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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裁判文书
上传人评语:本案的争议焦点:1、被告涉案电视猫软件播放涉案五部影片,是直接播放还是链接第三方网站播放,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2、如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则赔偿额的确定。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文书
(2017)苏04民初99号

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13301-530室。

法定代表人:邓礼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上海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健美,上海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网聚公司)与被告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杉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7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千杉网络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千杉网络公司提出的异议。千杉网络公司不服裁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122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8131日、425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视网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被告千杉网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健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视网聚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其经营的“电视猫视频”应用在机顶盒上提供《恐怖将映》、《鬼吹灯之寻龙诀》、《我只要我们在一起》、《冲锋战警》、《4B青年之4B座》共五个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的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其中合理费用为律师代理费3000元和差旅费2814元。华视网聚公司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华视网聚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恐怖将映》、《鬼吹灯之寻龙诀》、《我只要我们在一起》、《冲锋战警》、《4B青年之4B座》共五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因此,华视网聚公司不仅在授权地域和授权期限内拥有上述作品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其经营的“电视猫视频”软件应用在机顶盒上,提供上述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为此,原告分别于20161021日和2017413日申请公证机关对被告的侵权过程进行了公证。根据(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2590号、(2017)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380公证书及公证摄像显示,通过“电视猫视频”在机顶盒端应用,可以在线完整播放涉案5部影视作品,相应作品界面显示有剧情简介及评分。且在影片播放过程中,播放画面始终处于“电视猫视频”应用内,未发生页面跳转或显示具体来源网址。而公证录像中“电视猫视频”应用相应界面显示的邮箱、QQ群、二维码及应用名称、图标,可准确指向其经营者——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因此,被告在“电视猫视频”应用中提供涉案作品的播放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涉案5部作品均由知名演员演绎,票房及口碑不俗,具有极高的影响力及经济价值。影视作品《恐怖将映》是一部高品质的恐怖片,上映首日就以15.13%的上座率斩获首日票房排行第三位;《寻龙诀》一片票房高达16亿,还曾提名多个电影奖项,更在百花奖、台湾电影金马奖、北京大学生电影节中获得多个奖项;电影《我只要我们在一起》定档情人节前夕,被认为是“最具爱情片气息”的电影,引发了观众的共鸣;《4B青年之4B座》上映后在网上掀起了一股“4B体”热潮,预告片的发布就获得一致好评,影片所要传达的对一代人的关怀,颇具有现实意义;影片《冲锋战警》是一部“典型的香港警匪片”,兼具打斗戏和温情戏,致敬经典的同时又有所突破,获得了观众的认同。

综上,被告未经许可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千杉网络公司辩称:1、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涉案作品的独占许可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2、被告的被诉行为为网络服务提供行为,而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构成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理由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认定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提供行为”的标准应当是“服务器标准”。被告只是对涉案电影提供了链接服务,并未将涉案影视作品上传至被告服务器中,根据“服务器标准”,并不构成侵害涉案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被告作为网络链接服务的提供者,为用户提供涉案电影的链接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3、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方面,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另一方面,即使被告的部分行为构成侵权,原告也未提供其损失或者被告获利的依据,同时也未提供维权合理费用的依据。再者,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被告主观上对链接涉案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并不明知或应知,且被告“电视猫MoreTV”网站中明确告知,如果认为电视猫软件存在侵权行为,一旦得到通知,将予以删除,但原告从未正式通知被告涉嫌侵权行为。另外,被告是小微企业,不仅不存在获利,而且还存在亏损。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认定如下:

一、关于原告是否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人的事实。

原告为证明其是涉案五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人,提供了涉案5部作品每部作品的音像制品署名截图及授权书,分别证明每部作品的著作权人和每部作品授权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方式为独占专有。

被告对每部作品的署名截图及授权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主要观点如下:1、《恐怖将映》、《我只要我们在一起》、《4B青年之4B座》的《授权书》中授权范围,均不包含央视电影网www.m1905.com,故这种授权为非独占性许可。故原告不能单独行使制止侵权的权利,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寻龙诀》的公映许可证显示的出品单位有7家,而原告继受取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只得到了其中的3家出品单位的授权,故原告获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具独占性。3、对《冲锋战警》片尾截图不予认可,与网上现行播放的片尾署名不同,涉案影片在网上播放的片尾显示影视点制作有限公司保留所有权利,原告所得授权来源不合法,故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

原告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进一步认为:1、原告已经从原始权利人处获得了涉案影片的独占性网络传播权,授权范围仅仅是央视电影频道播出的行为除外,这并不影响其他范围内的独占许可。现原告起诉被告的侵权行为也并非是指在央视电影频道的播出行为。2、《寻龙诀》的公映许可证显示的出品单位有7家,但片尾署名显示的著作权归属为三家单位,这并不矛盾。3、原告所获得的《冲锋战警》的授权是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所提交的署名“影视点制作公司”,不排除是港版的可能性。另外,即使影视点制作有限公司保留相关权利,但原告当庭提交的06969号公证书也证明影视点公司也是将相关的大陆地区的权利授权给了原告。

本院认为:1、关于涉案《授权书》中授权范围均不包含央视电影网www.m1905.com的问题,因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属于链接央视电影网www.m1905.com,因此,该内容并不影响原告的诉权。2、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寻龙诀》片尾署名显示的著作权归万达影业传媒有限公司、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因此,原告经过该三家单位的授权,取得了相关权利。3、关于《冲锋战警》著作权人的问题,原告提供的片尾截图显示,著作权人为星光联盟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影片由影视点制作有限公司摄制。同时,影视点制作有限公司对星光联盟香港公司进行了合法授权,星光联盟香港公司又对星光联盟北京公司进行了授权,原告又通过星光联盟北京公司的授权取得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综上,原告取得了涉案5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原告可以作为权利人对侵权行为单独提起诉讼。

二、被告“电视猫视频”软件对涉案作品是否通过链接进行播放的相关事实。

原告为证明被告“电视猫视频”软件对涉案作品进行的是直接播放,并非链接,提供了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2590号和(2017)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080号公证书及所附公证视频。原告认为两份公证书及视频证明以下内容:涉案“电视猫视频”应用是从被告的官网中下载,下载后将软件安装在机顶盒上,该软件对涉案五部影片直接播放,播放过程中没有显示页面跳转或者显示影片来源网站、网址,播放画面始终处于“电视猫视频”应用中。其中第22590号公证证明的是《恐怖将映》、《鬼吹灯之寻龙诀》、《我只要我们在一起》、《4B青年之4B座》四部影片的播放情况,第13080号公证书证明的是《冲锋战警》的播放情况。故原告认为被告在经营的“电视猫视频”软件应用中提供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

1、原告虽公证了涉案作品在被告开发的电视猫软件上播放,但并未进行抓取播放源地址的公证,无法证明涉案影片是由被告提供。而根据被告所作的抓包公证所获得的播放源地址,显示的域名是第三方网站,可见被告不是该上述作品的提供者。

2、原告提供的经过公证的视频中,在播放涉案的影片时,视频能显示第三方网站播放源,并且在播放页显示“按菜单键切换播放源”,如果按电视遥控器上的菜单键可以切换视频源,涉案作品的播放源可以显示该部作品同时有几个网站在播放,这种情况下用户可以选择不同的播放源。原告公证时,当时的播放源是优酷视频和土豆网,如果按菜单键,还有几个播放源可以选择。

3、原告提供的22590公证书中所附的第31页截图显示的电视猫软件的《服务协议》,其明确载明“便于用户在智能电视设备上搜索观看海量互联网视频内容……本应用的所有影视资源均来自于第三方网站,本服务运营方并未做任何的存储及编辑操作。”以上也说明电视猫软件的运营模式本身并不提供节目。

4、在以往的案例中,证明了被告的电视猫软件功能是链接服务。

5、本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应当采用服务器标准,不仅是基于对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立法渊源的理解,而且是基于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因此,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侵权主张。

针对被告上述质证意见,原告的意见为:

视频播放中虽然能显示“优酷视频”等字样,但并不能证明视频是在优酷网上播放,同样即使视频播放中能显示有播放源可以切换,但也并不能证明视频能在该些网站上播放,因为,视频播放过程中始终未出现网页跳转,或显示优酷网等第三方的播放网址。截图显示的电视猫软件的《服务协议》内容,也是被告自己设计所作的解释,并不能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至于涉及被告的已有案例,因两例案例中所涉电视猫软件均为老版本,与本案所涉版本不同,故没有可比性,且其中一个案件尚未生效。

被告为证明其“电视猫视频”应用仅是提供链接服务,向本院提供了上海市闵行公证处于201826日出具的(2018)沪闵证经字第258号公证书和“有关电视猫获取播放源地址的技术说明”(以下简称“技术说明”)。该公证书因被告的申请,保全了通过“WIRESHARK”软件,对“电视猫视频正式版V3.1.2”播放涉案五部影片视频时产生的数据流进行抓包的过程和结果。“技术说明”由被告作出,主要是根据抓包公证过程中产生的数据,通过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获取播放源地址包含的网站域名。“技术说明”认为:《恐怖将映》的播放地址显示的网站域名分别为“youku.com”、“smtcdns.com”,显示的网站名称为优酷、腾讯云,网站主办单位名称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作品《寻龙诀》的播放地址显示的网站域名分别为“youku.com”、“smtcdns.com”、“mgtv.com”,显示的网站名称为优酷、腾讯云、芒果TV网,网站主办单位名称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作品《我只要我们在一起》的播放地址显示的网站域名分别为“youku.com”、“smtcdns.com”、“mgtv.com”,显示的网站名称为优酷、腾讯云、芒果TV网,网站主办单位名称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作品《冲锋战警》的播放地址显示的网站域名分别为“youku.com”,显示的网站名称为优酷,网站主办单位名称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作品《4B青年之4B座》的播放地址显示的网站域名分别为显示的网站名称为优酷,网站主办单位名称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以上说明上述作品存储于第三方网站的服务器上,被告对涉案影视作品只是提供了链接服务。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原告公证被告侵权的电视猫软件的版本为V3.1.2,而原告公证保全的电视猫软件的版本为V3.1.1V3.1.3,版本不一样,功能也不一样。另外,被告公证的时间与原告公证取证的时间也不一样,且是在诉讼中,而软件由被告控制,因此,不能排除被告公证使用的软件被修改的可能。在本案之前已有生效的判例就类似本案中的软件,作出不同版本的软件不能相互证明的认定。另外,被告在其他案件中也就电视猫软件进行了“抓包公证”,以证明相关视频是链接第三方网站后播放,而该案中其他法院作出了非同一时间的软件在被告控制下,不排除被修改可能的认定。

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被告认为:版本V3.1.2是版本V3.1.1的升级版,V3.1.3又是V3.1.2的升级版。版本升级仅是优化漏洞,使用户有更好的体验,而不会改变软件的基本功能。根据被告官网上的记载,电视猫软件版本升级并未涉及实质性功能改变。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公证书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证明了被告经营的电视猫软件V3.1.1版本和V3.1.3版本在播放涉案影片过程中,没有显示页面跳转或者显示影片来源网站、网址,播放画面始终处于“电视猫视频”应用中。根据被告提供的公证及被告的“技术说明”,能证明被告公证下载的电视猫软件V3.1.2版本播放涉案影片来源于第三方网站。至于根据被告提供的判例以及对V3.1.2版本电视猫软件播放影片来源的公证,能否认定原告主张侵权的电视猫软件版本播放涉案作品也来自链接第三方网站,本院将在结合其他查明的事实后再作出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经过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获得了涉案五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权(部分作品除央视电影网www.m1905.com外,部分作品仅在中国大陆地区),且目前均在授权期限内。

“电视猫视频”软件由被告于2012年开发,被告并提供该软件在其网站上供用户下载。电视猫软件在不同的时间有不同的版本。

2016102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伍迟发到北京方正公证处申请对在线浏览查看相关机顶盒客户端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使用其单位的电脑、U盘及电视机等相关设备进行了如下操作:进入被告网站首页,显示“电视猫MoreTV”、“电视猫视频”(立即下载)文字,下载“电视猫视频”,文件名称:MoreTVAPP.3.0-General-V3.l.l.apk,并保存至U盘,将软件(U盘)连接到电视机“小米”机顶盒、进入电视猫主界面,查看电视猫相关信息、依次点击“分类”、“电影”、“院线大片”进入作品列表,点击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多部影片,其中点击序号34为《恐怖将映》,显示时长01:29:21,点击序号61为《鬼吹灯之寻龙诀》,显示时长204:55,点击序号95,显示《我只要我们在一起》和《4B青年之4B座》分别时长120:251:32:13。该拍摄视频中还显示了对电视猫软件介绍的相关内容:“电视猫视频是电视猫MoreTV团队推出的一款智能电视应用,它以电视化设计的形态呈现,便于用户在智能电视设备上搜索海量互联网视频内容。本应用的所有影视资源均来自于第三方网站,本服务运营方并未做任何的存储与编辑操作。如您认为本应用是所连接的第三方影视资源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通过电子ser×××@moretv.com.cncngn与我们联系”。北京方正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进行了摄像,对整个过程予以公证,并出具(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2590号公证书。

201741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阳剑飞到北京方正公证处,申请对在线浏览查看相关机顶盒客户端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进行了类似前述(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2590号公证书内容的操作。所不同的是本次操作下载的电视猫软件名称为:MoreTVAPP.3.0-guanwang-V3.l.3.apk。该公证书记载的点击序号33显示涉案影片《冲锋战警》的时长124:46。北京方正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进行了摄像,对整个过程予以公证,并出具(2017)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080号公证书。

上述公证摄像反映,涉案五部影片在播放过程中没有显示页面跳转或者显示影片来源网址,播放画面始终处于电视猫应用中。

2018124日,被告申请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对“电视猫视频”播放涉案五部影片时产生的数据流进行抓包并获取播放地址的过程进行公证。根据公证书反映,涉案五部影片播放地址显示的网站分别为:优酷、腾讯云、芒果TV。上述网站对应的主办单位分别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但被告申请公证的“电视猫视频”软件的版本为V3.1.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15)浦民三(知)初字143号判决中认定:千杉网络公司电视猫软件播放影片缓存时出现第三方网站站名和网址(均显示“爱奇艺”,在右上角带有“爱奇艺”水印)。该院认为:“电视猫MoreTV”软件不能直接通过搜索获取网页并解析得到“爱奇艺”视频正片的播放地址,必须破解“爱奇艺”网站的验证算法,并取得有效的密钥后才能生成“爱奇艺”视频正片的播放地址。该案中电视猫软件版本为:V2.1.3V2.5.3(时间为20153月和5月)。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67573号,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诉千杉网络公司一案中(该案目前尚在二审中),原告公证时间为20151224日,电视猫版本为V2.6.3,该案中播放缓冲时也显示“搜狐【高清】”,页面左上角显示“搜狐视频tv.sohu.comm网址。故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对电视猫软件是链接作用也无争议。同时该案中法院也认定被告软件功能是链接作用。对链接的方法的认定,采信了(2015)浦民三(知)初字143号案件中所认定的相关事实。

根据上述(2018)沪闵证经字第258号公证书所附被告官网网页截图,电视猫软件历史版本的相关内容显示:版本V3.1.2是对版本V3.1.1的优化,升级时间为201719日。介绍升级版本的内容为:精选网络直播节目、登陆直播频道、新闻电竞直播比传统电视更精彩、优化首页内容,更新更及时、资讯短片首页支持视频联播功能、优化文案。而版本3.1.3是对版本3.1.2的优化,升级的时间为2017214日。升级版本介绍内容:首页今日推荐全新升级,短视频内容更丰富,更新更快,优化直播过程中的播放体验、直播节目预约状态更准确。被告代理人对为何选择V3.1.2版本进行抓包公证,而未选择原告主张侵权的涉案版本,没有作出解释。

《恐怖将映》影片的首映日为2016325日,时长01:29:21。根据“腾讯娱乐讯”327日报道:“《恐怖将映》首日排片垫底票房飙升首映片第三”;娱乐网2016824日报导:《寻龙诀》在第25届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暨第33届大众电影百花奖典礼上,以6项提名领跑。20161126日报导,该影片获得第53届台湾电影金马奖最佳视觉效果奖、最佳导演奖和最佳女配角奖。该剧时长204:55;百度网2015213日报导:《我只要我们在一起》于该日在中国内地上映。该影片时长120:25;《4B青年之4B座》上映时间为2013910日,时长1:32:13。万家资讯网2013813日报导:《4B座》试映获得好评,网掀“4B体”;《冲锋战警》院线上映时间为2013111日,影片时长124:46。网页娱乐、中国经济网等媒体对该影片进行了报导。

被告千杉网络公司设立201271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网络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等。2013527日相关部门认定被告为“小型微型企业”。年度收入额为“0”。201578日,相关部门认定被告为张江高科技园孵化企业。

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和差旅费2814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1、被告涉案电视猫软件播放涉案五部影片,是直接播放还是链接第三方网站播放,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2、如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则赔偿额的确定。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案件中公证机关公证认定的相关事实,被告在2015年期间所经营的版本为V2.1.3V2.5.3V2.6.3的电视猫软件,其播放影片时能明确显示第三方网站和网址,其功能均为通过链接第三方网站进行播放影片。而本案中原告于20161021日和2017413日分别对电视猫软件当时的版本V3.1.1V3.1.3播放涉案影片进行公证时,视频已不再显示第三方网站的网址。因此,相关案件认定的具有链接功能的电视猫软件不仅与本案中的电视猫软件版本不一样,且功能也出现明显的变化,且正是该变化使得涉案电视猫软件到底是否链接功能变得让人难以判断。故被告以上述版本电视猫软件的链接功能证明涉案电视猫软件也是链接功能,不能得到支持。关于被告于2018124日,申请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对“电视猫视频”播放涉案五部影片时产生的数据流进行抓包并获取播放地址的过程所进行的公证,虽然该公证能证明版本为V3.1.2的电视猫软件播放涉案影片时,是链接第三方网站,但该版本与原告主张构成侵权的二个版本均不一样,被告对为何选择与原告主张侵权的版本不一样的版本进行公证证明相关事实,也未作任何解释。另外,就V3.1.2版本而言,其形成时间为201719日,被告于本案审理中对该版本软件进行公证,期间该软件由被告控制,不能排除软件有被修改的可能。因此,被告提供的关于版本为V3.1.2的电视猫软件播放涉案影片时的情况,不能证明涉案V3.1.1V3.1.3版本软件播放的涉案影片也来自于链接第三方网站。故被告主张其涉案电视猫软件是通过链接第三方网站播放涉案影片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在其经营的“电视猫视频”软件应用中直接播放原告享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影片,并未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关于被告侵权行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额,也无法查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被告侵权影片数量、五部影片的知名度、五部影片的首播时间、被告的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本院根据这些因素,酌情确定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90000元。

综上,被告在其经营的“电视猫视频”应用中提供涉案作品的播放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经营的“电视猫视频”提供《恐怖将映》、《鬼吹灯之寻龙诀》、《我只要我们在一起》、《冲锋战警》、《4B青年之4B座》共五个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被告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90000元。

三、驳回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账03×××7575)。

审判长吕福清

审判员蒋小英

审判员刘颖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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