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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裁判文书
上传人评语: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网聚精英公司以华盖公司为被告提起的确认不侵犯著作权之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问题。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网聚精英(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文书
(2011)民申字第159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网聚精英(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21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然,该公司北方事业部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20号楼4042室。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网聚精英(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网聚精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61日作出的(2011)高民终字第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网聚精英公司申请再审称:首先,华盖公司于201029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以网聚精英公司为被告的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又于20107月撤诉,网聚精英公司为消除不安状态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0728日主动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的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受理并审理该案的做法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以网聚精英公司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裁定予以驳回的做法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裁定作出后,华盖公司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将将网聚精英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由此可见,二审法院的错误裁定既造成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浪费了审判资源。综上,网聚精英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251号民事裁定,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初字第13867号民事判决。

华盖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陈述。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网聚精英公司以华盖公司为被告提起的确认不侵犯著作权之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经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上述司法解释当中规定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受理条件,请求确认不侵犯著作权案件可参照适用。即除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外,提起请求确认不侵犯著作权之诉的当事人,还应举证证明权利人已经向其发出了侵权警告、被警告人已向权利人书面进行催告而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既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

本案中,华盖公司于201025日对网聚精英公司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但又于201071日撤诉。网聚精英公司时隔一个月,在未向华盖公司进行任何催告的情况下,即向一审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本院认为,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使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提出的侵权主张而导致的不稳定的法律关系尽快确定下来,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对被警告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而要求被警告人在收到侵权警告后,仍须向权利人进行书面催告的目的,也在于防止被警告人在不了解权利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与权利人可能已经启动的侵权之诉或其他知识产权司法或行政执法程序并存,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执法标准的不统一。所以,华盖公司虽曾对网聚精英公司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但在其撤诉后,其是否行使诉权的意思表示又回归到了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网聚精英公司应当首先通过书面催告确定华盖公司的真实意图,并在满足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合理期限等要件的情况下,才能够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显然,网聚精英公司在本案中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行为并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一审法院确认网聚精英公司的起诉行为合法并进行实体审理的做法不当,二审法院以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为由裁定驳回网聚精英公司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网聚精英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网聚精英(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于晓白

审判员骆电

代理审判员王艳芳

○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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