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码 】 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奸罪·奸淫幼女 (S1001038)
【 案号 】 【 罪名 】 强奸罪 【 判期 】
进入集体宿舍强奸多人但对一人强奸未遂应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董琦强奸案
审判规则
【 规力 】  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行为人跳窗进入中学女生的集体宿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对其中一名被害人犯罪未遂,对其他被害人均属犯罪既遂,且强奸既遂的被害人均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行为人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应从严处罚。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应判处死刑。因行为人对其中一名被害人强奸未遂,对其并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故可判处行为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关词 】
刑事 强奸罪 集体宿舍 暴力 胁迫 性关系 犯罪未遂 幼女 从严处罚 主观恶性 人身危险性 罪行极其严重 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 基情 】
  张XX、赵XX、田XX、王X甲、胡XX、王X乙系河北省泊头市X中学的学生,王X甲刚满十四周岁,其余人员均未满十四周岁。上述学生在学校校区住宿,且在同一宿舍。董琦与郭XX(另案处理)于2013年5月23日零时许以翻墙的方式进入张XX、赵XX、田XX、王X甲、胡XX、王X乙的宿舍。董琦以掐脖子、扇耳光、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先后脱去张XX、赵XX、田XX、王X甲、胡XX、王X乙六名女生的衣服,并强行对其实施奸淫。除对王X甲强奸未遂外,对其他五人均强奸既遂。
  公诉机关以董琦犯强奸罪,提起公诉。
【 争点 】
行为人以跳窗的方式进入中学女生的集体宿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除其中一名强奸未遂的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外,其他被害人均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此情况下,可否判处行为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审果 】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董琦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董琦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
  复核法院裁定:核准一审法院判决。
【 审判规则评析 】
  死刑缓期执行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并非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死刑缓期执行并非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适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并非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条件有二:其一,犯罪分子应当被判处死刑,此为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前提。犯罪分子是否应当被判处死刑应结合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判断其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判处死刑;其二,对犯罪分子并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判断应否必须立即执行死刑,应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罪行轻重等因素。若存在犯罪未遂、被害人过错等情形,可考虑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行为人以翻墙跳窗的方式进入中学的女生宿舍,并采用掐脖子、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对其中一人犯罪未遂,对其他人均属犯罪既遂,除一名强奸未遂的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外,其他被害人均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行为人违背多名被害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并依法从重处罚。行为人进入被害人所在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行为,依法应从严处罚,其强奸多名幼女,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论罪应判处死刑。因行为人对其中一名被害人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属于《刑法》规定的并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情形,故可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适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效力与冲突规避 】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 案息 】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2015年5月28日)
【部门体系】 刑法分则 【检码】 P0815++184 HE++++0714B
【审理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复核程序
【审理法官】
【公诉机关】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人】 董琦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琦。
经审理查明:2013523日零时许,被告人董琦与郭XX(另案处理)翻墙进入河北省泊头市X中学西校区,跳窗进入女生宿舍。董琦采用掐脖子、扇耳光、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先后脱去被害人张XX、赵XX、田XX、王X甲、胡XX、王X乙六名女生的衣服,强行实施奸淫,其中,除对王X甲强奸未遂外,对其他五名被害人强奸既遂。六名被害人中,王X甲刚满14周岁,其他五名被害人均未满14周岁。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琦犯强奸罪提起公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琦奸淫多名幼女,以及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淫被害人王X甲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张XX、赵XX、田XX、胡XX、王X乙均不满14周岁,董琦连续对上述五名幼女实施奸淫,应从重处罚。但董琦对被害人王X甲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董琦以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复核,同意核准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