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鄂0822财保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沙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长林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8220110575391。
法定代表人:郭强,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湖南华硒时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369号岳麓易号嘉园办公楼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2U487N。
法定代表人:周保红。
被申请人:杨向飞,男,1967年6月19日生,住湖南省安化县梅城镇三里村。公民身份号码432326196706190475。
被申请人:周保红,女,1971年2月14日生,住湖南省安化县梅城镇三里村。公民身份号码432326197102140463。
被申请人:杨星宇,男,1993年6月28日生,住湖南省安化县梅城镇三里村。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9306281410。
被申请人:成秋花,女,1984年8月14日生,住湖南省蓝山县竹管寺镇成家村。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8408141521。
被申请人:李星星,男,1988年10月8日生,住湖北省安陆市棠棣镇长岗村6号。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8810085316。
申请人沙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申请人湖南华硒时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向飞、周保红、杨星宇、成秋花、李星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鄂0822财保14号行政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使用的以下账户:账户1:开户名杨向飞,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岳麓区支行,银行卡号:6228481098925312772。账户2:开户名杨向飞,开户行招商银行长沙岳麓区支行,银行卡号:6214857212272027。
账户3:开户名周保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岳麓区支行,银行卡号:6228481099397203176。账户4:开户名杨星宇,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岳麓区支行,银行卡号:6228481099397183972。账户5:开户名李星星,开户行平安银行东莞分行营业部,银行卡号1:6222980700326228;银行卡号2:6230582000016589817。账号6:开户名成秋花,开户行:平安银行东莞分行,银行卡号:6230582000029311068。账户7:开户名成秋花,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分行,银行卡号:6217003240004417591。账户8:开户名湖南华硒时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银行卡号:18-058901040018723。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
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使用的以下账户的冻结:
账户1:开户名杨向飞,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岳麓区支行,银行卡号:6228481098925312772。
账户2:开户名杨向飞,开户行招商银行长沙岳麓区支行,银行卡号:6214857212272027。
账户3:开户名周保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岳麓区支行,银行卡号:6228481099397203176。
账户4:开户名杨星宇,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岳麓区支行,银行卡号:6228481099397183972。
账户5:开户名李星星,开户行平安银行东莞分行营业部,银行卡号1:6222980700326228;银行卡号2:6230582000016589817。
账号6:开户名成秋花,开户行:平安银行东莞分行,银行卡号:6230582000029311068。
账户7:开户名成秋花,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分行,银行卡号:6217003240004417591。
账户8:开户名湖南华硒时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银行卡号:18-058901040018723。
案件申请费3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沙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
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郭文娟
人民陪审员王纲泉
人民陪审员李洪琴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李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