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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湖北
[ 判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Mar 23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6)鄂0112民初4975号 [ 审官 ] 李蜀军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彭某某与武汉某某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12民初4975号
原告:彭某某,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
被告:武汉某某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农场塔尔头泵站、余家墩66号。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武汉某某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彭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蜀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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