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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裁判文书
上传人评语: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时需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第十三村民小组、大吉村第十三小组诉称与汤灏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文书
(2016)闽0802民初2831号

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第十三村民小组,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代表人汤道顺。

委托代理人廖冠兴、项水君,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灏,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第十三村民小组(下称:大吉村第十三小组)与被告汤灏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吉村第十三小组诉称,1986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将位于新罗区万安镇高池村池家壁及大片洋的竹林以及位于大吉村蜘蛛形山、羊仔山的茶林发包给被告经营管理,承包费为1051元,山场永远归被告承包,等等。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尽到管理义务,擅自将山场转让给汤移山,后汤移山于2014年7月10日将山场转让给万安镇高池村村民张兴锦。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合同中承包期限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约定,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1月1日签订的《合同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原告大吉村第十三小组提交的《会议记录》写明小组共有村民139户,但参加人员只有78户,户数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另原告提交的《推举函》,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的规定,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如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则任何村民小组成员都不得代表村民小组行使权利。综上,汤道顺无权以大吉村第十三小组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第十三村民小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第十三村民小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陆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易小燕(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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