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 Mar 29 16:09:18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登录注册
  您现在的位置:法律家首页 >> 争议裁判文书 >> 争议刑事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详情
争议裁判文书
上传人评语:在信息时代,舆论对社会各层面的影响日益加深。舆论发表、阐述大众的看法和主张,但不应影响司法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基本原则。事实又分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合法证据能够认定和证明的事实。在法律人眼中,法律事实不一定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但是可以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村主任在处理拆迁事宜时,可能行为不当,但这不能作为贾敬龙藐视法律、肆意杀人的理由,也不能成为对贾敬龙杀人行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如果轻判贾敬龙,那是否表示我们支持以恶制恶?
 
贾敬龙故意杀人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
冀刑终27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敬龙,男,19865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石家庄市长安区XXXXXXXX号,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XXX大街XXXXXX一民房。201521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4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李玉克,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晓亮,北京市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敬龙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XX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做出(2015)石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贾敬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宏华、书记员王会丽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贾敬龙及其辩护人李玉克、赵晓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贾敬龙因2013XXX村旧房改造时自家房屋被拆而与该村村长兼书记被害人何X甲结下怨恨,并产生要找何X甲报仇的想法。而后,贾敬龙为报仇购买了三把射钉枪、射钉、射钉炮、一把仿真手枪等,并对射钉枪进行了改装、实验。20152194时许,被告人贾敬龙从XXXXX北侧租住处开着自己的红旗汽车来到XXX新村团拜会现场附近,将汽车停好后又步行回到租住处。8时许,贾敬龙用纸箱装着三把射钉枪和一把仿真手枪步行来到XXX村村内空地的XXX村团拜会现场。9时许贾敬龙走到何X甲身后,用一把射钉枪对着何X甲的后脑部打了一枪,之后其驾驶事先停放在附近的汽车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贾敬龙驾驶的汽车被追赶的村民用汽车撞停,贾敬龙被抓获,民警赶到后将其控制。何X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何X甲符合存留在右面部的钢钉贯穿颅脑,致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219930分许,邱X(电话139XXXX7596)报警称XX新村广场有人被钢钉枪打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于当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石家庄市公安局指挥部调度指挥中心的证明载明:2015219930分许,110报警服务台接一群众(女)用手机131XXXX8608报警称:XX新村社区广场上,出人命了。一个人拿钢钉枪把我们书记打了一枪就跑了,嫌疑人穿什么衣服没有看清,你赶紧过来看吧。

3、石家庄市长安分局长丰中队到案材料载明:20152199时许,贾敬龙在石家庄市长安区XXX村团拜会现场用射钉枪对被害人何X甲后脑部打了一枪,后其驾车逃跑,被追赶的村民用汽车撞停,贾敬龙下车后继续逃跑,后又被追赶的村民用汽车将右腿撞伤并将其抓获,村民打110报警,该局民警赶到后将贾敬龙控制。

4、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公(冀石)勘(2015020096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载明:现场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XXX新村村内空地。XXX新村西邻XXX大街、北邻XX高速公路、南距XXX3公里、东距XX大街1公里。XXX新村入口朝西,进村后沿村内路向西300米,路南侧空地为中心现场。中心现场北侧为南北宽8米的灰色水泥村内路,沿村内路北侧可见东西向高2米的灰色砖混围墙。中心现场东北方向2.5米,村内路中央可见铺有红色地毯的主席台。中心现场地面为黄色土地。距村内路南侧路沿320cm,距主席台西侧边沿450cm处,可见长45cm,宽12cm的黑色改装射钉枪一把,拍照固定,实物提取,编号1。射钉枪东北侧,可见两处血泊。其中一处血泊距村内路南侧路沿30cm,距主席台西侧边沿260cm,长12cm,宽10cm,拍照固定棉签蘸取,编号2。另一处血泊距村内路南侧路沿45cm,距主席台西侧边沿245cm,长25cm,宽16cm,拍照固定面前蘸取,编号3

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1)射钉枪,XXX新村村内空地,实物提取;(2)血迹,XXX新村村内空地,拍照;(3)血迹,XXX新村村内空地,拍照。

5、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公(冀石)勘(2015020097现场勘查笔录(抓获贾敬龙现场)、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载明:现场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XXXXXXXX大门东侧。XX路位于XXX大街东侧,XX高速南侧,XX大街西侧,XXX北侧,中心现场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XXXXXXXX大门东侧。XX路北部,东距XX大街100米处有黑色红旗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冀AXXXXX,车头朝北,车尾朝南,右后轮胎缺失。汽车驾驶门玻璃缺失,汽车左侧面有较长的凹陷及擦蹭痕迹,长度为3.1米。汽车驾驶室散落有玻璃碎片及手机一部。汽车副驾驶座位上放有一红色纸质礼品盒,礼品盒上写有“行唐大枣”字样,盒内放有大枣一包,枪一把,实物提取标记为编号1。汽车驾驶座上发现黑色手机一部,实物提取,标记为编号2。汽车车尾西南侧14米,距离XX路南边缘1.2米处,有轮胎一个。轮胎西侧10米,XX路南边缘上有石块2块,石块分大小两块,大石块西侧地上发现有移动痕迹,长度为1.8米,小石块北部表面上有黑色擦蹭痕迹。沿两石块至汽车的地面上有两条明显的轮胎擦蹭痕迹,两擦蹭痕迹相距2.8米,长度为23米。

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1)枪,汽车副驾驶礼品盒内,实物提取;(2)手机,汽车驾驶室,实物提取。

6、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冀石长物证鉴尸检字(20151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载明:死者何X甲。

尸表检验:左枕部发际上10cm处有0.7cm0.5cm0.4cm星芒状创口,创周伴有1.5cmX1.4cm挫伤带。右面部颧弓外侧外耳道前4.5cm处有直径5.0mm、长6.0cm钢钉露出,钉帽端位于皮下。左胸背部有陈旧性伤疤。余体表未见损伤。

解剖检验:常规切开头皮,左枕部有4.0cmX3.0cm头皮下除血,左枕部创口头皮内侧可见小碎骨片。左枕部有直径0.9cm孔洞状颅骨缺损。打开颅腔,左枕部颅骨内侧面可见1.6cmX1.3cm孔状颅骨缺损,颅骨缺损边缘呈斜坡状。硬脑膜外未见出血及血肿,左枕部硬脑膜对应颅骨缺损区有1.3cm1.0cm“+”状创口。取出脑组织,左枕叶有1.3cmX1.0cm挫裂伤口,右颞叶有1.8cmX1.6cm挫裂口,探查见两创口相贯通,分离脑组织,创道自左枕叶贯通至右颞叶,创道内脑组织挫碎,创道长15cm。脑组织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及脑干腹侧面有8.0cmX5.0cm硬脑膜下薄层血肿。左侧颅中窝内硬脑膜下有薄层血肿。右颅中窝中央部有0.8cmX1.0cm孔状颅骨缺损。取出右面部钢钉,可见直径为0.4cm类圆形创口。

论证:

1)根据身体检验所见,死者左枕部头皮损伤呈星芒状,左枕骨孔洞状缺损,缺损内面边缘呈斜坡状。右颅中窝中央部孔状颅骨缺损、右面部有钢钉穿出及脑组织内创道等,其损伤符合存留在右面部的钢钉贯穿所致。

2)根据解剖所见,死者脑组织有自左枕叶贯通至有颞叶创口,创道内脑组织挫损,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颅中窝内及小脑。脑干腹侧面硬脑膜下薄层血肿,符合脑颅损伤死亡。

鉴定意见:何X甲符合存留在右面部的钢钉贯穿颅脑,致颅脑损伤死亡。

7、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石物证鉴痕字(201520号检验报告、照片证实:

鉴定意见:送检的仿真手枪一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8、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石物证鉴法物字(2015110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

鉴定意见:(1)在送检XXX新村广场地面暗红色斑迹棉签提取物上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生的前提下,XXX新村广场地面暗红色斑迹棉签提取物检出的STR分型与何X甲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2.00X1017

2)在XX大街XXXX西地面暗红色斑迹棉签提取物上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生的前提下,XX大街XXXX西地面暗红色斑迹棉签提取物检出的STR分型与贾敬龙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4.75X1019

9、石家庄市急救中心院前急诊病案记录、解放军260医院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2015219日,何X甲被石家庄市急救中心就近送往二六零医院抢救,经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0、贾敬龙住院治疗病历证实:贾敬龙于2015219日至201537日在河北省胸科医院住院治疗。影像诊断报告单证实,其右胫腓骨中段粉碎骨折。2015219日进行右胫骨折切开复位植骨锁定钛板内固定、腓骨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手术。

1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照片证实:2015227日,侦查人员搜查了贾敬龙租住的石家庄市长安区XXXXXXXXXX北侧平房。在一进门床头位置的一个泡沫箱内发现三个红色的硬塑料空盒子,系盛装射钉枪所用;在进门左侧电脑桌后面发现一个白色的塑料袋,里面有一个纸质的“颗可叫”牌射钉弹盒子,内有黄色的射钉弹80颗,钢质射钉171枚(其中小号的75枚,长2.5公分;中号的86枚,长4.5公分;大号的10枚,长7公分;普通铁定1枚,已生锈);在进门左侧的一个工具和内发现一个缠绕铁丝的黑色木质铁丝架,上面有直径约1毫米的铁丝三四百米。

12、被告人贾敬龙手机照片及草稿箱短信截图载明:“我以颤抖激忿的心潮按下群发,以热泪感馈关心我之短信对方;狂野在报仇何X甲的自首之路,心絮沸腾的坦然;在此紧仅的分秒钟,想对你的有且只能深鞠一个真挚的谢!斯是此生,愧报淡雅;蒙恩为酬,来事相馈。贾敬龙”。

13、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长丰中队发还清单证实:2015728日贾X甲领取贾敬龙黑色THE牌手机1部。

14、石家庄市公安局指挥部调度指挥中心的证明载明:2013571802分许,110报警服务台接群众(男)用手机150XXXX1621报警称:XXX这刚才他们停止拆了,把钩机也弄走了。现在他们又来人,又拆开了。2013571949分许,110报警服务台接一群众(男)用手机150XXXX1621报警称:XXX最东头高层东边二层楼这有拆房子的。刚才110制止了不让拆,把司机带走了,你们拉着人还没走,又开始了。

15、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XX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354030分,贾敬龙报警称,201354日零时许,有人要强拆其家的房子,将其家中玻璃砸坏。201357130分,贾敬龙报警称因村里拆迁问题与村里有矛盾,村里派人来将其家的门、窗玻璃砸坏。201359840分,贾敬龙报警称自己的旧宅子被人强拆了,今天报警称有人从房子里拉钢筋。

16、《XXX村旧村改造搬迁安置办法》公告证实:20091129日该村旧村改造方案。

XXX旧村改造拆迁协议书证实:20101110日,贾敬龙的父亲贾X甲签字同意该村村委会的拆迁协议。

拆迁验收证明载明:2013年元月27日,XXX村拆迁办会计胡X出具拆迁验收证明,通知贾X甲已将贾X甲地上房屋全部拆清,经拆迁办验收合格,其他事宜按照旧村改造方案执行。

XXX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室出具的收据两张,XXX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载明:贾X甲高层6-1-301应交房款148 333元,实交60 000元,欠88 333元,多层10-1-302应交房款21 958元,两套楼房共计应交170 291元,因已交60 000元,故应再交110 291元。贾X甲家二层评估费和搬迁费共计93 413元,抵两套楼款110 291元,剩余不够部分银行转账16 878元整。

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情况说明载明:该村与贾X甲于20101110日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于2012117日给贾X甲发放楼房一套,面积约为130多平方米,位于高层6-1-301;于2013220日又给贾X甲发放楼房一套,面积约110多平方米,位于多层10-1-302。于2013年元月27日给其发放了拆迁安置费31 400元。

XXX旧村改造拆迁房屋估计结果报告证实:贾X甲家二层房屋及平房评估总值为193 999元。

17、证人邱X证言:2015219日,她接到通知上午9时在XXX村向阳路东头临时搭建的台子处集合给全体村民拜年,她赶到时村领导们都到了。开始先是村小学的学生们在台上表演一个节目,接下来是村委会的上台给村民拜年,拜完年村党支部书记何X甲来到了台子的南侧站在街旁,她当时站在书记的前侧看村老年人在台上表演节目,突然听到“嘭”的一声,就看到何X甲书记倒在地上,头向西南仰面倒在地上,她赶紧上前去扶,看到何X甲右侧面部颧骨处插有一根银白色的钢钉,露出的钢钉长约67公分长,她就赶紧喊人救治,她拨打120,一个不知名字的老师拨打的110,她将老师的电话拿过来报的警,在何X甲书记倒地位置西侧约一两米的位置还有一把枪型的工具。当时村两委及工作人员和村民都在场,那天是村内大年初一搞新年团拜会。

18、证人康X证言:2015219日,她上午9时在XXX村向阳路东头临时搭建的台子处集合给全体村民拜年,9点多团拜会开始,先是村小学的学生们在台上表演一个节目,接下来是村两委的上台给村民拜年,拜完年都从台子上下来站在台子的南侧,她当时站在书记的前侧看台上表演节目,突然听到“嘭”的一声,她一回头就看到何X甲书记倒在地上,头向西南仰面倒在地上,她就赶紧和旁边的人一起上前去扶他,这时她看到何X甲右侧面部有一根银白色的钢钉、钉子尖向外,露出的钢钉约67公分长,她看见书记旁边地上有一把枪。当时现场有村两委及工作人员和村民,那天是村内大年初一搞新年团拜会,现场有好几百人。

19、证人张X证言:2015219日上午920分左右,他从家里往村里的团拜会现场走,离团拜会现场还有五六十米,见到贾敬龙从会场出来往西走,手里提着两个纸袋。他听到会场里有人喊“截住他”,贾敬龙就撒腿往西跑,跑的时候掉了一个纸袋。他到纸袋跟前看见袋子里面有一把手枪,他又听见有人喊“截住他”。有治保会的人和村民从团拜会现场跑出来追贾敬龙。他见到贾敬龙开着一辆黑色的汽车跑得很快,别人让贾敬龙停下,贾敬龙就是不停,谁拦贾敬龙就撞谁,贾敬龙开着车往XXX村方向跑了。他听村民说是贾敬龙拿枪打了村支书何X甲。

20、证人段X甲证言:2015219日上午9时许,村委会组织全村“团拜会”,他和两个治保会成员负责放鞭炮,他们放完鞭炮后在戏台子附近的一辆面包车上休息。过了一会儿听见外面有人喊:“拿枪打住人啦!拿枪打住人啦!”之后他见到一群人向南跑着追人,有人说打人的人开一辆黑色红旗车朝XXX村方向跑了,他们三个人开面包车开始追,一直没追上,后来又来了一辆小轿车和他们一起追,最后追到了XXX村村南的一条马路上,后来的小轿车把那辆黑色红旗车挤住了,车上下来一个年轻小伙子,手里拿着一把射钉枪开始步行向南跑,他们两辆车继续追那小伙子,追到XXXXXXXX对过的地方,他们一群人将那小伙子围住了,后来他打了110120,最后120的车将那个小伙子拉走了。他听村里人说那个小伙子是村民贾X甲的儿子。

21、段X甲辨认贾敬龙笔录、照片证实:2015219日,经辨认,段X甲辨认出贾敬龙就是其参与追捕并擒获的人。

22、证人金X的证言:2015219日上午,村里在村东头搭台演节目,他们放完烟花就去台子外围一辆面包车上了。在9点半左右的时候,他们听到有人喊:“抓住他,他打人了。”这时,他看到一个人向西跑,手里提着一个纸箱子,他们就发动车准备追,段X乙上车说那人把村书记何X甲打了。他们见那人上了一辆黑色红旗轿车,开车向南跑了,他们就开车追,路边的老百姓说:“他还有枪呢,你们注意点”。他们向南追到村委会附近时,何X乙和何X开着一辆浅色小型越野车超过了他们开的车,在村委会西侧把黑色红旗车撞坏了,红旗车上下来一个人,他认出来是贾X甲家的儿子,小名龙龙。当时龙龙手里拿着一把枪,他们下车准备抓龙龙时,龙龙用枪指着他们说:“上来打死你们。”他们就只是围着龙龙,龙龙拿着枪向东后又向南上了外环路跑,何X上了他们的车,他们开车超过龙龙,下车他们把龙龙围住,因龙龙有枪他们没敢靠近。龙龙就又向南跑,何X乙开车过来,在XXXX南侧路西,龙龙被何X乙开车别倒在地,枪也掉到了地上,他们几个人就上去把龙龙摁住,他们把龙龙交给了警察。

23、证人刘X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金X证言所证一致。

24、刘X辨认贾敬龙笔录、照片证实:2015219日,经辨认,刘X辨认出贾敬龙就是其当日追赶的人。

25、证人何X丙证言:2015219日上午9时许,他爸何X甲代表村两委在XXX村临时搭建的戏台上讲话给村民拜年,他在村民后头,等他爸讲完话后下台不到一分钟,他就听见砰的一声响,看见一群人上前去看,他扭头看见贾敬龙从人群跑出来向西跑,一只手拎一个袋子还掉了,另一只手拿一个枪型的东西在跑。他听见有人喊:“逮住他。”他看见堂弟何X乙手里拿根竹竿在追贾敬龙,他赶过去问何X乙怎么回事,何X乙说:“有人打我叔叔何X甲。”然后他们两人一起去追贾敬龙,贾敬龙跑到新村的消防通道处上了一辆黑色的汽车开车向XXX村方向跑了,村治保会的人员开车去追贾敬龙,他和何X乙拦了一辆汽车也去追,中间他们超过村治保会的汽车,追到XXX村南接近村委会办公处时将贾敬龙的汽车别停,贾敬龙从副驾驶处下车后向XX大街方向跑去,他和何X乙下车向前追。贾敬龙手持枪对着他们说:“再过来就弄死你们。”他们见状就躲,边躲边捡砖头等,贾敬龙趁机就继续跑,他们就继续追。何X乙跑不动了,他让何X乙去开车,他自己继续追,贾敬龙跑到XX大街后向南拐弯时反身冲他开了一枪后向南跑了,他躲过后继续追,此时治保会的汽车追了上来,他就上了治保会的汽车一起追,他们超过贾敬龙后下车拦截没有拦住,他们再上车追时,何X乙开车超过他们追贾敬龙,追到XX大街XXXX南约100米处时将贾敬龙截住,他们也追了上去,大家都知道贾敬龙有枪就没有上前,远远的用砖头等砸,见到贾敬龙双手抱头时,大家一起冲上去夺枪,后来把枪夺下来,见到贾敬龙流血了就拨打了120110,后来警察就来了。

26、证人何X乙证言:2015219XXX村组织团拜会,村委会安排他负责照相,9点许他在对着主席台拍照。他听到身边有一声像“放炮”的响声,接着就有人在大喊“XX,快过来”,他一扭头,看到XXX村长兼书记何X甲身体正往后倒,他就跑到何X甲的身边,看到扶何X甲的村民手上有血,这时旁边有人喊“快抓住他”,他就从身边捡起了一根1米长的竹竿起身向着村民指的方向追了过去。何X丙看到他在跑就问他:“X,怎么了?”他说:“有人打我叔了。”何X丙就在他身后也追过来,村民指着一个男子喊“就是他”,那个男子已经打开了一辆停放在路边的黑色汽车,半个身子进到车里了,在他们快跑到那辆车旁边时,那个男子把车冲着他开过来,他侧身躲过车头用竹竿打了车子的前挡风玻璃,那男子开车继续往东跑,跑到路顶头又往南拐,当时有一辆众泰越野车从他身边经过,他就拦下了这辆车,借这辆车去追那个男子开的汽车,何X丙也上了他开的这辆汽车,他们开车沿着前面扬起的尘土追了过去。当追到XXX村的一条东西道上时,看到村治保会的面包车也在追那男子开的汽车,在追到XXX村委会门前附近的时候,他开的车超过治保会的车,追上了那个男子的汽车,两车并排着,他看到那个男子右手还拿着一个东西,他用他开的车右前侧撞了那个男子开的车的左后门,那个男子的汽车就横着停在路上。他和何X丙就下车,那个男子是从副驾驶座那边下车的,这时他认出那个男子就是贾敬龙,贾敬龙手里还拿着一个枪一样的东西,并冲着他和何X丙喊:“你们再过来我就打死你们!”他和何X丙就往旁边躲,贾敬龙就转身继续往东跑,跑到XX大街又往南跑,他和何X丙就起身追,追了几步他跑不动,就返回开车追,他开着那辆众泰越野车继续追,何X丙上了治保会的车,当他开车拐到XX大街上时,看到治保会的车在路边停着。有两三个人正上车,贾敬龙还在前面跑着,他就开车追过去,当追到XXXX大门的南侧时,贾敬龙在XX大街的路西侧,他开车超过贾敬龙时将车横在贾敬龙的前方,他下车后看到贾敬龙坐在地上,手里还拿了一把枪,并冲着何X丙他们那个方向打了一枪,他当时用砖头向贾敬龙砸去,何X丙和治保会的人也用砖头砸贾敬龙,贾敬龙就用双手抱头,这时他和追赶的人们就围上去打贾敬龙,并将贾敬龙控制住,直到110民警到来。

27、证人段X丙证言:他在XX市场开的商店名称是XXXX,商店内出售射钉枪。

28、证人曾X证言:他在XXX五金机电市场开的商店主要经营工具类商品。他商店内出售射钉枪,还出售射钉和射钉炮等。

29、证人贾X甲证言:他家旧房是2013525日之前被拆的,因为525日是他儿子贾敬龙原定结婚的日子。他家房子是分两次拆完的,第一次是村支书何X甲带着人来拆的,那次只拆了一部分,第二次是在给他们家分新房子的那天,上午给他家分了新房子,下午就把旧房子给拆了,贾敬龙和拆迁的人们发生争执,被打伤了头。分房协议书上他签字了。他弟兄五人都在XXX村居住,他如果不签字,村里就不给办理他母亲的养老金。在拆除旧房的过程中,他们报过警。

到目前为止,村里按置换方式就分给他家一套房子,他现在住的三室房子是他按村民价格购买的。按村民价格购买的房子钥匙是在他签了分房协议书后村委会给他的钥匙,置换的那套房子钥匙是在他家旧房被第二次拆除的那天上午给的。他搬到新楼时,原先家里的物品已经搬了大部分,旧房里只留下了一些不经常用的东西。他家这两套房子都在他的名下,他和妻子现在住着一套三室的,二女儿有时在家住着,大女儿结婚后就搬走了很少回家住,另外一套房子他已经出租了。他家旧房是2007年盖的,在盖房期间贾敬龙一直坚持要按自己的想法去盖房,他俩意见有分歧,贾敬龙要把上二楼的楼梯建在屋内,他要建在屋外,为这事他俩争吵好多次,最后楼梯建在了屋外,他对贾敬龙讲:“我和你妈住一楼,你住二楼,以后你就别进一楼屋里。”贾敬龙执意在旧房结婚的原因他也不清楚,贾敬龙要结婚时,他已经住在三室的楼房里,他让贾敬龙把婚房放在楼房里,贾敬龙不同意。贾敬龙一直不同意拆旧房,也不让他签分房协议,曾说如果拆了旧房就死在旧房里面。他签了分房协议后贾敬龙搬出去住了。贾敬龙在旧房里装饰婚房就不让他们管,他就没有去过那里,也不知道里面添置了什么东西。

30、证人吕X证言:2013年初以前她和贾敬龙谈过对象,后来分手了。2015219日上午930分左右,贾敬龙给她打过电话,他在电话里讲,让她告诉她爸妈他把何X甲杀了,说完电话就没有音了。他俩不谈对象是因为当时XXX村正在城中村改造,要拆迁他家为他俩准备的婚房,贾敬龙不同意,她父母和贾敬龙父母都劝贾敬龙,让他俩在他家的新房里办婚事,贾敬龙还是不同意,一直和村委会对着干,后来她父母就不同意他俩的婚事。

31、证人胡X证言:XXX村旧村改造拆迁是从2009年底开始的,村民委员会给村民们出了公告。贾敬龙家旧房拆迁和村委会签了协议,是贾X甲签的字,签字的时间是20101110日。对贾敬龙家旧房进行拆除和补偿,先是通过河北正达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贾敬龙家旧房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款,补偿款是在贾敬龙家旧房拆迁完,分新房时将补偿款抵新房的购房款,直接转账。在拆除贾敬龙家旧房前,村里先后已经给贾敬龙家分了两套新房,贾敬龙旧房拆除时已经过了婚期,当时贾敬龙父母也劝过贾敬龙在新房里结婚,贾敬龙不同意。

村委会出具的拆迁验收证明中落款日期为“2013年元月27日”,这是因为元月27日前后,村委会经验收认为村民的旧房符合拆迁条件,由村委会分批统一对村民出具的拆迁验收证明,但拆迁是有一个过程的,在没有拆迁到谁家的房子,村民还是可以在旧房里居住的。证明上的贾X甲是由他写的,那个证明不需要村民签字。上面的31400是拆迁补偿款,这些钱由村里统一转到村民的购房款里。不给办养老金是村里的统一规定,是为了保证拆迁的顺利进行,并非针对贾敬龙家一户,现在村里还有其他村民家存在此情况。

32、证人王X证言:20135月初的一天,他去XX(贾敬龙的母亲)家串门,正在家里聊天时,听到村里有放炮声,听声音位置就在贾敬龙家旧房那里,他就叫上XX一起去看看发生了什么事,也准备去劝劝贾敬龙。当他到了旧房前时,看到有十几个男子,看样子就是痞子,还有一台勾机正在拆房子的东墙,贾敬龙站在旧房的二层楼上,那十几个痞子用砖瓦和礼花弹等东西砸贾敬龙,他就拿出手机进行录像,这时那十几个痞子中的一个人看到他在录像,就让其他人抢他的手机,他们把他手机抢去后,将手机摔在地上,并用东西将手机砸坏,他们在抢他手机时对他拳打脚踢,他的右眼眶处被打破了,一直到110民警来了,那些痞子才从拆迁现场走开的。他被打伤后没有去公安机关报案。他不认识何X甲,只听过这个名字,何X甲应该没有在拆迁现场。

33、证人贾X乙(贾敬龙的姐姐)证言:她家旧房是分两次被拆迁的,第一次拆迁时间记不准了,是何X甲带着村委会所有工作人员一起来的,还有一辆勾机,现场还有110民警,当时她挡在了勾机前面,拆迁才没有进行下去。第二次拆迁是57日,一群社会闲杂人员对她家进行拆迁的,他们开着几辆轿车和一辆勾机去的,她和她家人一起去阻拦,那些拆迁的人员抢走她表哥王X的手机,并用砖头砸碎,还将王X的头部眼眉处打伤,后来缝了几针;拆迁人员不顾贾敬龙安全强行拆迁,贾敬龙从二楼跳到了一楼地面,后被拆迁人员打伤。在此期间,她家人给何X甲和其他村委会的领导打电话,他们都说管不了这事。她家人还打了110报警,到最后房子还是被他们拆完了,贾敬龙还被带到了派出所。她家旧房是在父亲贾X甲的名下。村委会分给她家两套住房,第一套住房是在她家旧房被拆前平价购买的,第二套是在旧房被完全拆除之前,她父亲到村委会领的钥匙。第一套住房现在她父母住,她有时临时和父母一起住,第二套房子现在出租着。贾敬龙执意在旧房里结婚是因为旧房盖的时间不长,为这个房子家里花了不少钱,他一直不愿意这个房子被拆了,而且他的婚房也在旧房里装修好了。他还对村里的拆迁协议不满意,村里的拆迁手段也让人无法接受。因她父亲不在分房协议书上签字,村里就不给奶奶办理养老金,在她父亲签字之前奶奶和她母亲的养老金被村里扣了,到现在也没补发。她父亲不签字,她伯伯和叔叔家分房也会受影响,他们几家对她家有意见,在这样情况下她父亲才在分房协议书上签字的。她家旧房被拆迁后,村里没有给过她家任何过渡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前村里发放的一些福利都被扣了,到现在没有补发,此外她家应该分的第三套房子现在也被扣了。

34、被告人贾敬龙供述:20152194点左右,他开着他的黑色红旗汽车到了XXX新村XX路,距离XXX村团拜会现场50米左右,车头朝东停放。他下车顺原路回到租住处,在家安装了三把射钉枪,将枪装在两个纸箱,一个是六个核桃箱,装着两把枪,一个是大枣的箱,内装一把枪。840分左右,他从家提着两个纸箱又回到了团拜会现场附近,当时团拜会现场在文艺表演,他就慢慢地靠近何X甲,他走到何X甲的身后,从六个核桃纸箱里拿出一把射钉枪,用枪对着何X甲的后脑部开了一枪,他开完枪立刻提着纸箱往他的汽车跑去,跑着的过程中,他又从六个核桃箱内拿出一把枪,六个核桃箱就掉了,他看到身后有村民在追他,上车后他就开着车沿着XXXXX前的路往南开,到了XXX村的XX路往东,过路口约有30米左右时,后面追赶的村民用汽车将他的车子撞停了,他就拿着射钉枪下了车往东跑,那个大枣箱子在车上,有一把枪在箱子里,上了XX大街往南,跑到XXXX南侧被村民用车撞伤腿,他把手里的射钉枪对着路西侧的草坪处开了一枪,就躺在地上任村民们打,他被打伤后就被送到了胸科医院。他打何X甲的枪是从石家庄XXXXX对面的五金批发市场购买的,130元一把,2014年购买的,他买射钉枪和改装射钉枪就是为了报复何X甲。他买回来后就在租住地开始研究怎么改,大约在三天左右,他就改装并实验成功了。射钉枪经过他改装后,枪不用顶墙在空中就能打响,并在五合板和一公分木板上试验过,射出的钢钉能打透五合板,也能打透一公分的木板。他把三只枪放到他租住的房屋内,准备使用。打何X甲的枪当时他扔在团拜会现场了。他的右小腿被撞断了,头的右侧也有伤口。

他用射钉枪打何X甲后脑部就是想报仇,打别的地方起不到他想要的作用。他和何X甲结怨是因为XXX村改造拆迁的事情,这件事使他个人受了很大的委屈。201357号下午16点左右,村里组织有二十多个人,两台钩机,对他的房子进行强拆,在强拆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拆迁队中有人对他和他的家人进行了殴打,将表哥王X的头部打破了,他也受了伤,他表哥的手机也摔坏了。110民警到场后,把他和开钩机的人带到了长丰派出所,后来又带到了高营派出所。这事之后,他家里多次找何X甲商谈拆迁补偿款的事宜,但何X甲一直没处理,到现在拆迁补偿款一分也没拿着。因为这事,他感觉很没面子,一气之下就从家里搬出来了,他的生活受到了非常大的影响,自己觉得什么也没有了,婚没结成媳妇没了,工作也没了,所有的理想都破灭了,就一直想找何X甲报仇。他为了找何X甲报仇买了一辆红旗车,三把射钉枪和一盒射钉炮,并对射钉枪进行改装,还有一把小的假手枪。他打完何X甲一枪后,就想跑到派出所去自首。他在218日晚上已经把自首短信都编好了,为的是打完何X甲后给他的朋友和家人一个交代。他跑的路线也是事先选好的,就是往长丰派出所方向跑。他在车上给女朋友吕X打了一个电话,在电话里他告诉她,让她告诉她爸妈说他把何X甲打了,去派出所自首,讲完话他就把电话从车窗扔了出去。

35、被告人贾敬龙指认作案现场、购买射钉枪现场笔录、照片证实:201536日,被告人贾敬龙带领办案人员确认了其用射钉枪打何X甲头部的作案现场在XXX新村东西走向主路一处路边。被告人贾敬龙指认出其在长安区XXX大街XX市场的南区一商铺购买一把射钉枪;在XXX大街XXX五金机电市场以商铺购买两把射钉枪。

36、被告人贾敬龙辨认射钉枪笔录、照片证实:2015710日,经辨认,贾敬龙指出侦查人员出示的三把射钉枪(现场提取的两把黑色,一把绿色)均是自己购买并带入XXX村团拜会现场,因案发时两把黑色射钉枪都在六个核桃的袋子里放着,当时自己从袋子里拿枪打何X甲时,不能确定哪一把射钉枪,现在自己只能确认两把黑色射钉枪中有一把就是打死何X甲的枪。

37、户籍证明信证实:贾敬龙,男,19865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XXXXXXXX号。

38、被告人贾敬龙的辩护人提交的贾敬龙亲属用手机摄制的201357日拆迁贾敬龙家房屋的录像证实:当日拆迁现场的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敬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敬龙犯罪影响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贾敬龙因其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贾敬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贾敬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3 119.5元,抢救费1 030.72元,共计24 150.22元,查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敬龙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贾敬龙有自首情节,XXX村旧村改造系违法实施,被害人有过错,请求对贾敬龙从轻判处。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贾敬龙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贾敬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贾敬龙因2013XXX村旧房改造时自家房屋被拆而与该村村长兼书记何X甲结下怨恨,并产生要找何X甲报仇的想法。而后,贾敬龙为报仇购买了三把射钉枪、射钉、射钉炮、一把仿真手枪等,并对射钉枪进行了改装、实验。20152194时许,上诉人贾敬龙从XXXXX北侧租住处开着自己的红旗汽车来到XXX新村团拜会现场附近,将汽车停好后又步行回到租住处。8时许,贾敬龙用纸箱装着三把射钉枪和一把仿真手枪步行来到XXX村村内空地的XXX村团拜会现场。9时许贾敬龙走到何X甲身后,用一把射钉枪对着何X甲的后脑部打了一枪,之后其开上事先停放在附近的汽车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贾敬龙驾驶的汽车被追赶的村民用汽车撞停,贾敬龙被抓获,民警赶到后将其控制。何X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何X甲符合存留在右面部的钢钉贯穿颅脑,致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报警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一审、二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贾敬龙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其有自首情节的理由,经查,上诉人贾敬龙虽编辑短信称作案后要投案自首,但并未发送,作案后也未拨打110报警电话。其驾驶轿车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撞伤后抓获,其诉称系正在投案途中被抓获的证据不足,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上诉及辩护所提本案系因被害人领导的村委会违法强拆引发、被害人有过错的理由,经查,被拆迁的房子属贾敬龙的父亲贾X甲所有,XXX旧村改造拆迁协议书证实贾X甲同意该拆迁协议;XXX社委员会提供的收据及情况说明证实该村已给贾X甲发放楼房两套及拆迁安置费,贾X甲证言对此予以认可。另有XXX旧村改造拆迁房屋估计结果报告证实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贾X甲家的二层房屋分别进行了评估。因此,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贾敬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应予依法惩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 判 长  张文明

代理审判员  曹永校

代理审判员  范 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杰


您认为本案判决如何?
 (0)  (0)
您对本案的评论:
提交评论
热门评论
热门评论加载中...
最新评论(
最新评论加载中...
  • 公众用户指南
  • 法律专家用户指南
  • 特色服务
  • 客户服务
  • 关于我们

版权所有:法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66148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广益大厦9层 邮 编:150000 E-mail:lawfae@163.com 传 真:(010)83113702
全部版权保留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49563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397-1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10190号
法律家官方微信二维码
My JSP 'upload.jsp' starting page
争议裁判文书上传
标 题: * 标题不能少于5个字。
文书分类: * 请选择文书分类
案 号: * 请填写案号。
裁判日期: * 请填写裁判日期。
法 院/仲裁委员会: * 请选择 法院/仲裁委员会
裁判文书原件上传:
* 内容不能少于5个字。
* 请认真填写邮箱地址!以便接收裁判文书审核结果。
裁判文书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