次在线咨询窗口以及其他整形类项目的介绍。我方系中国内地著名影视演员,1998年进入演艺圈,在电视剧《花季雨季》担当主演后名声鹊起,开始在演艺圈崭露头角。出演的电视剧代表作有《敌营十八年》、《追鱼传奇》、《欢喜婆婆俏媳妇》等;出演的电影有《胡同里的阳光》、《情癫大圣》、《紧急迫降》等;代言的广告有雅倩佳雪美白霜、必胜客全兴酒、海尔家电、nslim高级保养品、秀蕊儿化妆品、情人草家纺等;其清新亮丽的形象,多次出现在《大众电影》、《视周刊》、《北京电视》、《新锐》、《汽车时代》、《珠宝与时尚》、《上海采风》、《现代家庭》等杂志的封面;作为嘉宾,应邀参加过《真心话大冒险》、《非常有戏》、《超级大赢家》等节目;作为主持人,我方曾在中国教育电视台青少部、CCTV-4《互动星期天》、旅游卫视《超级模特》(搭档男主持刘仪伟)、河北卫视《TV大精彩》、《综艺黄金档》(均搭档男主持李彬)、天津卫视《笑傲江湖》(搭档男主持郭德纲)、20038月和谢霆锋作为嘉宾搭档与窦文涛、许戈辉一起主持由姚明参与的天津中澳国际篮球对抗、英皇群星北京慈善演唱会、成龙北京见面会担纲主持。从艺以来,我方斩获多项大奖,1996年荣获“中星杯”全国推新人影视表演大赛优胜奖既“上海影视十佳”称号;1998年荣获东视青少年节目主持人大赛优胜奖;全国“群星奖”小品三等奖;1999年荣获“曼秀雷敦”广告新星选拔赛一等奖、网络票选的“青春活力奖”;凭《花季雨季》,荣获《第17届中国电视金鹰奖》最佳女主角提名;2002年凭《非常接触》荣获《第12届北京电视艺术“春燕奖”》最佳女配角奖;2005年中国大学生公益形象大使;2007年荣获女性时尚杂志《JESSI》(内地版)特别颁发的“最具风度艺人奖”。2012年爱奇艺2013美丽中国晚会青春正能量奖;2012SMG最受欢迎女演员奖。

一直以来,我方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张海明门诊部未经我方同意擅自使用我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文章当中,实现了张海明门诊部的商业利益,严重侵犯了我方的肖像权。并且张海明门诊部擅自将我方照片用于整形美容等项目的商业宣传中,会使浏览该网站的网友误以为我方接受过该类服务或类似服务,必将极大的误导公众,这与事实严重不符,对我方的商业形象和个人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降低了我方的社会评价,严重侵犯了我方的名誉权。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我方诉至法院要求:张海明门诊部停止侵害,立即删除使用在www.zhngjioshou.net中戴X的照片;张海明门诊部公开道歉,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网站www.zhngjioshou.net中均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张海明门诊部向我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元;张海明门诊部承担公证费1000元;同时张海明门诊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张海明门诊部辩称:戴X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诉照片系其本人,亦没有证据证明我方有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其人格或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其名誉的行为。我方在委托第三方制作网站时已经要求制作方合理合法制作网站内容,没有侵害的主观故意,我方在接到起诉状后将涉诉照片进行了删除。公证网页是我方网站的第三级子网页,网站本身的访问量很小,能看到此网页的人很少。公证网页只是登载有关双眼皮手术的概括性介绍文章,没有任何贬损性用语或不雅、隐私内容词汇。内容与照片也没有关联,亦没有姓名,不存在损害名誉权问题,戴X主张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便认定我方侵犯戴X的肖像权,戴X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请法庭综合考虑我方没有侵权的故意,只是网站制作有关人员为美化网页而误用涉案一张照片,没有使用涉案照片做广告,网站访问量小,能给戴X造成的损害很小甚至没有实际损失的情况,酌定赔偿的数额。若认定侵权,我方同意支付戴X维权中支出的公证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戴X系中国大陆女演员,参演过《花季雨季》、《敌营十八年》、《追鱼传奇》、《欢喜婆婆俏媳妇》、《情癫大圣》等影视作品。201443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做出(2014)京国立内证字第2369号《公证书》,证明登陆域名为“www.zhngjioshou.net”的网站,进入其中一处页面,看到有标题为《做双眼皮好不好?做双眼皮好不好?》文章附有女性正面头像配图一张,与戴X另行提交的以“戴娇倩”在百度图片搜索中的照片一致。涉案网页同时显示有“在线咨询、网上咨询、预约点击进入”等链接,以及“400-6385-667”的电话号码。为此,戴X支付公证费1000元。张海明门诊部认可www.zhngjioshou.net系自己实际管理使用的网站,也认可配图的事实,但现在张海明门诊部已经在涉案网站删除了涉案图片。

X称自己的照片具有商业价值。并提交了《品牌形象代言肖像权使用合同》,甲方为临朐卧龙泉矿泉水有限公司,乙方为演员戴X,艺名戴娇倩,约定“甲方聘请乙方演员戴X作为《长寿岭矿泉水》的形象代言人,在合同期内,乙方演员拍摄甲方产品平面广告一次。乙方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将乙方演员姓名签名等应用于甲方的平面广告以及包装和户外广告。肖像使用时间权限为12个月。甲方支付乙方演员肖像使用权费用30万元。”张海明门诊部对此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涉案图片系戴X本人的照片,张海明门诊部使用戴X照片的相关文章涉及做双眼皮美容整形项目,系对张海明门诊部美容整形项目进行宣传和推广,具有营利目的。张海明门诊部为了自身的商业宣传,未经戴X同意,在其实际管理使用的网站上使用涉诉图片,构成对戴X肖像权的侵犯。同时,其使用图片的行为容易使受众误认为戴X曾接受过相应的治疗修复,故亦构成对戴X名誉权的侵害。

现张海明门诊部已将网站上涉诉的照片进行删除,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戴X要求张海明门诊部赔礼道歉,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赔礼道歉的形式,法院将综合考虑张海明门诊部使用戴X照片的形式和范围予以决定。关于经济损失,戴X系知名演员,其肖像较之常人更具经济价值,但张海明门诊部使用的是戴X网络公开的照片,网页上并未注明戴X系其代言人,使用的方式也并不足以让公众误认为戴X系张海明门诊部美容整形医疗项目的代言人,故法院将综合考虑戴X肖像的经济价值、张海明门诊部使用戴X照片的时间、张海明门诊部的主观恶意程度、可能的获利等因素,酌定张海明门诊部赔偿戴X的经济损失。关于戴X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张海明门诊部在涉及美容整形的文章中使用戴X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该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足以致使戴X受有精神损害,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法院依据张海明门诊部的过错程度、侵权文章的内容等实际情况予以酌定。鉴于张海明门诊部的侵权行为方式,戴X采取公证途径保存证据,并由此产生了公证费用,应视为其正常维权的合理开销,与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一并由侵权责任人负担。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张海明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www.zhngjioshou.net)上发布声明向戴X致歉,所发布声明需于发布前送交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北京张海明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北京张海明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戴X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元;

三、北京张海明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戴X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五千元;

四、北京张海明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戴X公证费人民币一千元;

五、驳回戴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之后,张海明门诊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411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戴X的诉讼请求。主要上诉理由如下:第一,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审查管辖异议,被上诉人提供虚假证据改变管辖法院;第二,一审判决肖像权侵权的赔偿金额过高。第三,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侵犯被上诉人名誉权是错误的,而且即使存在名誉侵权行为,也因不存在严重精神损害,不应当支持被上诉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上诉人虽然使用了被上诉人的照片,但是没有任何文字足以使他人认为被上诉人戴X在上诉人处接受过双眼皮手术治疗,且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社会评价因上诉人的文章配图行为而降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

上述事实,有百度图片、《公证书》、发票、《品牌形象代言肖像权使用合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一审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张海明门诊部在提交给一审法院的答辩状中明确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是在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鉴于戴X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的情况,张海明门诊部又明确表示了对管辖权没有异议。因此,本院对张海明门诊部上诉理由中提出的一审中存在的管辖异议问题,不再予以审查。

关于张海明门诊部上诉理由中提出的一审判决肖像权侵权的赔偿金额过高的问题,本院认为,戴X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戴X肖像的经济价值、张海明门诊部使用戴X照片的时间、张海明门诊部的主观恶意程度、可能的获利等因素,酌定张海明门诊部赔偿戴X的经济损失为一万元,并无不妥。张海明门诊部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海明门诊部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戴X的名誉权,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赔偿戴X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侮辱、诽谤等行为,其损害后果表现为被侵权人社会评价的降低,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主要采用社会一般人的判断标准。在本案中,张海明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整形美容网站上擅自使用了戴X的照片,在相片旁边对应的文字内容为:“做双眼皮好不好?做双眼皮手术好不好?很多人为了让眼睛看上去更加明亮、有神,会考虑眉眼手术,其中双眼皮手术是热门的选择,如果单纯的单眼皮变双眼皮是为了让自己变得更漂亮些,那么,从这个层面上说,做双眼皮好,如果做双眼皮是为了其他的因素,最好还是别做。”上述在配图旁边的文字,标题为疑问句,内容并未直接指向戴X做了整形手术,并不能导致浏览该网页的人认为,戴X是做了双眼皮手术还是没有做。而且,该部分内容都是以中性的语言在表述做双眼皮好不好的问题,并无贬低他人之意,即便使他人认为涉案图片指向的戴X做了双眼皮手术,也并不会导致其社会评价的降低。

此外,张海明门诊部的网站整体上为整形美容网站,在整形美容网站上使用戴X的照片,可能会使浏览网站的人认为戴X做过整形美容。在当代社会,整形美容机构广泛存在,整形美容人士也大有人在,即便使民众误认为戴X进行了整形美容,但这样的认识也不足以导致戴X社会评价的降低。对于社会评价是否降低的判断,应当结合社会背景、经济发展、价值取向、涉案当事人是否属于公众人物等因素综合认定,不宜泛化和扩大化。因此,本院认为,张海明整形美容门诊部在网站上使用戴X照片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也不需要支付戴X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一审法院对于张海明门诊部侵害戴X名誉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411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

二、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41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3元,由戴X负担303元(已交纳),由北京张海明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06元,由戴X负担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张海明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6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齐晓丹

代理审判员:夏莉

代理审判员:陈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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