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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所属区域 ] 湖北
[ 判院 ]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Jun 20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鄂1303行审57号 [ 审官 ] 靳鹏程、王保东、宋琼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杨柏树
 
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杨柏树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鄂1303行审57号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地址:随州市高新区编钟大道华奥塑钢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何仁义,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杨柏树,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随城管综行决字[2016]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随城管综行决字[2016]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杨柏树作出的随城管综行决字[2016]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杨柏树作出的随城管综行决字[2016]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杨柏树应自动履行下列执行义务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两日内自行清除你废品门市部前人行道上堆放的废品;2、处以罚款2800元,并从2016年12月9日起每日按3%计算加处罚款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但加处罚款不得超过本金。
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审判长靳鹏程
审判员王保东
审判员宋 琼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 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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