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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裁判文书
上传人评语:很多人可能都忽视了喻国强事件一个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喻国强律师本就不存在任何违法问题。他是因为在执业过程中,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别人侵犯而采取了一些自保措施而惹来了麻烦。按照承办法官的逻辑,邱兴隆几年来几乎让全世界都知道了喻国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事实,而法院否决了这一指控,那么邱兴隆同样涉嫌诽谤喻国强,且性质和后果均十倍于喻国强对邱兴隆的所谓诽谤。总之,这一案件反映了中国律师执业环境糟糕的现状和律师界无序竞争、个别律师为了利益不择手段的乱象。
 
喻国强邱兴隆诽谤案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
(2014)雨刑初字第00923号

自诉人(反诉被告人)邱兴隆,男,1963年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湘乡市,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潇湘学者、特聘教授,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意区红叶楼4栋501房,住湖南省长沙县星沙碧桂园水岸人家7区1栋1001-1002房。

诉讼代理人赵冠男,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谭文健,湖南龙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反诉自诉人)喻国强,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大学文化,律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兩花区东塘街道枫树山社区劳动西路77号单身宿合,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望江苑7栋2704房。因涉嫌诽谤罪于20l7年7月l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曁诉讼代理人徐殷,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曁诉讼代理人易莎,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邱兴隆以被告人喻国强犯诽谤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2015年3月16日,本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17年2月13日,本院裁定本案恢复审理。被告人喻国强于2017年2月20目以自诉人邱兴隆犯诽谤罪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反诉被告人)邱兴隆及其诉讼代理人赵冠男、谭文健,被告人(反诉自诉人)喻国强及其辩护人曁诉讼代理入徐殷、易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邱兴隆诉称,2013年8月13日,被告人喻国强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公开发表了标题为《湖南省律师协会“黑打”湖南律师》的文章,为污损自诉人的人格和名誉,被告人喻国强捏造自诉人因贩卖非法出版物而2次坐牢达5年多时问的虚假信息。微博发布后传播甚广,转发次数超过500次。

在万传友被“双规”之际,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喻国强发布题为《举报万传友,为湖南律师除害》的举报信,公然捏造自诉人作为长沙电业局的代理律师与万传友为获得1200万元非法利益,相互勾结的虚假事实,并在成员人数多达80人的微信群“湖广律师互助群”内肆意散播,造谣污蔑自诉人。

自诉人曾被评为第四届“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担任过知名大学法学院院长、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现为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刑事法与律师学学科带头人、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在法学界与作师界具有相当知名度与影响力,被告人喻国强恶意中伤自诉人的行为对自诉人在业界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给自诉人的工作、生活、名誉、人格尊严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被告人喻国强以举报之名,行诽谤之事实,通过微博、微信公然捏造事实、散播虚构的事实,恶意中伤自诉人,致使自诉人的人格、名誉严重受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诽谤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针对起诉的事实,自诉人提供了相关书证等证据,并申请证人张志诚出庭作证。

自诉人邱兴隆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是:1、被告人喻国强恶意修改并广为散播《湖南省律师协会“黑打”律师》一文,捏造邱兴隆两次因罪入狱的事实,恶意诽谤邱兴隆,其诽谤网文被实际转发高达555次,属于情节严重。2、被告人喻国强撰写、散布《举报万传友,为湖南律师除害》一文,捏造邱兴隆两次坐牢以及因1200万元与万传友相互勾结的事实,恶意诽谤邱兴隆,情节严重。3、被告人喻国强至今仍恶意举报邱兴隆,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请求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投。

被告人喻国强辩称,1、我转发的新闻“专报”中提及的“邱某某”并未明确为“邱兴隆”,自诉人邱兴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邱某某”即为本人,纯属自认为是你自己。我作为被黑打的律师,转发与此相关的新闻“专报”系正常行使监督权。2、《湖南省律师协会“黑打”律师喻国强》一文系人民网湖南频道的记者张志诚、彭南科接受人民日报湖南分社指派,在对湖南省律师协会取消喻国强会员资格一案进行调查、采访,根据获取的调查资料以及被采访对象陈述的事实撰写的“专报”,并非捏造的事实。3、我发表在微信群中的“举报信”是为了实名举报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万传友,并非针对自诉人邱兴隆,无诽谤自诉人邱兴隆的故意。《举报万传友,为湖南律师除害》一文中所述万传友滥用职权的相关行为均属事实,亦有证据予以证明。万传友被“双规”后,湖南省纪委、湖南省检察院均向我和邱兴隆调查了解了相关的事实,自诉人邱兴隆虽未受到刑事追究,但不代表其与万传友勾结的事实不存在。自诉人邱兴隆与长沙电业局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是事实,收取代理费亦是必然之事,即使“举报信”中提及的1200万元代理费与实际不符,也不构成对自诉人的诽诺。4、我发布的“举报信”没有给自诉人邱兴隆造成严重后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构成诽诺罪。

综上所述,自诉人邱兴隆诉我犯诽谤罪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自诉人邱兴隆的起诉。

被告人喻国强的辦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自诉人邱兴隆起诉的事实不符合诽谤罪的客观要件。本案所涉《湖南省律师协会“黑打”律师喻国强》一文没有捏造事实。本案所涉《举报万传友,为湖南律师除害》一文所述内容属实,且万传友确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等违法行为被开除党籍并予以刑事处罚。2、自诉人邱兴隆起诉的事实不符合诽谤罪的主观要件。被告人喻国强转发《湖南省律师协会“黑打”律师喻国强》一文中提及的“邱某某”并未明确为“邱兴隆”,自诉人邱兴隆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邱某某”即为其本人。《举报万传友,为湖南律师除害》一文系被告人喻国强为控告、检举万传友的违法行为,行使正常的权利所写,主观上并无诋毀自诉人邱兴隆的恶意。3、被告人喻国强发布的《举报万传友,为湖南律师除害》并未给自诉人邱兴隆造成严重后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构成诽谤罪。

反诉自诉人喻国强诉称,2015年11月,邱兴隆公开发表了名为《邱兴隆约辦三个代表提纲》一文,邱兴隆直接将反诉自诉人定义为“犯罪嫌疑人”,捏造了“喻国强在担任龙腾公司总经理期间,上千栋国家拔款建设的别墅成了烂尾楼”的事实。文章发布后被广为传播。反诉自诉人曾为长沙市第十三届、十四届人大代表,民革长沙市委常委,长沙市“优秀律师”,在律师界甚至政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从未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审查起诉。邱兴隆作为刑法学领域的专业人士,直接用“犯罪嫌疑人”一词定义反诉自诉人,极大地降低了反诉人的社会形象,对反诉自诉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邱兴隆捏造“喻国强在担任龙腾公司总经理期间,上千栋国家拨款建设的别墅成了烂尾楼”的事实并广而告之,严重损害了反诉自诉人在律师界的声誉,大大降低了反诉自诉人的社会评价,对反诉自诉人的工作、名誉、生活等方面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反诉被告人邱兴隆在毫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公然捏造并散播虚假事实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反诉自诉人的人格和名誉,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诽谤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针对反诉的事实,反诉自诉人提供了相关书证等证据,并申请证人张志诚出庭作证。

反诉自诉人喻国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是:1、反诉被告人邱兴隆实施了捏造事实。(1)邱兴隆在毫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将喻国强定义为“犯罪嫌疑人”。(2)邱兴隆在毫无证据证明的情况,捏造“喻国强担任龙腾公司总经理期间,上千栋国家建设的别墅成了烂尾楼”。2、反诉被告人邱兴隆在主观上有诽谤的故意。3、反诉被告人邱兴隆的行为已经给反诉自诉人喻国强造成严重后果。反诉被告人邱兴隆的行为构成诽谤罪。

反诉被告人邱兴隆辩称,1、我将喻国强指称为“犯罪嫌疑人”是以法院的判决和喻国强的自认为依据,与事实相符,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由此可知,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前,对相关人员亦可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称谓,“犯罪嫌疑人”所指的仅仅是有犯罪的嫌疑人。且不论喻国强已经被长沙电业局和我分别提起侵占罪、诽谤罪之刑事自诉,根据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5)益中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喻国强先后3次向被告人陈建伟行贿共计8万元,同时,根据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在陈建伟受贿案案发后,对喻国强的询问笔录,除判决认定的8万元外,喻国强还曾向陈建伟行贿30万元,并在请托事项实现后,向陈建伟索回该30万元。湖南省律师协会在对喻国强予以开除会员资格的行业处分中,亦将喻国强向陈建伟行贿作为处分的事实根据。因此,喻国强还因涉嫌行賄罪而属于行賄罪的犯罪嫌疑人。2、我并未捏造“喻国强担任龙腾公司总经理期间,上千栋国家拔款建设的别墅成烂尾楼的”的事实。在《邱兴隆约辩三个代表提纲》一文中,我是以疑问的口吻在询问,而非断定的语气在除述,对于喻国强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多大贡献,我并未作出任何论断,而只是质问,喻国强可以做出答辩。另龙腾公司在宁乡县关山所建大量别墅多年未销售而成烂尾楼,是有目共睹的事实。3、《邱兴隆约辩三个代表提纲》一文系由“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以《【围观】邱兴隆教授如何优雅(cu bao)地“约谈”纪委官员》为题所推出。“法学学术前沿”并非我创立或经营,我也未授权此公众号推送《邱兴隆约辩三个代表提纲》一文。4、“法学学术前沿”推送的《【围观】邱兴隆教授如何优雅(cu bao)地“约谈”纪委官员》一文的点击量仅为3702次,不足5000次,没有达到“情节严重”,不符合诽谤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反诉自诉人喻国强诉我犯诽谤罪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根据,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反诉自诉人喻国强的反诉。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自诉人邱兴隆诉被告人喻国强诽诺案的事实

2012年,原人民网湖南频道记者张志诚撰写了标题为《湖南省律师协会“黑打”湖南律师》的文章,该文章对邱兴隆所作的人物介绍为:邱兴隆,早年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百度百科”介绍为“湖南刑辩第一人”,“曾两次因‘经济犯罪’含冤入狱,遂了早年的进监狱体验的想法”。据了解,他无罪释放后,先后在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任教。

2013年8月,被告人喻国强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公开发布标题为《湖南省律协“黑打”律师喻国强》的文章,在该文章中,被告人喻国强对张志诚撰写的《湖南省律师协会“黑打”湖南律师》一文的内容进行了复制和改动,将对邱兴隆人物介绍改成为:邱某某为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名誉主任,早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后因贩卖非法出版物而两次入狱,在监狱中呆了5年半。被告人喻国强在微博上发布《湖南省律协“黑打”律协喻国强》一文后,转发次数已达到555次,对自诉人邱兴隆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2014年10月21日,原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万传友被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査委员会采取“双规”措施后,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喻国强在成员人数达80人的“湖广律师互助群”的微信群中发布了标题为《举报万传友,为湖南律师除害》的举报信,在举报信中,被告人喻国强捏造“万传友与其大学同学邱兴隆(律师,曾两次坐牢)为获得1200万元的非法利益,相互勾结”的事实。该举报信在微信群发布后被浏览和转发,严重损害了自诉人邱兴隆的人格和名誉。

另查明,自诉人邱兴隆于1997年11月19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1998年12月1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自诉人邱兴隆宣告无罪。在被宣告无罪前,自诉人邱兴隆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看守所,未在监狱服刑。2016年7月21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2016年12月2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万传友共计收受周联成、古华、张砥中、尹良文、孙健、张健鸣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0.3万元的犯罪事实。自诉人邱兴隆系万传友受贿、贪污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子以证明:

1、自诉人邱兴隆的陈述,证明:(1)喻国强在其微博中发布的《湖南省律协“黑打”律师喻国强》文章中捏造邱兴隆2次入狱坐牢的事实,该微博转发次数已超过500次。(2)喻国强在人数达80人的“湖广律师互助群”的微信群中发布了标题为《举报万传友,为湖南律师除害》的举报信,捏造邱兴隆与万传友为1200万非法利益,非法勾结的事实。(3)邱兴隆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被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在宣告无罪前,邱兴隆并没有入狱服刑。

2、经长沙市公证处公证的张志诚在以名为东方牧青的qq空间内和网易博客上分别发布的标题为《湖南省律师协会“黑打”湖南律师》的文章,证明该文章对邱兴隆所作人物介绍的情况。

3、经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公证的喻国强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发布的标题为《湖南省律协“黑打”律师喻国强》文章,证明该文对《湖南省律师协会“黑打”湖南律师》一文中关于邱兴隆的人物介绍进行了改动,其中捏造了“邱兴隆因贩卖非法出版物而两次入狱,在监狱中呆了5年半”的事实,并证明该微博转发次数已达到555次。

4、经长沙市公证处公证的喻国强在人数达80人的“湖广律师互助群”的微信群中发布了标题为《举报万传友,为湖南律师除害》的举报信,证明万传友被“双规”后,喻国强在微信群中发布的举报信中捏造了万传友与邱兴隆为获得1200万元的非法利益,相互勾结的事实。

5、证人张志诚的证言,证明张志诚于2012年撰写了标题为《湖南省律师协会“黑打”湖南律师》的文章,该文章中队邱兴隆所作的人物介绍是从“百度百科”引用的。

6、被告人喻国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1)喻国强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发布了标题为《湖南省律协“黑打”律师喻国强》文章,该文是对张志诚撰写的《湖南省律师协会“黑打”湖南律师》一文进行复制和改动而成的。(2)喻国强在“湖广律师互助群”发布了《举报万传友,为湖南律师除害》的举报信。

7、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1997)石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1998)冀刑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邱兴隆曾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邱兴隆在被宣告无罪前羁押于石家庄市看守所的事实。

8、湖南省衡阳市中人民法院的(2015)衡中法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6)湘刑终37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万传友受贿、贪污一案中,邱兴隆没有向万传友行贿,双方没有非法利益勾结的事实。

二、关于反诉自诉人喻国强诉反诉被告人邱兴隆诽谤案的事实

2015年11月,反诉被告人邱兴隆在其朋友微信圈发出《邱兴隆约辩三个代表提纲》一文,在该文中,反诉被告人邱兴隆指称反诉自诉人喻国强为犯罪嫌疑人;另在该文中,反诉被告人邱兴隆向反诉自诉人喻国强提三个问题,其中问题之一:在您在担任龙腾公司总经理期问,您为“社会主义新衣村”建设做了多大贡献?为什么会有上千栋国家拨款建设的别墅成了烂尾楼?2015年11月30日,“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以《【围观】邱兴隆教授如何优雅(cu bao)地“约谈”纪委官员》为题推送了《邱兴隆约辦三个代表提纲》一文。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子以证明:

1.反诉自诉人喻国强的陈述,证明邱兴隆在《邱兴隆约辩三个代表提纲》一文中将喻国强定义为犯罪嫌疑人;另向喻国强提问题之一:在您在担任龙腾公司总经理期间,您为“社会主义新衣村”建设做了多大贡献?为什么会有上千栋国家拨款建设的别墅成了烂尾楼?

2、经湖南省长沙市星城公证处公证的“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以《【围观】邱兴隆教授如何优雅(cu bao)地“约谈”纪委官员》为题推送《邱兴隆约辦三个代表提纲》一文,证明《邱兴隆约辩三个代表提纲》一文系邱兴隆所写,邱兴隆在文章中指称喻国强为犯罪嫌疑人,另向喻国强提问题之一:在您在担任龙腾公司总经理期间,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了多大贡献?为什么会有上千栋国家拨款建设的别墅成了烂尾楼?

3、反诉被告人邱兴隆的供述和辩解,证明《邱兴隆约辩三个代表提纲》一文系邱兴隆所写,但邱兴隆没有授权“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推送该文。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诽谤罪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捏造事实并散布所捏造事实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

一、关于被告人喻国强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

自诉人邱兴隆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喻国强实施了诽谤犯罪的事实。1、被告人喻国强捏造损害邱兴隆人格、名誉的事实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被告人喻国强对张志诚撰写的文章内容进行改动,将涉及邱兴隆原始的人物介绍内容篡改为损害邱兴隆名誉的事实,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被转发次数达五百次以上,被告人喻国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2、被告人喻国强捏造损害邱兴隆人格、名誉的事实并在微信群中公然散布。被告人喻国强在“湖广律师互助群”中发布的举报信,捏造邱兴隆与万传友为了1200万元的非法利益,相互勾结的事实,损害了邱兴隆人格、名誉,且情节严重。故被告人喻国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关于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关于自诉人邱兴隆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喻国强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的代理意见,如前所述,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喻国强及其辩护人辩称喻国强发布的《湖南省律协黑打律师喻国强》一文提及的邱某某并未明确为“邱兴隆”,自诉人邱兴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邱某某”即为其本人。经査,被告人喻国强在该文中已明确邱某某为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名誉主任,而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名誉主任为邱兴隆系客观不争的事实,故被告人喻国强在文中提及的“邱某某”就是指本案自诉人邱兴隆。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喻国强及其辩护人辩称《湖南省律师协会“黑打”律师喻国强》一文系张志诚等人受指派进行调查、采访,根据获取的调查资料以及被采访对象陈述的事实撰写的,并非捏造的事实。经查,张志诚撰写《湖南省律师协会“黑打”湖南律师》一文对邱兴隆所做的人物介绍是根据“百度百科”中邱兴隆的词条介绍,而被告人喻国强在发布《湖南省律师协会“黑打”律师喻国强》一文时对涉及邱兴隆的人物介绍内容进行了改动,捏造“邱兴隆两次入狱,在监狱中呆了5年半”的事实。该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喻国强及其辩护人辩称喻国强在微信群中发布的《举报万传友,为湖南律师除害》的举报信是为了实名举报万传友,并非针对邱兴隆,无诽谤邱兴隆的恶意。经查,被告人喻国强举报万传友违法犯罪事实是公民依法行使举报权,但是在行使举报权时不得捏造事实诽谤第三人。在万传友已被“双规”后,喻国强再捏造邱兴隆与万传友为了1200万元非法利益,相互勾结,进而以“举报信”的形式公然散布捏造的损害邱兴隆人格、名誉的事实,以达到损害邱兴隆人格、名誉之目的,被告人喻国强在主观上明显有诽谤邱兴隆的故意。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喻国强及其辩护人辩称喻国强发布的“举报信”没有给邱兴隆造成严重后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构成诽谤罪。经查,被告人喻国强在人数达80人的微信群中以“举报信”的形式公然散布捏造损害邱兴隆人格、名誉的事实,手段恶劣,造成邱兴隆人格、名誉严重损害,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关于反诉被告人邱兴隆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

1、反诉被告人邱兴隆指称喻国强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诽谤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是指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犯罪嫌疑人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后,才有的称谓,以前统称为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喻国强虽未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审查起诉,但在反诉被告人邱兴隆指称喻国强为犯罪嫌疑人之前,喻国强已因涉嫌侵占罪、诽谤罪被他人提起刑事自诉,喻国强在上述2件刑事自诉案件中均系被告人,反诉被告人邱兴隆在《邱兴隆约辩三个代表提纲》一文指称喻国强为犯罪嫌疑人,虽有贬损喻国强人格之意,但没有捏造事实,损害喻国强的人格、名誉,反诉被告人邱兴隆的行为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2、反诉被告人邱兴隆在《邱兴隆约辩三个代表提纲》一文中向喻国强提出的三个问题均系提问方式,并非肯定的语气在陈述,即使反诉被告人邱兴隆在提问中认定喻国强在担任龙腾公司总经理期间,龙腾公司建设的上千栋别墅成了烂尾楼,也只是损害龙腾公司的商业信誉,并没有损害喻国强个人的人格、名誉。

3、反诉自诉人喻国强控诉反诉被告人邱兴隆发布的《邱兴隆约辩三个代表提纲》一文对其具有诽谤行为,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邱兴隆约辩三个代表提纲》一文在网络上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

综上,反诉自诉人喻国强控诉反诉被告人邱兴隆犯诽谤罪,缺乏罪证。反诉被告人邱兴隆辩称自已不构成诽谤罪的辩护意见,如前所述,本院子以采纳。

反诉自诉人喻国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反诉被告人邱兴隆构成诽谤罪的意见,如前所述,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舰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喻国强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

二、反诉被告人邱兴隆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天喜

人民陪审员郭建湘

人民陪审员黄忠伟

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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