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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裁判文书
上传人评语:疑似虚假证据应如何证明。
 
广州邦泰公寓迟交楼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文书
(2011)海民三初字第864号

原告王静,***

被告广州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2433号自编405

法定代表人陈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民新,男,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国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静诉被告广州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项英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蒋民新、刘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被告购买邦泰公寓151506号,约定20101130日交楼。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交楼义务,且房屋存在许多质量问题,面积与合同约定的也不符,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应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010121日起支付至实际交楼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其公司早在20101125日已通知原告收楼,原告于1128日过来办理交接手续,但认为讼争房屋有很多质量问题,拒绝收楼。房屋的装修问题不影响收楼,讼争房屋早已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楼条件,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92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购买海珠区新港东路3

号农科所大门东侧地段邦泰公寓(住宅栋)151506号房,建筑面积共84.4907平方米;总金额为1695796元;交房条件:该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用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甲方应当在20101130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如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逾期不超过90日的,甲方应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乙双方进行房屋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商品房的下列资料:㈠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二)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四)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永久使用证明材料(五)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六)《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八)《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乙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乙方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甲方不得将房屋交付乙方;等。该合同附件七第四条约定:在该商品房交付期限届满,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1、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每一期房款或银行按揭贷款未能获得批准放贷;2、政府行为(但甲方必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3、乙方未缴清政府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由甲乙方支付的有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测绘税、印花税、登记税、专项维修资金、银行按揭费用、违约金等)。第五条约定:1、乙方对交付商品房的质量有争议的,可向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鉴定、如鉴定结论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待甲方进行修复后再收楼;如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甲方承担相关鉴定费用并赔偿乙方损失。2、除本次补充协议第五点第l条所列之外,双方对交付商品房的装饰装修及附属设备质量有争议时,以甲方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为实际交付使用时间,甲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义务;等。

被告于2010930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855796元的预收购房款发票,于20101124日出具金额为840000元的预收购房款发票。

2010111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邦泰公寓收楼通知书》,内容有,阁下所购之物业交付时间为2010112 5日上午930…若阁下尚未缴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请在收楼前自行前往广州银行各网点交存,缴清款项后方能办理收楼手续;在办理收楼手续前,请阁下先付清全部房价款及其他相关费用,并缴三个月物业服务费;若尚未缴清上述款项或费用,可在收楼现场一并缴交…;等。该《通知书》有一附表,注明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105元/m85.88 m2住宅建筑面积=9002元,三个月物业费为3个月×3.8元/m85.88 m2住宅建筑面积=978元;等。

原告至今尚未收取所购的房屋。

另查,讼争房屋于200976日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200977日签订《公用电房协议》;201015日取得《广州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交工验收证书)》,2010211日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010225日取得《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2010313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10325日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201081 3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2010820日取得《关于邦泰国际商住楼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函》,2010109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2010310日被告出具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及《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现讼争房屋已出具《邦泰公寓业主手册》,内含《临时管理规约》。讼争房屋尚未取得通邮的相关证明文件。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切实履行。该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01130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如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逾期超过90日后,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应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O0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被告双方进行房屋验收交接时,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有关该商品房的下列资料:(一)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二)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四)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永久使用证明材料㈤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六)《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七)《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八)《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原告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被告承担;等。原告已付清全部房款,但被告至今尚未取得讼争房屋通邮的相关证明文件,不具备交楼条件,已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从2010121日起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的截止日期,由于双方对交楼条件的看法差距较大,故违约金宜暂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对原告超出该时间的违约金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是由被告的责任引起的,故受理费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向原告王静支付从201 01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迟延交楼违约金(每日按总房价款1695796元的0.05%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项英子

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钟琴   钱国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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